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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协议转让是非上市公司股东退出目标公司的常见方式之一,当交易各方就股权转让的商业安排初步达成一致后,应当通过签署书面转让协议的方式落实各方的权利义务。一份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通常包括哪些内容?协议谈判及签署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性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交易安全、明确各方责任、解决潜在纠纷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而言:
(一)明确交易细节,保障双方权益
一份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在股权转让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股权转让的比例、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过渡期安排等关键信息,又如拟转让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涉及的出资瑕疵风险处理方式及责任承担等,详略得当的约定相关条款有助于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二)约束双方行为,提供证据支持
通过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助于约束交易各方的行为,降低甚至避免一方擅自变更甚至违约的概率,从而加速推进交易进程。交易各方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的,书面的协议可以佐证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具体交易安排,为守约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税务处理及工商变更的必备依据
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为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和计算税额提供依据,也是工商登记部门就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的必备法律文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
常见条款构成
一份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通常应当包括如下条款,实务中,交易各方可根据具体的交易安排及细节适当调整:
三、股权转让过程中的
重点关注事项
(一)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受限于其他承诺事项
转让方拟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应当事先确认,其在投资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此前融资时,是否在相关交易文件中对未来的股权转让交易作出了限制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限制转让比例,如限制实际控制人对外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数额;
限制转让对象,如限制小股东不得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竞争对手;
限制转让价格,如不得低于公司届时的最新估值/净资产值/其投资入股时的价格等。
如存在前述情形的,转让方应当在前述承诺范围内筛选受让方、确定转让比例及价格;如需突破承诺事项的,则应取得相关方(如其他股东及目标公司)的书面豁免文件。
(二)受让方是否具备担任目标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
对于有明确境内IPO计划的目标公司,其应关注受让方是否具备担任目标公司股东的法定资格,包括但不限于:
如潜在购买方为自然人的,是否为在职或离职未满2年的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的公务员,是否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等;
如潜在购买方为非自然人的,是否具备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关于股东资格的法律限制,详见前文:所有人都能当股东吗?
对于有明确境内IPO计划的目标公司,我们通常建议要求受让方在交易文件中对股东资格进行如下惯常承诺:受让方具备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在目标公司筹备合格上市及合格上市过程中,若其根据届时适用的监管规定存在对目标公司合格上市构成实质障碍情形的,受让方应按照目标公司届时聘请的上市中介机构的书面合理要求限期整改规范以符合监管要求,否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以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市场公允价格回购受让方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三)转让方转让尚未实缴的无瑕疵股权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当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方承担实缴出资义务;受让方未按期足额实缴的,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即只要转让方在出资期限内对未实缴股权进行转让的,就持续存在对受让方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的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转让方拟转让无瑕疵的未实缴股权,我们建议:
如不存在出资压力,可先完成实缴后再转让;
如存在一定出资压力,可要求受让方先将实缴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再完成后续转让流程;
如上述两种方案均不能实施,应对受让方的出资能力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关违约责任约束受让方行为。
(四)转让方转让存在出资瑕疵的股权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当转让方转让存在出资瑕疵情形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存在出资瑕疵情形的,转让方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作为股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我们建议:
在受让前对拟转让股权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验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的各项文件,当出资方式为货币时,查验银行流水;当出资方式为非货币财产时,查验评估报告、资产转移凭证等;
在交易文件中要求转让方就拟转让股权不存在出资瑕疵作出全面完整地陈述与保证,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股东出资的注意事项,详见前文:必须实缴?股东缴付出资必知事项
(五)转让价格的确定对税负的影响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如转让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的目标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交易中的各方应当合理确认交易价格,依法纳税。
(六)个人转让股权需先完税再办理工商变更
2021年4月以来,包括广州、深圳、天津、北京等各地相继下发文件,要求个人转让股权需要先纳税申报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以上海地区为例,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交易各方应当合理设置转让方提供完税证明及工商变更的先后顺序,避免条款约定偏离实务要求而在实操中无法执行。
总结
综上所述,一份好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繁简适中、详略得当的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股权转让交易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个性化条款,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风险。
特别声明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商业交易或安排个案的专业意见,在商业合作实践中,我们建议您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所有交易安排都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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