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藏尸”触目惊心!一场故意谋杀背后的镣铐

文摘   社会   2024-05-14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09篇内容

编辑 符慧敏  图源 网络



5月10日,网传安徽一地惊现“水泥封尸案”,此案一出,迅速在网络上引起热议。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随后发布“警情通报”,本期,胜一刑辩聚焦该社会恶性案件,探析犯罪背后的刑与罚。



“水泥藏尸”,触目惊心

5月10日,一段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显示,一具尸体封印在水泥之中,消防、警方、蓝天救援人员纷纷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正当网友议论纷纷之时,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一则警情通报让整个案件的真相浮出水面:


经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男,47岁)与被害人费某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在经营水果生意时产生矛盾,遂将费某某杀害,并将尸体装入混有水泥的箱中抛入附近河内。董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水泥里面藏着尸体,是如何被发现的呢?警方又是如何在三天之内破案的?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将尸体封在水泥里面,并且选择了阜阳市的一个偏僻角落,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在于永远地隐藏尸体,企图掩盖自己的罪行;但仅仅三天,一名路人就在偶然间发现了一个被水泥紧紧封住的不规则物体,随着水泥的逐渐剥离,一具尸体显露出现。


随后,阜阳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全面展开调查,调取了周围的监控、访问目击者、分析线索等一系列侦查,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嫌疑人抓捕归案,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讯问下,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最终告破,警方于是发布警情通报。


该起案件中,又一次看见了人性的丑陋与黑暗。本案令人发指的行为不禁让人们联想到2019年的“操场埋尸案”,但不同的是本案三天就得以告破,而“操场埋尸案”却花了16年才沉冤昭雪。“操场埋尸案”的主犯最终被执行死刑,而“水泥藏尸案”在未来又可能面临怎样的罪与罚?



一场谋杀背后的罪与罚

“水泥藏尸”案中的董某某涉嫌何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罪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为4个方面:


一是犯罪主体,即一般主体。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邯郸初中生杀人埋尸案)。


二是主观方面,即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是犯罪客体,即他人的生命权。


四是客观方面,即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的哪个阶段,都将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立案追诉。



犯罪嫌疑人“水泥封尸”企图掩盖自己的罪行,这一行为会不会构成其他犯罪呢?


胜一刑辩认为,犯罪嫌疑人“水泥封尸”属于故意杀人的后续行为,虽然也是掩饰证据的行为,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毁灭、掩饰犯罪证据具有不可罚性而无法认定为犯罪,因此只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人杀害后,找来其他人来帮忙处理尸体,帮助犯从一般人的角度就可以判断出现该尸体存在问题,但还是依然采取了水泥封尸的方式来毁灭证据,客观上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妨害了司法程序的正常展开,那么将会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二、量刑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如何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产生严重后果的杀人;手段极其恶劣的杀人,引起民愤的等等。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义愤杀人(行为人或近亲属受虐待、侮辱或迫害);激情杀人(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帮助其自杀);生父母溺杀婴(生父母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


犯罪嫌疑人水泥封尸的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判处死刑的依据?


许多网友留言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将其杀害后,采取水泥封尸的手段掩盖罪行,对其应当处以死刑。犯罪嫌疑人杀人之后水泥封尸的行为刺激着普通公民朴素的道德观和伦理观,但是理性层面,犯罪嫌疑人只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还在侦查中,具体的细节如何,还未对外公布,最终结果需要等案件侦查终结之后,起诉之后由法院进行审判。



写在最后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原来是朋友关系,竟因生意矛盾便酿成如此悲剧。该案的发生不免让人们又陷入了思考之中:我们该如何妥善处理人际关系?又该如何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


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人性是多面的。相处中,丑陋的一面只是暂时隐藏了起来,在利益面前将会爆发出来,永远不要拿金钱考验人性。每个人都应记得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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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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