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登于《法治日报》2024年8月28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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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科法学(法社会科学)?这是《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一书所要集中回答的问题。本书展示了在过去二十年的时间里,作者对社科法学从追随到反思再到自觉的过程,由此形成了对社科法学的系统性思考。有必要建构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吗?很多人难免有这样的疑问。而在《法社会科学:研究传统与知识体系》中,作者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社科法学是跨学科领域,不是学科概念,目前也就没有必要刻意建构社科法学的学科体系。但不追求建构社科法学的学科体系,不等于社科法学其他性质的体系不需要建构。课程体系与知识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构建课程体系主要是为了便于知识传授,构建知识体系则主要是为了便于知识交流:一个面向学生,一个面向学术。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可社会科学在法律适用和法律研究中的运用。例如,社会学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尽管是比较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也可以进行经济分析。但只强调社会科学在法律中的运用,还不足以支撑社科法学成为一个学术流派或研究范式。问题在于自己,而不是别人的批评。社科法学学者总体上缺少知识体系化以及方法论的自觉。
就美国的法社科研究来说,历经数十年的变化,至少形成了两种类型研究:一类是法律与社会研究。这是对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既关注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也关注社会对法律的影响,可以说是外在视角的研究。法律与社会研究实际上就是对“行动中的法”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因此,也可以称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另一类是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这一领域关注法律实务主要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社会科学的运用,是内在视角的研究。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并不为国内法学界所了解。由于个案的法律适用即解释论向来属于法学方法论和法教义学的禁脔,同属内在视角的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就对其构成直接挑战。在美国判例法传统中,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已经随处可见——社会科学直接连结事实与法律、逻辑与证据。其分析案例的方式与德国成文法传统的教义分析方式完全不同。在中国,社科法学在司法裁判中有没有运用前景呢?答案是肯定的。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有很多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社科法学主张的是运用社会科学意义上的后果考量来实现效果统一。因此,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十分必要。国内关于司法个案的法律中的社会科学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法律的经济分析。法经济学学者虽然能够游刃有余地运用经济分析司法个案,但这套技艺难以传授给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之下,法教义学学者所倡导的分析司法个案的技艺,例如请求权基础,比较容易传授给法律实务人员。这主要是因为法律经济分析的学习成本高得多。因此,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在中国的运用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习成本,取决于法学学者与法律实务者共同努力的程度,特别是学者能够提供一套成形的运用社会科学解决司法个案的思路方案。除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构成社科法学的两类研究领域以外,还有一类研究也属于社科法学,那就是对法学学科自身进行反思,即知识的自反或反身性的问题。对研究本身进行反思,意味着要建立“科学之科学”,这往往被认为是哲学工作。例如,大家比较熟悉的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它讨论了自然科学中存在不可通约的范式。这就是科学哲学对自然科学方法和真理性质的反思。在社会科学领域,则有借鉴自科学哲学的社会科学哲学。在法学领域,这往往表现为对法学研究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反思。这种反思虽然往往表现为纯粹理论思辨的方法论工作,但社会科学对自身的反思不可能是纯理论的,它也必须是社会科学式的。这就意味着需要结合知识社会学、教育社会学,对社会科学的学科建制、学术生态等现象进行分析,讨论社会基础对社会科学研究本身所造成的影响。从苏力、成凡等人所进行的引证研究开始,社科法学在这一领域已有积累。这一领域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学的现状如何?为何如此?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在学科制度上还存在什么问题?法学内部各学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如何?中国的社科法学在这一点上也具有优势:它从来都处于法学学科建制之内,对法学学科有着更切身的经验感受,但它又不同于所谓的主流法学。因而,它能够对法学自身进行参与式观察,这也必然是一种内在的反身性观察。这种社会科学式的反身性观察,就是法学的知识社会学。以上三类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法律中的社会科学、法学的知识社会学,共同构成了社科法学的知识体系。法律的社会科学是对“行动中的法”,也就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是外部视角研究;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侧重法律实务,是内部视角研究。这两类研究构成了法学研究理论与实务的两个基本面向。而对这两个基本面向的法学研究进行社会科学的反身性思考,就是法学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当然,这三个部分并非等量齐观。法律中的社会科学即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是知识体系中最硬核也最具规模的部分,足以构成并称得上是法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