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动态 | 我中心陈婉玲教授等成员参加第43期“经济法30人论坛”暨第三届区域经济法治论坛

文摘   社会   2024-11-25 19:00   上海  

20241123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协办的“第43期经济法30人论坛”暨“第三届区域经济法治论坛”在重庆顺利召开。来自各高校的经济法学者、实务部门的专家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区域经济法治”展开深入探讨与对话。我中心陈婉玲教授、陈亦雨博士,博士生周浩然与王晓晨参加了此次会议。







在主题报告阶段,陈婉玲教授首先代表双论坛的发起单位,向会议的成功举办表示衷心的祝贺,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和西南政法大学各级领导和老师对论坛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随后,陈婉玲教授以《区域经济法命题的问题意识》为题做了主题演讲,她指出:现阶段提出“区域经济法”的命题,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基本国情、国家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综合驱动的结果,“区域经济法”作为一个时代命题涉及许多等待进一步论证和提炼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具有广阔的机制法制化的制度空间。此外,陈婉玲教授通过“区域经济问题”的类型化分析与实证举例,重点阐释了经济法功能于“区域经济问题”的作用场景,指出区域经济法重点关注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的制度矫正和利益调整问题。陈婉玲教授的精彩演讲,引起与会专家高度关注。


陈亦雨博士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法保障研究”的第四单元中作了《资源型区域碳转移的金融补强及期制度安排》的报告,她指出我国资源型区域普遍存在碳排放利益外溢的问题,现有的传统利益调整手段存在资金补偿折损率较高、引导范围不全面、资金来源单一等局限性,无法满足区际碳排放利益的调整需求,亟需通过金融补强制度对此予以回应。她认为,金融补强制度可以有效激活碳排放资源的有价性和可交易性、引导资源流动、提供产业转型的金融资本支持及加速存量产能充足或淘汰。具体而言,资源型区域碳转移金融补强的制度安排可以由完善转型金融制度的发展规划与识别标准、优化政府引导基金制度运行模式及健全相应评估机制等方面入手。陈亦雨博士的发言视角独到,收到良好效果。



周浩然博士研究生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理论阐释”的第一单元作了《论区域合作关系的变迁与适用场景》的主题报告,她指出:我国现行有效的政策及法律文本对区域合作关系的用语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混用与滥用,其实质是对区域合作关系的层次认知不清。通过对区域合作的源流考察可以发现,区域合作关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呈现出由“互助—协作—一体化”的关系递进。其中,区域互助是区域合作关系的低阶状态,包含常规性区域互助与应急性区域互助两种形式;区域协作即狭义的区域合作,是区域合作关系的基本形态,指区域为克服单一主体的能力限制进行的超越行政地理边界的依赖性经济互动,包含多种组合方式;区域一体化作为区域合作关系的高级层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具有更高更清晰的门槛,因此并非所有的区域都能够实现一体化。上述发言的内容详尽,受到与会专家一致好评。

◾    END   ◾

本文仅供读者阅读和学习研究,坚决杜绝任何商业性使用。

扫二维码|关注我们  
编辑 |  编辑部

区域经济法治
“区域经济法治”由华东政法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创建,陈婉玲教授领衔。其宗旨是定期发布区域经济法治前沿理论与实践信息,目前主要开设区域经济法治法学理论、政策与立法动态、长三角经济法治等栏目。欢迎惠赐观点、建议并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