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见周民良:《经济重心、区域差距与协调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2期,第42-53页。
[2] 如党的十六大报告、十八大报告、“十三五”规划、“十四五”规划等。参见文正邦:《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区域治理及其法治和宪法保障》,载《法治论丛》2018年第6期,第114-123页。
[3] 参见徐大伟、李斌:《基于生态禀赋权的东西不协调发展新思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视角》,载《贵州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第58-61页。
[4] 参见丁宇航:《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载《学术交流》2009年第12期,第73-75页。
[5] [英国]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6] 参见张守文:《减负与转型的经济法推进》,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第187-202页;张守文:《提升治国能力的经济法路径》,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第149-155页。
[7] 参见陈婉玲:《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超越——以经济法区域经济调节为视角》,载《法学》2014年第10期,第77-84页。
[8] 具体可参见董玉明:《略论区域经济基本法的制定》,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6期,第41页;董玉明:《区域经济法律调整的二元结构解析》,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72-74页;刘水林、雷兴虎:《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观念转换与制度创新》,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第3-11页;丁宇航:《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载《学术交流》2009年第12期,第73-75页;周叶中、张彪:《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机制的系统论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42-147页;孙晋、钟原:《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理论逻辑与法治保障一基于政府和市场的二元视角》,载《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第145-154页。
[9] 参见宋彪:《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12期,第42-48页。
[10] 参见徐孟洲:《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与规划法治建设》,载《法学家》2012年第2期,第43-55页。
[11] 参见张守文:《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拓展》,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4期,第2—12页。
[12] 参见叶必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第107-130页。
[13] [美]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8页。
[14] 参见张成福、李昊城、边晓慧:《跨域治理:模式、机制与困境》,载《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3期,第102-109页。
[15] 参见邓伟:《经济法主体何以成立?——以经济法权利能力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148-159页。
[16] 参见[美]迈克尔·波特:《竞争论》,刘宁等译,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页。
[17] 参见公丕祥:《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动力机理——纪念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载《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20-32页。
[18] 参见[美]安·弗洛里妮、赖海榕、[新加坡]陈业灵:《中国试验:从地方创新到全国改革》,冯瑾、张志超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
[19] 参见王诚:《改革中的先行先试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7页;孙笑侠等:《先行法治化:“法治浙江"三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20] 参见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1页。
[21] 同注[11],第2-12页。
[22] 同注[20],第52页。
[23] “发展规划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宏观调控,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政策与法律之间关系的预期目标是“宏观调控法”和“发展规划法”的共同追求。
[24] 参见张守文主编:《经济法》,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117页。
[25] 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26] N. Kaldo, “The Case for Regional Policies”, Scot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7 Scot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337(1970), pp.337—348.
[27] 参见[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28] 参见***德:《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29] 参见周夜中、刘诗琪:《地方制度视阈下区域协调发展法治框架研究》,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第28-35页。
[30] 参见许多奇:《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区域调节》,载《法学》2005年第11期,第92-97页。
[31] 参见袁莉:《区域经济一体化与政府的中观调控》,载《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86-87页。
[32] 参见姜德波:《地区本位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33] 参见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8页。
[34] 参见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123-131页;邱本:《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35] 参见周夜中、刘诗琪:《地方制度视阈下区域协调发展法治框架研究》,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第28-35页。
[36] 参见周黎安、宋紫峰:《中国地方政府竞争30年》,载《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11期,第28-36页。
[37] 参见刘剑雄:《中国的横向政府竞争:问题与对策》,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5—8页。
[38] 据央行统计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我国东部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量、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如东部地区2016年末的金融机构网点数量、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占比分别是39.7%、43.2%和57.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中国人民银行网: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27/125960/126049/3356630/3356459/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26日。
[39] 参见吴强:《政府行为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40] 参见史际春:《政策的法治分析》,载《经济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第211-229页。
[41]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页。
[42] 例如我国每一财政年度都要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每五年都要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4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44] 经济法空间理论的拓展,需要关注区域空间等多元空间的复杂问题。参见张守文:《数字经济与经济法的理论拓展》,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年第1期,第19-31页。
[45] 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8页。
[46] 参见石佑启、陈可翔:《粤港澳大湾区治理创新的法治进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第64-85页。
[47] Richard C. Feiock, “The 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 Framework,” 41 Policy Studies Journal 397(2013), pp.397-425.
[48] 参见杨勤法、丁庭威:《新时代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解构与重塑》,载《经济法论丛》2019年第2期,第283-315页。
[49] 同注[10],第43—55页。
[50] 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陈高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59页。
[51] 参见张成福、李昊城、边晓慧:《跨域治理:模式、机制与困境》,载《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3期,第102-109页。
[52] 参见史际春、冯辉:《“问责制”研究一论问责制在中国经济法中的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第2-9页。
[53] 参见史际春、丁庭威:《法治之现代蜕变:从法典主义到规制时代》,载《法治流变及制度构建:两岸法律四十年之发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版,第44-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