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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提出的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格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有效防范绕道减持、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等要求,2024年5月24日,证监会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新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随后沪深北交易所相继出台了减持指引等配套文件。前述系列新规被市场称为“A股史上最严减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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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持新规修订概览
(一)修订对比概览
(二)修订要点
受篇幅所限,本节重点列示证监会新发布的《减持管理办法》及《持股变动规则》修订要点,沪深北各交易所发布的各项配套规则修订细节不在本节展开。
二、上市公司各类股东
减持操作指引
结合A股各板块最新的减持监管规则,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身份,我们对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减持操作整理了指引如下,如股东同时兼具多重身份的,则依据孰严原则确定应当适用的规则。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
1. 减持数量限制
2.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
3. 禁止减持情形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IPO前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
1. 减持数量限制
2.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
减持新规无明确要求,特定股东有承诺的,遵循承诺安排。
3. 禁止减持情形
减持新规无明确要求,特定股东有承诺的,遵循承诺安排,具体详见大股东减持禁止情形中的“其他有关限售的承诺”。
(三)董监高减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 减持数量限制
2.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
3. 禁止减持情形
(四)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IPO前股份
1. 减持数量限制
2. 注意事项
(1)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2)创投基金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投资的符合条件企业的IPO前股份的,方可适用前述减持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①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②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③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大宗交易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4)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三、违规减持的法律后果
特别声明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商业交易或安排个案的专业意见,在商业合作实践中,我们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所有交易安排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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