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毕业论文系列 | 陈学辉: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研究

文摘   2024-07-19 10:05   上海  
编者按:撰写硕博毕业论文,是一场漫长而充满挑战的学术之旅,也是每一位研究生的必修课。在陈婉玲教授的指导和带领下,围绕“经济法基础理论、区域经济法治和合作制(PPP)法制”等方向,本中心各位硕博研究生们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毕业论文。每一篇毕业论文不仅凝聚了学子们的辛勤努力和汗水,也承载着陈老师的关爱宽容与提携。为此,本中心特推出师门毕业论文系列,分享毕业论文的摘要、目录部分
本期为大家分享的是陈学辉博士撰写的毕业论文《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研究》,公用事业是关系众多利益主体的基础性经济领域,传统命令与规制理念在公用事业规制中的弊端日益显露,契约规制作为一种新型规制方式作用愈发凸显,文章基于此背景从经济法学角度对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的构成、理论支撑、规制技术、规制规则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以类型化的方式探寻契约中规制权的表现形式,总结了公用事业契约规制中公、私法疆域区分的一般性问题、规律与方法,对公用事业规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研究


陈学辉,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届博士毕业生,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摘要

伴随着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浪潮,传统依靠命令与控制的规制模式逐渐暴露出各种先天不足,转变规制模式、借助契约手段作为规制工具成为现实需要。规制部门希望获得更多的监管权与公共治理权向非政府分配的体系之间的张力弥漫于公用事业规制框架。这种趋势将不断延伸,最终在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契约国的景象。为了提升其在多种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控制力,各国规制部门非常典型的使用了“大棒与胡萝卜”相组合的规制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的行政裁量权、更多私法标准化术语和更多的合作与协商过程。伴随着更多的契约治理的事实,争议亦随之而来。这些争议不仅存在于意思形态的疆域(即国家的地位何在),更存在于具体项目中政府部门、私人主体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当契约作为一种规制工具矗立于公用事业规制法的核心舞台时,契约治理中隐藏着的政治维度、经济效率、公私权利冲突等问题亦浮出水面。

在新的规制模式中,规制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可能穿着私法的外衣,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国家权力爬行的触角。规制权作为介入公民生活的高权载体,可能导致私人主体的自由越来越少。因此,我们应该更关心如何依靠正当程序限制规制权的行使,并保护私主体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当代公用事业规制法应更聚焦于评估与划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政府干预如何以及何种环境下使其更为有效;政府干预的表现形式应予以明确;基于政府干预引发的纠纷应以何种方式化解等。

当前学界有关公用事业规制的著述并不鲜见,甚至可以说相当丰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关公用事业规制的既有成果,或者仅局限在公法领域讨论规制权的行使,要么则从私法角度论证契约规制过程中私权利的保护问题,呈现了碎片化的研究态势。尚未有成果以经济法独有的研究方法,从公、私法交融的视角对公用事业规制中存在的公、私法疆域范围、规制权与权利冲突与协调的路径与方法等等展开系统性地论证与研究,并为利用私法手段作为规制工具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般性的参考与指引。

本文之创作初衷即缘起于当前我国公用事业规制现状的不足,以及学界未转变传统命令与控制的规制理念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与写作,打破公、私法割裂的藩篱,探寻出公用事业契约规制中公、私法疆域区分的一般性问题、规律与方法,以期为后续之研究提供些许理论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引起公用事业立法与执法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全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有六章,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公用事业规制方式的变革”。本章主要讨论公用事业规制在公用事业进行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变革后,传统以命令与控制为特征的规制方式逐渐显现其不足,无法起到有效的规制效果。由此提出,契约规制作为一种“第三种规制路径”逐渐得到理论与实践的重视。在此过程中,需要对研究范围进行限定。因为无论公用事业还是规制,均不是能轻易能确定其内涵与外延的概念。公共用事业的核心在于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包括公共产品、基础设施以及公共企业。规制属于跨学科与交叉学科的问题,在比较政治学、经济学的基础上,在法学领域内主要的意涵是以规制政策为导向的研究。

第二章——“公用事业契约规制构成”。本章主要讨论契约规制的构成要素。契约规制即以契约为规制工具的规制模式。契约规制作为与传统以命令与控制为特征的规制手段相区别的一种新型规制方式,主要特征表现为政府通过与私人主体签订涉及公用事业的契约,以达到规制目标的实现。从这种规制方式的产生历史来看,新公共管理改革带来了规制哲学的进化。其本身包含规制媒介、规制权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的实现进路等内容。本文的契约指法学意义上的契约,包含行政契约、民事契约与其他性质的契约。在这其中,相较于其他规制契约,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章程具有典型的规制性,因此,这两类规制性契约的构建是讨论的主要场域。

第三章——“契约规制正当性的理论支撑”。在本章中笔者分析契约规制成为最为重要的规制工具之理论依据。在宪政视野下,无论从国家治理去中心化趋势,抑或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公众参与理论的兴起潮流的隐喻考察,均具有足够的生命力。在法与经济学领域,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规制效率以及激励机制等经济分析工具衡量公用契约规制,亦同样可以得出其是比传统命令与控制规制模式更具有经济效率的结论。虽然契约规制存在对契约不公平性、自由减损以及公权力不受约束等争议,但这些担忧均可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予以消除。

