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经历过劳动仲裁的HR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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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田文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
2019年5月,田文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田文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3、公司支付田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3月份工资至5月才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向田文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二审法院: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类似的事件并不少见,许多领导和HR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让公司吃上大亏,劳动仲裁一旦败诉,即便是领导的错,HR都是那个背锅侠。
那么,作为HR,该如何控制工资支付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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