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法治保障
文 / 张守文
摘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统筹解决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问题,并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对此有必要在“区域—市场—法治”的框架下展开分析。以东北地区为例,基于该地区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及其存在的发展问题,应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并将其区域发展与区域市场建设有机结合,进而促进全国的区域协调发展和统一大市场建设。针对上述领域既往存在的法治问题,应明晰制度优化的重点,加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的有效协调,从而在法治框架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相互促进,这有助于持续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国家的整体现代化,深化区域经济学、经济法学、发展法学等领域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区域协调;区域发展;市场统一;东北振兴;法治保障
本文发表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建设 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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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录概览
一 背景与问题
二 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紧密关联
三 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制度考察
四 需要关注的法治问题与制度优化的重点问题
五 结 论
全 文
一 背景与问题
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既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解决区域发展失衡问题,又要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都是国家的重要战略,两者存在着复杂而紧密的关联,需要促进其有效协调,并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对此,学界尚缺少系统研究,非常有必要从法治视角展开具体探讨。
当前,我国正在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包括现代市场体系和区域协调发展体系等多个子体系。其中,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具有基础地位,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处理好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关系,并通过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则,在法治框架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良性互动。
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国家近年来重视将区域的“差异化发展”与“均等化发展”相结合,以动态解决区域发展失衡问题,并带动全域均衡发展。其中,区域的差异化发展,事关相关法律制度的统一适用,会影响法治统一和市场统一,并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应全面认识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关系,正确处理差异性与统一性的关系,有效调整其中贯穿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多重复杂关系,并在法治框架下逐步解决影响上述关系的相关问题。
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区域适用统一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实质公平原则”?在哪些方面应基于各类区域的不同发展阶段予以区别对待?与此相关联,在市场统一方面,要求各类区域适用统一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发展正义?如何看待其中涉及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的关系?等等,对上述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仍需从不同维度加以解析。
从法治理论的角度看,上述问题事关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区分。在形式法治层面,基于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共同要求,应强调各类区域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但在实质法治层面,各类区域的发展阶段不同,所享有的发展权益、所需解决的问题有别,通过适用有差别的制度,会有助于通过逆向的差异化调整,来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能够促进各个区域的平等发展和均衡发展。可见,依循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不同要求,对区域协调与市场统一问题会形成不同的认识。
本文认为,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存在紧密关联,有必要在“区域—市场—法治”的分析框架下,从区域、市场和法治三个层面,探讨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法治保障问题。考虑到东北振兴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下面将着重以东北地区为例,分析其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揭示其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之间的关联,以及需要解决的法治问题,并强调无论是东北地区还是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以及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都应重视法治的保障,从而通过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的有效配合,整体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与统一市场建设,进而加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
本文试图说明:从区域视角看,局部的区域协调发展需要通过市场化改革,加强区域市场建设,提升市场化水平;而从全国视角看,整体的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尤其应推进全国的市场统一,这有益于各个区域的长远均衡发展。因此,应将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作为一个整体,有效解决与其相关的法治问题,从而为实现国家现代化构建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空间秩序。
二 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紧密关联