第四章——“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的规制技术”。在利用契约进行规制时,因为契约规制本身是一种灵活的规制工具,因此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这些规制技术包括不对称规制、规制目标设定、规制过程的行政程序控制以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设定。首先,不对称规制是依据市场结构区分不同规制政策的一种规制技术,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和保护有效的竞争。其次,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目标包括准入与退出、价格控制以及公共服务维持原则。再次,对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控制包括植入公众参与程序、制定行政程序法、构建司法审查制度的方式。最后,基于规制过程引发的纠纷主要通过在谈判机制以及行政诉讼法解决。

第五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则设计”。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条款中既有规制性条款,也包含任意性条款,故而应当对这两类条款进行区分,抽象出规制性条款的范围与作用领域,并且进行类型化。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政府规制权行使的内容包含缔结程序、合同权利义务、财务平衡原则、契约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规制条款的形成既要使公权力在公共利益的主导下进行,又需要考虑被规制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最后,在分析了我国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第六章——“混合所有制公共企业章程的规制”。首先,在梳理既有关于公司章程属性的纷争之后,从规制法的角度观察,认为章程具有契约属性,是政府部门进行规制的重要手段。其次,从公司的设立、解散以及公司运营两阶段分析和考证了混合所有制公司章程中具有规制属性的内容。再次,章程中规制性条款的表现形式有内部治理规制、外部规制的引入以及表决权机制。最后,重点分析了双层股权结构在章程规制重大核心地位,并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构想。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框架结构
六、主要创新
第一章  政府规制在公用事业领域的变革
第一节  公用事业之范畴界定
一、公用事业的定义
二、公用事业范围立法例考察
三、公用事业的特点
四、本文对公用事业的界定
第二节  政府规制的内涵分析
一、规制的语义分析
二、不同学科中规制的内涵剖析
三、本文语境下规制的含义与边界
第三节  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方式考证
一、公用事业传统规制方式的源流与特点
二、公用事业运营模式的创新
三、契约规制: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法律回应
第二章  契约规制的构成
第一节  产生于社会变革的契约规制
一、契约规制的含义
二、契约规制是新公共管理改革中的衍生品与进化产物
三、契约规制与合作规制、协商规制、自我规制
四、契约规制的特点
第二节  契约规制简史
一、英美法系中契约规制破茧而出
二、大陆法系契约规制的理论突破
第三节  契约规制的规制主体
一、私人主体作为规制权主体的经济分析
二、私人主体仅是实现更好规制的途径
三、私人主体行使规制权的形式
四、通过契约实现对政府规制权的控制
第四节  契约规制的媒介——规制性契约
一、规制性契约的界定
二、公用事业规制性契约的类型
三、本文考察的对象: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与混合所有制公司章程
第三章  契约规制正当性的理论支撑
第一节  依宪治国视野下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的合理性证成
一、国家治理的去中心化——政治学视角下规制权力的再分配
二、公共选择理论下政府行为的转变
三、公众参与政治过程的兴盛
第二节  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的法经济分析
一、交易成本理论下的公用事业契约规制
二、规制效率视角下的契约规制
三、激励机制与契约规制
第三节  契约规制的争议与回应
一、规制契约的不平等性与契约自由减损
二、不受约束的规制权
三、对上述争议的回应
第四章  契约规制的规制技术
第一节  契约规制中的不对称规制
一、不对称规制的区分标准——公共企业具有公、私法律地位
二、公用事业不对称规制的经济学基础
三、不对称规制的具体区分要素
四、不对称规制之合理性分析
第二节  公用事业契约过程中的规制目标
一、公用事业规制目标与规则标准设定
二、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
三、价格规制
四、公共服务维持规制
第三节  契约规制过程的程序控制
一、公众参与机制的植入
二、规制过程的行政程序控制
三、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
第四节  契约规制的争议解决途径
一、再谈判机制的构建
二、诉讼抑或商事仲裁?
三、诉讼渠道的选择
第五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则设计
第一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的区分
一、规制性规则的范围
二、规制性规则的类型化
三、规制性规制的塑造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制属性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性质之争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为浸淫着公权力的契约
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规制性的表现
第三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缔约与规制权控制
一、合同准入标准的规制
二、合同签订程序的规制
三、合同信息公告规则的设定
四、合同准入阶段的审查保障: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
第四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一、特许经营者的职责
二、特许经营者的权利
三、政府机构的特权
第五节  财务平衡原则:规制权与私权的缓和
一、财务平衡原则的制度起源
二、不可预见理论的运用
第六节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单方解除
一、特许经营者提出的解除
二、政府部门提出的解除
第七节  我国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现有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二、完善路径建议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公司章程的规制
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契约属性
一、公司章程自治法规说
二、公司章程契约说
三、公司章程折中说
四、规制法视野下公司章程的契约属性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公司章程的规制性内容
一、混合所有制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制性
二、规制性内容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公司章程规制条款的实现途径
一、围绕公司设计内部治理结构
二、股东会表决机制
三、在章程中明确公司外部监管的范围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公司双层股权结构:章程规制的核心
一、双层股权结构:增强国有股权控制力的制度设计
二、双层股权结构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的运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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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周浩然

区域经济法治
“区域经济法治”由华东政法大学产业与区域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创建,陈婉玲教授领衔。其宗旨是定期发布区域经济法治前沿理论与实践信息,目前主要开设区域经济法治法学理论、政策与立法动态、长三角经济法治等栏目。欢迎惠赐观点、建议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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