摘要:珠三角一体化是珠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法律与政策是政府推动珠三角一体化的两种最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珠三角一体化国家意志的强化、政策的局限性.法律的优越性以及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珠三角一体化政策的法律化。应以渐进方式,在遵循合法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科学原则的摹础上.由法定立法主体依法将区域合作沟通协调机制、区域合作信息共享机制、区域合作利益均衡机制和区域政府间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上升为法律。从而珠三角一体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珠三角一体化;政策;法律化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具有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的珠三角地区利用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采取各种灵活政策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0年全年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2105.88亿元,人均GDP达到6732l元。伴随着珠三角地区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在珠三角地区不断聚集,逐渐形成了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等9个城市。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日益加快的同时,珠三角地区也存在着环境恶化、治安恶化、重复建设以及产业同质化、低端化等问题。这些问题日渐成为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因素,成为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最大阻碍。在行政性分权和财政包干改革以来地方官员的财政与经济激励所导致的“行政区经济”和嵌入在经济竞争中的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政治晋升博弈等因素作用下,各地政府解决问题的视野常常局限于自我管辖范围,而忽略许多问题的跨域性特质,因而对问题的解决往往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竞合基础上的区域融合已成为珠三角区域化发展的未来趋势”[1],珠三角各城市正在加速融合,逐渐形成各城市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区域发展格局。在此背景下,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也意识到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性,纷纷协调一致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跨区域合作,以推动区域一体化。其中,法律与政策是政府推动珠三角一体化的两种最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近年来,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足以说明政策在珠三角一体化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而与政策主导作用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律在珠三角一体化中发挥的作用明显不够,与现实需要不太相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应该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因此,针对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珠三角一体化政策法律化问题进行理论探讨,无疑是具有及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二、政策法律化是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珠三角地区是我国最具活力、最具创造力、最为发达的经济中心区域之一,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先行先试的先导性作用和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因此,实现珠三角一体化政策的法律化是提高珠三角地区整体竞争力的的现实要求,是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珠三角一体化系列政策出台是珠三 角区域协调发展国家意志强化的深度体现
(二)珠三角一体化需要法律保障
三、珠三角一体化政策法律化的条件与可行性分析
根据政策法律化的三个要件,以及珠三角一体化实践,珠三角一体化政策法律化具有可行性。原因在于:(1)珠三角一体化政策具有正当性。从中共十六大正式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尤其是《规划纲要》颁布以来,中央和地方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珠三角一体化的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结构调整迈出了实质性步伐,经济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粤港澳合作再上新台阶,改革攻坚取得新进展”②。这说明,这一系列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区域合作,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保障了民众的自由和幸福,符合珠三角一体化的客观需要,具有正当性。(2)珠三角一体化政策具有立法的必要性。根据前文论述,具有立法必要性的政策主要指:一是全局性的政策。在一体化政策中,珠三角规划一体化、珠三角一体化的组织与协调机制、珠三角一体化中政府间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都是对珠三角区域协调发展有着重大、长期影响,关系着珠三角地区全局性利益、长远性利益的政策,这些政策都有着成为法律的可能与必要。二是成熟的政策。在一体化中,为促进区域合作逐渐形成了一些大家普遍认可、接受、遵循的规则,如政府合作一般以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其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互惠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作共赢原则[9]104-130。(3)珠三角一体化政策具有稳定性。从《规划纲要》颁布以来,广东省各级政府颁布了《指导意见》、《珠江三角洲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等一系列政策。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些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从价值目标来看,这些政策文件都是以完善珠三角一体化的制度、机制为目标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经验的积累,对珠三角一体化政策规定更为具体、精细而已。也就是说,从推动珠三角一体化的角度看,珠三角一体化的系列政策具有稳定性,都是为了实现“产业布局分工一体化、产品及要素市场一体化、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一体化、经济运行机制一体化和社会经济信息一体化”,[10]169推动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民众永享自由和幸福。
四、珠三角一体化政策法律化的理论设想
(四)珠三角一体化政策法律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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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推荐阅读原文,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本公众号文章转载仅供读者阅读和学习研究,坚决杜绝任何商业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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