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年龄与特别程序
文摘
社会
2024-10-08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30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都是我国讨论的热点话题,尤其是近年来时不时报道出令人胆战心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例,不断在冲击人们的心灵,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当不断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放任“小恶魔”为非作歹。目前我国规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划分了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见即使未成年人犯罪依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今日胜一刑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但是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即经核准追诉。这也意味着犯下重罪的“小恶魔”也将受到刑事处罚。比如今年年初发生的邯郸三名初中生残忍杀害同窗,最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里的罪是指“罪行”而不是“罪名”,是指是否存在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行为,很多人认为这个“罪”是指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其实是错误的认知。同时,关于“情节恶劣”如何界定,这需要进行综合的判断,对案件中的所有情节进行认定,比如罪前情节(是否存在前科)、罪中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方式、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等)和罪后情节(如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是否毁尸灭迹等)。还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也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这八种犯罪中不包含决水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也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更加全面。然而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因为不了解故而没有察觉。比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只有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才能通知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代表。若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而是经行通知其他人员到场,那么该讯问(询问)笔录就存在程序违法。同时需要知道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拥有的辩护权应当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自侦查阶段就应当对其辩护权进行保障。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常常难以得到保障。
未成年人犯罪后,到达了刑事责任年龄就被追诉吗?其实不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审前转处途径,也为其接受教育矫治、复归社会提供了机会和方式。根据2023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分别为11376人、19783人、26161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分别为20.87%、29.69%、36.1%。由此可见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使用率在逐渐增高,我国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一是涉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所涉犯罪量刑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则不再适用该制度;三是有悔罪表现,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四是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一般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启动之后并不是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了,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具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以后依然能够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网络化趋势加剧,犯罪低龄化和犯罪手段成人化的倾向愈发严重,如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们还需要从家庭、社会、国家出发,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依然需要坚持“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通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路途仍充满荆棘,还需大家共同努力来推动未成年人法治事业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