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力求将区域的差异化发展与均等化发展有机结合,逐步解决各个区域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问题。区域协调发展在广义上包含了以区域一体化为目标的“区域协同发展”。通过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助于加快市场化转型,并构建统一的区域市场,在此基础上,有助于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而市场的逐步统一,又会有助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应正视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之间的紧密关联和良性互动,这是探讨其法治保障问题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的集聚效应显现,区域发展失衡问题日益突出。各个区域发展的不协调,与市场竞争、区域竞争相关,需要通过区域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逐步加以解决。为此,下面以东北地区为例,着重从一个侧面,探讨市场化转型、市场统一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影响,并揭示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紧密关联。
一 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市场化转型
在我国区域经济的四大板块中,东北地区关系到国家的“五大安全”,其发展状况历来备受瞩目。促进东北振兴对经济增长、政治安定、社会稳定、法治建设等具有多方面的特殊意义。因此,有必要探寻影响东北地区发展的诸多因素,并有针对性地运用多种手段,切实促进东北地区的振兴,进而推进全国的区域协调发展。
在影响东北地区发展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中,学界对经济等因素探讨较多,而对法律或法治因素的关注相对较少。综合考量上述各类影响因素,更有助于全面分析东北地区发展所需解决的问题。为此,下面着重从历史发展、制度变迁的角度,揭示相关因素的重要影响。
东北地区曾是我国最发达的经济区域,其雄厚的工农业基础,不仅在二十世纪中叶有力地支持了全国解放、抗美援朝,而且在“一五”“二五”重点建设时期,对于我国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开启社会主义建设的时代,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不是后来的中苏关系紧张、“三线建设”等多种政治、经济、外交、国防因素影响,东北经济的繁荣可能还会持续更长时间。
东北地区在计划经济时期曾是我国发达区域的代表,而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却逐渐失去了往昔的荣光。对影响其历史巨变的诸多因素,既往已有大量研究,有关“东北现象”“新东北现象”的探讨更是层出不穷。从产业结构看,东北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比重高,尤其是重工业占比更高。这与建国初期“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思想、“重重轻轻”的产业布局直接相关。同时,支撑上述产业发展的国营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因此,在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东北地区的产业结构问题和国企问题尤为突出,由此使东北地区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发展优势”,变成了市场经济时期的“发展劣势”。
事实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类生产要素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东北地区的大量原油、原煤、原木以及其他工业品等,都是通过计划安排运往全国各地,并未得到市场化补偿。如果当时的产品销售和相关要素转让都是市场化的,则东北地区会积累大量资金用于区域发展,社会公众也会积累大量财富。此外,计划经济时期的国企大量上交利润,并担负“企业办社会”的责任或其他公共责任,使其积累和发展也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在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东北地区更为突出的产业结构问题、国企问题等,严重制约了市场化改革的速度和效果,并影响了该区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从总体上看,市场化转型力度、速度不同,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有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东北地区与其他区域发展的不协调问题。
可见,在影响东北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不协调的诸多因素中,市场化转型以及相关制度保障非常重要。由于东北地区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等因素,使其市场化程度相对不足,导致其市场化改革的转型成本更为巨大;同时,相关制度调整不及时、制度保障不充分,未能有效应对市场化转型需求,导致市场化程度不高,又进一步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在推进东北振兴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在有效的制度框架下,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和区域市场建设,并逐步将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结合起来,从而促进东北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此外,考察影响东北地区发展的相关因素,也有助于发现国家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事实上,基于影响各个区域发展的主要因素,以及区域发展的具体阶段和具体情况,国家通常会采取经济、政治、法律等多种手段。例如,国家曾通过“输血式”的经济政策,推动多个经济区域的发展,但“授人以渔”才能产生更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效果。因此,使相关区域形成自我造血机制,提升其自身持续发展的能力更为重要。对此,尤其需要综合解决人的观念,以及相关体制机制问题,并持续优化管理者队伍,推进市场化转型,这对于东北地区以及其他区域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市场统一
上述探讨表明,东北地区的发展需要市场化转型,加强区域市场建设,这也是市场统一的基础,同时,市场统一也有助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下面进一步探讨两者之间的紧密关联。
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国家近些年特别强调通过“区域一体化”推进相关区域的“协同发展”。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的协同发展,已被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战略,只是上述区域仍主要集中于四大经济区域中的东部地区。从全国层面看,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有助于发挥相关区域的“经济增长极”和“区域发展示范区”的功能,并形成各个区域梯次发展的格局。同时,在国家级、省级等各个层次的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相关区域之间的市场一体化往往更受重视。应通过区域市场的形成和完善,进一步拓展和统一全国市场。
在区域市场建设方面,各个地区会有一定差别。例如,长三角地区有市场文化,民营经济比重相对较高,一些产业分工细化,能够形成一定的区域市场,并由此辐射其他区域。而东北地区的产业结构主要是国家战略布局的结果,在计划经济时期曾存在较为突出的条块分割等问题,国企较为集中,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不够发达,产业同构问题突出,这些都不利于形成分工细密的区域市场。同时,与我国东北地区接壤的俄罗斯、朝鲜、蒙古国等国家的相关地区,经济都不够发达,无法发挥当年香港对珠三角地区发展的牵引作用,因而与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市场一体化也有很大区别。此外,在“一带一路”、对外开放合作等方面,东北地区至今尚未形成较大突破,由此也会影响其区域市场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
