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动态 | 中心陈婉玲教授等成员参加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三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文摘   社会   2024-10-29 19:00   上海  

2024年10月26日至27日,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扬州大学法学院承办,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扬州大学产业政策法研究中心、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三十二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扬州顺利召开。来自全国各高校的经济法学者围绕“中国式现代化与经济法”展开深入探讨与对话。中心陈婉玲教授、蒋博涵助理研究员、博士生周浩然与王晓晨参加了此次会议。







陈婉玲教授指出,基于我国经济法与经济体制建设相互作用的历史传统和发展规律,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变迁、满足新的社会需求,尽快实现传统经济法向现代经济法的转型。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时代,现代市场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更呈立体性、综合性,生产关系时空纵横交错,经济结构多变,生产力互动发展频繁,现代经济问题更加复杂、立体和多元,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发生变化,改革更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她认为,基于对传统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基本范畴及其方法论的直接移植而形成宏观调控法与微观规制法一体两翼传统经济法世界观和方法论并不完整,因为二元分析框架仅注意到国民经济的经济发展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循环表层,忽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立体结构。经济法的现代化转型,既要重视本体论基本范畴的理论深化,也需对国民经济系统中既非“宏”又非“微”的中观经济现象予以整体性、系统性关注

此外,陈婉玲教授还指出,政府的市场规制权来源于国家经济调节权,国家经济调节权与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产生时间、权力基础和行使条件各异。其中,行政管理权产生于国家产生的初始阶段更具有普遍性和政治性,而经济调节权则产生于社会经济问题需要国家干预的阶段,其相比行政管理权更具有谦抑性。目前,政府以行政管理思维履行市场规制权是导致经济领域政府“重罚思维”和过度执法的根源之一。陈婉玲教授的精彩发言,引起与会专家高度关注。


中心蒋博涵助理研究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组第一单元作主题发言《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现代化——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提出积极责任在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现代化转向中占据重要位置,通过肯定性法律后果来激励行为人模范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注重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手段的柔性化以及治理效果的经济化。积极责任是对法律责任“消极后果说”的突破与革新,也是经济法法律责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法律责任之处。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积极责任能够弥补目前单一消极责任体系下个人信息治理成本高昂、治理效果不佳的不足,可以通过声誉奖励、维权奖励等具体的积极责任样态来激励经营者模范处理个人信息。蒋博涵助理研究员的主题发言研究视角独到,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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