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协办的“第43期经济法30人论坛”暨“第三届区域经济法治论坛”在重庆顺利召开。来自各高校的经济法学者、实务部门的专家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区域经济法治”展开深入探讨与对话。我中心陈婉玲教授、陈亦雨博士,博士生周浩然与王晓晨参加了此次会议。
陈亦雨博士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法保障研究”的第四单元中作了《资源型区域碳转移的金融补强及期制度安排》的报告,她指出我国资源型区域普遍存在碳排放利益外溢的问题,现有的传统利益调整手段存在资金补偿折损率较高、引导范围不全面、资金来源单一等局限性,无法满足区际碳排放利益的调整需求,亟需通过金融补强制度对此予以回应。她认为,金融补强制度可以有效激活碳排放资源的有价性和可交易性、引导资源流动、提供产业转型的金融资本支持及加速存量产能充足或淘汰。具体而言,资源型区域碳转移金融补强的制度安排可以由完善转型金融制度的发展规划与识别标准、优化政府引导基金制度运行模式及健全相应评估机制等方面入手。陈亦雨博士的发言视角独到,收到良好效果。
周浩然博士研究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阐释”的第一单元作了《论区域合作关系的变迁与适用场景》的主题报告,她指出:我国现行有效的政策及法律文本对区域合作关系的用语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混用与滥用,其实质是对区域合作关系的层次认知不清。通过对区域合作的源流考察可以发现,区域合作关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呈现出由“互助—协作—一体化”的关系递进。其中,区域互助是区域合作关系的低阶状态,包含常规性区域互助与应急性区域互助两种形式;区域协作即狭义的区域合作,是区域合作关系的基本形态,指区域为克服单一主体的能力限制进行的超越行政地理边界的依赖性经济互动,包含多种组合方式;区域一体化作为区域合作关系的高级层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具有更高更清晰的门槛,因此并非所有的区域都能够实现一体化。上述发言的内容详尽,受到与会专家一致好评。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