尽管如此,地处东北地区的黑吉辽三省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其在文化上的高度相似性、经贸联系上的紧密性、交通的便利性,都有利于形成更为统一的区域市场。如能切实推进市场化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就能在区域市场建设乃至区域一体化方面有更大推进。因此,从东北地区自身发展的角度,仍应着力深化市场化改革,推动区域市场的一体化,从而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增进与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具体而言,在东北地区协同发展过程中,可在多个领域构建统一的区域市场。例如,在要素市场化改革方面,东北地区的劳动力资源流失、资本投入不足、现代高新技术支撑不力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应针对以往对各类要素政府管制较多的问题,着重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而通过加强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打破行政区划的壁垒,实现相关领域的市场统一,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总之,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密切相关。如果能在多个领域实现市场统一,则会有助于促进相关区域的一体化发展。同样,如果在东北地区能够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构建统一的区域市场,则会有助于缩小东北地区与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推动全国的区域协调发展。因此,在东北地区的区域规划、市场监管、产业转型等方面,都应考虑如何加强区域市场建设,推动区域一体化。只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融入全国的统一大市场,使区域外的市场主体敢于来投资,乐于从事相关经济活动,就会有助于带动东北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这也是推动整体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路径。
从全国范围看,鉴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更有效率,运用市场化手段更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在推动各类区域发展的过程中,都应加强区域市场建设;同时,在推动全国的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则应加强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此,在实践层面,国家正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以通过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保障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畅通,促进各个区域以及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其中体现着“区域空间”与“市场空间”的内在关联。
三 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制度考察
上述的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都要有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撑。考察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发现其中存在的法治问题,从而可以依循法治原则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强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法治保障。
一 促进区域协调的制度安排
有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主要涉及政策与法律两种类型。其中,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经济政策,在促进和保障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上述经济政策的依法实施,都需要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
例如,为了解决各个区域的财政失衡及其带来的发展失衡问题,我国大量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在全国人大每年审批的预算中,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数额不断增加,这对于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等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尤为重要。目前我国《预算法》仅对转移支付有原则性规定,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规则,还需要在立法上加以细化,这样才能保障财政转移支付手段的有效实施。
又如,为了促进不同区域的协调发展,我国还大量运用税收手段,以保障区域发展的实质公平。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之初,我国于2000年对西部地区的相关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相当于当时法定税率的一半。上述税率优惠制度每十年续展一次,一直延续至今。此外,为促进东北振兴,我国于2004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扩大相关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从而为后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国还对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于2006年批准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历史欠税。上述经济政策的实施,也都离不开相应的法治保障。
再如,在计划或发展规划的制度安排方面,东北地区是“一五”计划、“二五”计划时期国家重点建设区域,该区域实行计划经济的时间最长,由此对社会公众观念、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机制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十二五”规划实施后,国务院批复了有关东北振兴的多个规划。尽管东北地区的市场化转型相对缓慢,并影响了区域的市场一体化,但以其厚重的发展基础,只要规划得当,政策适当,加强相关法治保障,就完全有可能形成“后发优势”。
从区域发展史看,东北地区在清朝曾长期被作为“龙兴之地”禁止开发,至清末才逐渐放开,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成为全国最发达、最重要的工业基地。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天气寒冷等气候因素并非影响东北地区发展的主要因素。对比同一纬度甚至更高纬度发达国家的寒冷区域,可以发现:是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否到位,对于一个区域的发展尤为重要。东北地区从历史上的未开发地区,到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发达地区,再到今天的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地区,受到了多种复杂因素影响,但是否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和法治保障是否到位,可谓非常重要。因此,只要选准路径,措施得力,东北振兴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为了保障有关东北振兴的各类制度的及时制定和有效实施,国务院还专门成立了东北振兴领导小组并设置办公室,以加强相关体制机制方面的协调,推进东部相关省市与东北地区的对口支援合作,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尽管国家在转移支付、国债资金使用等方面对东北地区曾有较大投入,以着力解决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相关国企改制等问题;尽管各级政府多措并举,并推动形成了东北地区发展史上的“黄金十年”,但相对于其他区域的快速发展,东北地区近年来的经济增长仍不尽如人意,对此,有人甚至提出了“东北振兴失败论”。如何客观分析各类制度的实施效果,切实提升相关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并加强经济政策与法治的协调,已成为相关制度安排方面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通过市场统一推进区域协调的制度安排
