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 | 创始人回购小股东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文摘   2024-07-17 11:2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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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便于公司取得融资,创始人可能需要向投资人承诺,在特定情形下由创始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回购(受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双方也可能根据实际需要而达成其他回购约定。创始人回购小股东股权,有哪些常见情形?又有哪些注意事项?详见下述。


一、常见回购情形

创始人回购小股东股权,既可能是应小股东主张,也可能是由创始人主动提出。实践中,常见的回购情形如下:


(一)公司原因

1. 公司触发回购事项

作为股东的退出方式之一,小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人往往会事先与公司约定回购事项,待回购事项触发时,由公司和/或创始人进行股权回购。前述回购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未实现约定的经营业绩、未在特定期限实现合格上市、控制权发生变更等。创始人作为回购义务人的,可能需要在公司触发回购事项时按照约定回购小股东股权。


2. 公司为满足融资或上市需要

在公司筹备新一轮融资或计划上市时,为了满足投资人或证券监管机构对股权结构清晰的要求,创始人可能需要回购部分小股东的股权。例如,公司人数过多或小股东存在被禁止/限制持股情形的,可能需要由特定主体(通常为创始人)收购相应股东的股权,来规范公司的股权结构。关于股权清晰的具体要求,详见前文:股权清晰具体指的是什么?


(二)创始人原因

1. 创始人违反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中约定创始人负有特定义务时,例如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泄露商业机密、不得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等,创始人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可能需要按照约定回购小股东股权。


2. 创始人为加强控制权

创始人为加强对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等,可能需要通过回购小股东股权的方式来使股权更多地集中在自己手中。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或创始人与其他股东持股数量较为接近时,也可能为满足公司融资或上市对控制权稳定的需要而进行。


(三)小股东原因

1. 小股东违反约定义务

这一情形通常发生在股权激励约定中,如小股东是基于股权激励而取得公司股权,在其违反相关约定如存在违反竞业协议、保密条款或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可能需要由创始人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此外,如小股东入股时承诺具有股东资格而实际违反了该等承诺的,可能也需根据约定由创始人回购其股权。


2. 小股东个人需要

小股东基于个人资金需要,拟出让股权的,可能优先请求由创始人受让。公司拟发生经营战略调整,小股东不予认同但因持股较少无法影响公司决策的,也可能与创始人协商以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持股。


二、回购机制注意事项

创始人按照既有约定拟回购小股东股权,应当符合相关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约定,双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达成其他回购协议。对于相关回购机制,创始人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回购条款的效力

一般而言,由公司参与签署的带有创始人回购条款的投资协议,需经各方签署后成立、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但是,部分投资协议也会约定以履行某一义务为生效条件,如股东完成投资款支付、公司在新三板定增时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同意等。创始人被小股东要求承担回购义务的,应当首先关注回购条款是否已满足生效条件。


(二)回购条件的达成

对回购条件达成与否的判断,往往有赖于既有约定足够清晰、准确。实践中,关于回购条件是否达成的争议案例有如,公司进行业绩承诺的,相关净利润指标是否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以创始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为回购条件的,特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个人诚信问题等。创始人被小股东要求承担回购义务的,应当根据既有约定对是否满足相关条件作出准确的判断。该等判断的作出还有赖于对投资协议的全面把握,例如,部分投资协议会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前提是相关股东应在特定期限内提出主张,超出主张时限的,即便公司未达到约定的业绩,创始人也无需承担回购义务。


(三)回购时间的确定

相关协议对回购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创始人需注意按照时间约定尽早筹措相关资金、预留股权变更时间等;相关协议对回购时间约定不明确的,创始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安排、公司融资或上市计划等,在小股东提出回购要求后,就回购时间与小股东进行充分沟通。


(四)回购价格的确定

对于回购价格的确定,一方面应注意与价格的确定条件相匹配,另一方面应注意是否有金额上下限等限制条件。例如,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因员工过错引发的回购(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常较非因员工过错引发的回购(如公司经济性裁员)价格更低,创始人应注意核查相关条件以确定回购价格;又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回购责任上限的,如创始人以其所持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回购义务,创始人还可据此主张对回购价格进行限定。


(五)回购引发的相关义务

对于拟回购的股权,创始人应当关注该等股权是否已完成实缴、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根据现行《公司法》(2023修订)的规定,当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方承担实缴出资义务,因此如被回购股东存在未完成实缴情形的,创始人可提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进行出质登记后,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质押的股权不得转让。对于其他股东,创始人应全面梳理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约定,确认是否产生与其他股东相关的义务。例如,是否有协议约定创始人回购特定股东股权需要事先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等。如该公司为挂牌或上市公司的,还可能涉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回购沟通注意事项

创始人拟回购小股东股权的,应注意与被回购股东及其他股东进行充分、良好的沟通。


(一)与被回购股东

尽管相关协议已明确了回购的主要事项,但实操中的具体细节还有赖于各方的充分沟通与配合。对于回购的条件和价格,在回购条件触发后,创始人也可争取与被回购股东协商按照有利自身的方式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后续融资或上市过程中,投资机构或上市中介机构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在历史沿革核查中可能需要对退出股东进行访谈。因此,我们建议创始人及公司与被回购股东保持友善、良好的沟通,以便后续需要时请其配合完成尽调等工作。


(二)与其他股东

因公司触发回购事项而引发创始人回购义务的,往往涉及同一融资轮次的多个股东,如该轮次股东均提出回购要求,则可能给创始人造成较大资金负担。对此,当某一股东提出回购要求而其他股东尚未提出时,创始人应充分考虑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请求的可能,并可考虑在适当条件下与其主动沟通。例如,该等暂未提出回购要求的股东,其回购意向可能并不紧迫,创始人可考虑争取其同意修改回购条件,如延后上市承诺时间等,作为说服已提出回购要求股东调整回购条件的理由。



总结

综上所述,创始人回购小股东股权,需要在全面梳理、充分理解现有约定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回购机制的各个环节,可在履行自身义务的基础上争取对己方有利的条件,并注意与各方进行充分、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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