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科的研究传统一直是我从中不断吸收养分的沃土,也是引领我拓宽学术眼界、跨越学科边界的标杆。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以后,我就尝试将本科阶段建立的历史学视野,融入到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之中,完成了梳理日常家事代理之制度变迁的硕士论文。读博以后,我开始向法社科的研究进路靠拢,也时常成为社会学、人类学课堂上的“不速之客”。我的博士论文就试图借鉴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资源,展开对财产权的概念史研究。
接受不同学科训练的经历,促使我形成了一种或许可以称之为“晃悠”的学术姿态,亦即不执着于自己的学科归属,而是追随自己的研究兴趣,在不同的学科之间来回游走。这或许显得不够“主流”,但却能够给我带来既汲取不同的学科资源、又不受制于学科的条条框框的最大自由。在我看来,正是法社科前辈学者做出的开放进取而不墨守成规的表率,加持了我在“主流”之外开展有意思的研究的勇气。这也将鼓励我在法律、历史与社会的交汇处继续“晃悠”下去。
《日常家事代理在中国(1911—2020):民法制度的历史分析》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
原文较长,此处仅附摘要、关键词以及目次
摘要:日常家事代理名为“代理”,但因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均有悖于代理的基本逻辑,故其代理性质一直饱受争议。与其直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是不是代理,不如将视角转向历史,追问日常家事代理为何被认为是代理。将日常家事代理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代理人的认识,可以上溯至《中华民国民法》。民国时期的立法者基于男女平等的理念,对清末继受自日本的以妻为夫之代理人的传统模式加以改造。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自始对日常家事代理未予规定,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日常家事代理依托共同财产制,在实在法中获得新生。《民法典》第1020条为日常家事代理确立了全新的规则。借助历史分析所获得的启示,可以重思日常家事代理的规范属性、规范目的与体系关联。
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代理;夫妻债务;共同财产制;民法史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男外女内”:《大清民律草案》对日本法的继受
(一)日常家事代理的继受基础
(二)日常家事代理的代理构造
三、“互为代理人”:《中华民国民法》的改造及其困境
(一)《中华民国民法》对日常家事代理的改造
1. 男女平等的立法宗旨
2. “互为代理人”的创新
(二)《中华民国民法》“互为代理人”模式的困境
1. 行为方式的解释疑难
2. 效果归属的内在冲突
四、在共同财产制下:新中国婚姻法中的缺失与重生
(一)《婚姻法》中日常家事代理的缺失
1. 新中国婚姻法前史
2. 新中国历部 《婚姻法》
(二)学说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的影响
(三)日常家事代理在司法解释中的重生
1.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1项
2. 《夫妻债务解释》第2条
五、代结语:重新思考《民法典》第10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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