无论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还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都需要政策与法律的协调并用。考虑到推进市场统一更有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我国近年来出台了大量文件,并制定和修改了多部法律,以期通过推进市场统一,带动各个区域的发展,进而实现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
在诸多政策文件中,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最受关注。该《意见》重视法治的功能,强调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同时,明确要“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从而实现“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这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非常重要。
基于市场统一与区域协调发展的紧密关联,上述《意见》特别强调要“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根据这一精神,在东北地区同样可以考虑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通过加强区域协同立法,推进区域的市场一体化,这更有助于促进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并由此推动全国的区域协调发展。
由于市场统一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各个区域获取更多收益,从而可以成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手段,因此,在市场统一方面,不仅要重视上述政策的推动,更应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为此,国家近年来更强调加强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规制,以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解决不当的“地区差别待遇”等问题,从而推动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此外,国家还着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强调对各个区域出台的影响区域竞争和市场竞争的制度规定,进行全面的公平竞争审查,以有效解决地方保护或地区封锁等问题,推进市场统一,使各个区域都能通过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来实现其长远的经济发展目标。
四 需要关注的法治问题与制度优化的重点问题
考察上述区域协调与市场统一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发现其中需要关注的法治问题,分析制度优化的重点问题,从而明晰完善法治的路径,有效处理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多重复杂关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现代市场体系的构建。
一 需要关注的法治问题
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需要运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从前述制度安排看,为了促进东北振兴,国家曾采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大量经济政策。通常,经济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可充分体现国家对各类区域的区别对待,但其制定和实施都应合乎相关法律规定,体现法治原则的要求。目前,有关东北振兴的经济政策较多,而法治保障的手段相对较少,此类“重政策而轻法治”的问题,是需要关注的突出问题。因此,对东北地区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国企问题、扩大民营经济规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实践,都应进一步加强相应的法治保障。
例如,针对东北地区较为突出的产业结构问题和国企问题,既应关注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法或发展规划法的紧密关联,又应结合国企的特殊性以及对民企的平等法律保护,有效处理国企与民企的关系,从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解决上述问题不仅需要运用政策手段,更要在法治框架下作相应的制度安排,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
因此,促进东北振兴不能仅有临时性、应急性的政策支持,还要基于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体系建设,以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就像保护东北地区的黑土地需要制定《黑土地保护法》一样,在促进东北地区自身发展,推动东北地区与其他地区协调发展方面,还应进一步优化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法治的系统保障。
此外,由于市场统一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因此,应在法治框架下,不断加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的协调,尤其应通过完善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的规则,优化产权保护、市场进出等方面的相关规则,推进市场统一,从而为区域协调发展奠定市场制度的基础。
总之,针对既往在促进东北振兴过程中存在的“重政策轻法治”问题,一方面,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确保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符合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还应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方面的立法,并加强两者相互促进的法治保障。由此推而广之,对全国各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都应关注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加强相应的法治建设。
二 制度优化的重点问题
基于上述相关法治问题,针对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需要,应探索相关制度优化的具体路径,从而提升法治保障水平,为此,尤其应关注如下重点问题:
第一,明确制度优化的基本问题。从总体上看,无论在促进东北振兴以及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方面,还是推进市场统一方面,我国都曾运用大量经济政策手段,这固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各类市场化改革以及各类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都要“于法有据”,并应加强其法治保障。因此,加强对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合法性审查,推进相关政策的法律化,是在制度优化方面需要关注的基本问题。
第二,探索特殊经济区域制度。我国已建立多种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域,并形成了相应的特殊制度安排。无论是改革开放之初设立的经济特区,还是近年来的自贸区、自贸港建设等,都与相关制度创新、制度优化密切相关,探索特殊经济区域的制度建设尤为重要。例如,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如今又是最大的自贸港,加强其作为特殊经济区域的法治保障不可或缺。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其作为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其中体现了大量制度创新或立法突破,是我国在优化特殊经济区域制度方面的重要探索。
