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浪潮,传统依靠命令与控制的规制模式逐渐暴露出各种先天不足,转变规制模式、借助契约手段作为规制工具成为现实需要。规制部门希望获得更多的监管权与公共治理权向非政府分配的体系之间的张力弥漫于公用事业规制框架。这种趋势将不断延伸,最终在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契约国的景象。为了提升其在多种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控制力,各国规制部门非常典型的使用了“大棒与胡萝卜”相组合的规制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的行政裁量权、更多私法标准化术语和更多的合作与协商过程。伴随着更多的契约治理的事实,争议亦随之而来。这些争议不仅存在于意思形态的疆域(即国家的地位何在),更存在于具体项目中政府部门、私人主体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当契约作为一种规制工具矗立于公用事业规制法的核心舞台时,契约治理中隐藏着的政治维度、经济效率、公私权利冲突等问题亦浮出水面。
在新的规制模式中,规制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可能穿着私法的外衣,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国家权力爬行的触角。规制权作为介入公民生活的高权载体,可能导致私人主体的自由越来越少。因此,我们应该更关心如何依靠正当程序限制规制权的行使,并保护私主体的合法权益。换言之,当代公用事业规制法应更聚焦于评估与划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政府干预如何以及何种环境下使其更为有效;政府干预的表现形式应予以明确;基于政府干预引发的纠纷应以何种方式化解等。
当前学界有关公用事业规制的著述并不鲜见,甚至可以说相当丰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关公用事业规制的既有成果,或者仅局限在公法领域讨论规制权的行使,要么则从私法角度论证契约规制过程中私权利的保护问题,呈现了碎片化的研究态势。尚未有成果以经济法独有的研究方法,从公、私法交融的视角对公用事业规制中存在的公、私法疆域范围、规制权与权利冲突与协调的路径与方法等等展开系统性地论证与研究,并为利用私法手段作为规制工具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般性的参考与指引。
本文之创作初衷即缘起于当前我国公用事业规制现状的不足,以及学界未转变传统命令与控制的规制理念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与写作,打破公、私法割裂的藩篱,探寻出公用事业契约规制中公、私法疆域区分的一般性问题、规律与方法,以期为后续之研究提供些许理论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引起公用事业立法与执法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全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正文共有六章,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公用事业规制方式的变革”。本章主要讨论公用事业规制在公用事业进行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变革后,传统以命令与控制为特征的规制方式逐渐显现其不足,无法起到有效的规制效果。由此提出,契约规制作为一种“第三种规制路径”逐渐得到理论与实践的重视。在此过程中,需要对研究范围进行限定。因为无论公用事业还是规制,均不是能轻易能确定其内涵与外延的概念。公共用事业的核心在于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包括公共产品、基础设施以及公共企业。规制属于跨学科与交叉学科的问题,在比较政治学、经济学的基础上,在法学领域内主要的意涵是以规制政策为导向的研究。
第二章——“公用事业契约规制构成”。本章主要讨论契约规制的构成要素。契约规制即以契约为规制工具的规制模式。契约规制作为与传统以命令与控制为特征的规制手段相区别的一种新型规制方式,主要特征表现为政府通过与私人主体签订涉及公用事业的契约,以达到规制目标的实现。从这种规制方式的产生历史来看,新公共管理改革带来了规制哲学的进化。其本身包含规制媒介、规制权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的实现进路等内容。本文的契约指法学意义上的契约,包含行政契约、民事契约与其他性质的契约。在这其中,相较于其他规制契约,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章程具有典型的规制性,因此,这两类规制性契约的构建是讨论的主要场域。
第三章——“契约规制正当性的理论支撑”。在本章中笔者分析契约规制成为最为重要的规制工具之理论依据。在宪政视野下,无论从国家治理去中心化趋势,抑或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公众参与理论的兴起潮流的隐喻考察,均具有足够的生命力。在法与经济学领域,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规制效率以及激励机制等经济分析工具衡量公用契约规制,亦同样可以得出其是比传统命令与控制规制模式更具有经济效率的结论。虽然契约规制存在对契约不公平性、自由减损以及公权力不受约束等争议,但这些担忧均可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予以消除。
第四章——“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的规制技术”。在利用契约进行规制时,因为契约规制本身是一种灵活的规制工具,因此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这些规制技术包括不对称规制、规制目标设定、规制过程的行政程序控制以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设定。首先,不对称规制是依据市场结构区分不同规制政策的一种规制技术,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和保护有效的竞争。其次,公用事业契约规制目标包括准入与退出、价格控制以及公共服务维持原则。再次,对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控制包括植入公众参与程序、制定行政程序法、构建司法审查制度的方式。最后,基于规制过程引发的纠纷主要通过在谈判机制以及行政诉讼法解决。
第五章——“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则设计”。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条款中既有规制性条款,也包含任意性条款,故而应当对这两类条款进行区分,抽象出规制性条款的范围与作用领域,并且进行类型化。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政府规制权行使的内容包含缔结程序、合同权利义务、财务平衡原则、契约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规制条款的形成既要使公权力在公共利益的主导下进行,又需要考虑被规制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最后,在分析了我国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第六章——“混合所有制公共企业章程的规制”。首先,在梳理既有关于公司章程属性的纷争之后,从规制法的角度观察,认为章程具有契约属性,是政府部门进行规制的重要手段。其次,从公司的设立、解散以及公司运营两阶段分析和考证了混合所有制公司章程中具有规制属性的内容。再次,章程中规制性条款的表现形式有内部治理规制、外部规制的引入以及表决权机制。最后,重点分析了双层股权结构在章程规制重大核心地位,并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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