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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职后发现怀孕
员工把公司告上法庭
2017年1月4日,女员工张美丽入职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担任培训经理,双方签订自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税前月工资15,000元。
在该公司工作几个月后,2017年9月26日,张美丽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9月30日解除。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
3)甲方在乙方办理完以上离职交接手续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工资至2017年9月30日及补偿金额15,000元。
除此之外,经乙方确认甲方对其不存在任何薪资福利、债务、赔偿或补偿义务,且乙方不再通过任何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注:这部分内容表述得很清楚,什么时候解除的合同,何时支付工资以及关于薪酬福利、补偿义务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张美丽在和公司充分沟通后,才签的字。
后续:解除完合同,办理完离职后,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美丽支付了用途标注为“上海-9月张美丽(离职经济赔偿金)”,金额为15,000元。
后来在10月16日,张美丽去医院检查得知已怀孕一月有余,遂向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拒绝。
HR小伙伴们,关于公司拒绝张美丽恢复劳动关系一事,你们觉得是合法合规的吗?如果还是不敢断定,那我们接着往下看。
2017年10月18日,张美丽申请仲裁,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裁决,不予支持。
张美丽仲裁请求被拒绝,说明一个问题,张美丽的请求有自己的问题。啥问题呢?再接着往下看。
对于仲裁委的仲裁结果,张美丽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张美丽称,主要有下面这几点,公司做法不符合要求:
1)公司要求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未尽到解释义务,催促其尽快落笔,致使权利义务有失公平,存在欺诈嫌疑;
张美丽提出的这几点,公司是这样解释的:
法院的判决结果
听完了双方的辩词,法院最后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美丽作为成年人,应对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一解除劳动关系重大事项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故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且该协议内容于法不悖,公司也已按照协议书向张美丽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5,000元,故该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
另外,张美丽口中所说的基于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错误认识,在法律上是这么解释的。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知,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系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及标的物本身产生错误认识。
这段话是不是很难理解,简单点来说,那就是张美丽作为育龄妇女,应对自身生理状况有所了解,其认为签订解除协议时不知自己已怀孕属于重大误解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所以张美丽这次的协议离职后发现已怀孕,想要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一案,法院直接回了四个字:不予支持。
案号:(2017)沪0106民初4994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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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样本)
(人才入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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