从宪法角度看,国家有义务和责任推进各个区域的协调发展。在历史上,东北地区曾经是我国最现代化的区域,今天需要再出发,实现“再现代化”,这也是实现国家整体现代化的需要。东北地区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时期,都作出过重要贡献,在当前的财政、经济、法律条件下,对东北地区单独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数额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在统一的税法框架下,专门实行特殊的税制安排也存在一定障碍。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政府的命令、动员来引导市场主体投资于特定区域已不合时宜。基于上述各种局限,从制度探索的角度,模仿海南的相关规划和立法,在东北地区设置特殊经济区域(如“自由经济区”),以推动整个区域的市场化改革,并赋予其更大的区域自主权、区域发展权,推进其区域市场的形成,也是可以探索的制度方案。这可能更有助于结合东北地区的发展阶段,作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选择,对于推进全国的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都有重要意义。
第三,制度优化应注重实质公平。从经济法学或发展法学的角度看,各个地区的发展阶段不同,所需解决的问题各异,在制度安排上应有所区别。以往的诸多制度安排,对促进东北振兴曾有一定效果。在新发展阶段,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新问题,在保障“基本市场制度”统一的前提下,对东北地区作出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也符合“发展型法治”的要求,在一定时期会有助于实现东北地区与其他地区相对均衡的发展;而在各区域发展更为均衡的基础上实行全国统一的制度,也更符合“实质公平原则”。
第四,注重“区域”与“市场”的制度融合。基于区域协调与市场统一的紧密关联,应加强其相关制度的融合。例如,可在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公平竞争、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确立统一的基本规则,通过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促进全国的市场统一。为此,应将竞争政策与竞争法治、区域协调与市场统一有机结合,不断统一相关领域的执法和司法的基本标准,使各个区域的市场主体都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通过形成市场主体对产权保护、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的明确法律预期,更有助于提升市场机制的配置效率,推动每个区域的各自发展,进而有助于带动全国各区域的协调发展。
总之,上述四个方面是制度优化应关注的重点问题,由此有助于解决区域协调与市场统一的法治保障问题。当然,对其中涉及的相关制度探索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深入研究。例如,东北地区可否比照海南建立特殊经济区域,从而打造辐射东北亚地区的“新增长极”?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的统一要求下,解决特殊的制度安排问题?如何通过制度优化保障不同区域发展的实质公平,如何通过区域市场建设带动区域发展,并推进全国市场统一和区域协调发展?如何在总体上处理好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治的关系,以及更为具体的财税政策与财税法治、竞争政策与竞争法治的关系?等等。上述问题都需要更为细致的讨论,由此也有助于深化发展理论和法治理论的研究。
五 结 论
对于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问题,以往学界已分别有大量研讨,但对于区域协调发展、市场统一与法治保障三者的关联研究还较为欠缺。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互动,并通过区域市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推动区域自身发展和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是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现实问题。
为此,本文以东北振兴为例,探讨影响东北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市场化不足的因素,分析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相互协调的紧密关联,强调东北地区应加强区域规划、市场监管、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协同,进一步推动区域市场建设,进而融入全国的统一大市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通过考察我国有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制度安排,分析了其中应予关注的法治问题,以及相关制度优化的重点问题,强调针对以往存在的“重政策轻法治”问题,应更加重视法治建设,加强对相关经济政策的合法性审查,从而在法治框架下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相互促进。
前述探讨的区域协调发展,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个是“区域层面”的区域(如东北地区)自身发展,它是解决区域发展失衡的基础;另一个是“全国层面”各个区域的协调发展。其中,在局部的区域自身发展方面,发展的差异性、特殊性往往更受关注;而在整体的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各区域发展的统一性、一般性则更受重视。据此,国家在有关区域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兼顾统一性与差异性、一般性与特殊性,既要考虑个别区域发展的特殊性、阶段性、差异性,又要在“全国一盘棋”中考虑各个区域发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各个区域自身的发展和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均有助益。推动市场统一,涉及大量制度或规则的统一,这与法治统一的要求是内在一致的;同时,相关制度或规则的统一,更有助于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因此,应基于区域协调发展与市场统一的紧密关联,在法治框架下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从具体区域看,东北地区对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作出过历史性贡献,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东北地区存在较大的转型成本、较多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支持东北地区再度振兴,更能体现实质公平原则和发展正义的要求,对国家的整体现代化尤为重要。但相对于国家的外力推动,进一步深化东北地区的市场化改革,提升其持续发展的能力,是更为根本和重要的。为此,加强区域内部的协同立法,推进区域市场的一体化,对接国家整体的统一大市场建设,对于东北地区的自身发展与各个区域的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考察东北振兴问题,有助于揭示区域协调、市场统一及其法治保障方面的共性问题,尤其需要有效处理贯穿其中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等多重复杂关系,对此还应从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地理学等多学科视角展开交叉研究,这尤其有助于丰富和完善区域经济学、经济法学、发展法学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并为相关区域协调与市场统一方面的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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