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间谍被捕:小心身边的间谍!

文摘   社会   2024-11-12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35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近日一则新闻冲上热搜,一名韩国间谍被捕,并且其曾在多家中国芯片厂工作过,虽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后第一位被捕的韩国人,但是正如一名网友所说“有间谍是常态,抓间谍是常态”。曾经胜一刑辩就写过一篇文章——警醒!“咨询巨头沦为‘间谍’,专家纷纷获刑”中韩某窃取了近5000份文件资料提供给境外,揭露了间谍的可怕。今日,胜一刑辩继续聊聊关于间谍那些事儿。




间谍事件

据报道,韩国间谍A某曾是三星电子芯片部门的员工,自2016年起,在包括国产存储巨头长鑫存储(CXMT)在内的三四家中国芯片大厂工作。A某被逮捕前在一家中国芯片公司上班,其与妻子和两个女儿生活在安徽省合肥市。2023年年底,合肥市国家安全局的调查人员将A某从家中带走。A某在当地酒店被隔离调查了5个多月。今年5月,A某被检方逮捕,目前被关押在合肥拘留所。

除了国外间谍潜入国内探取我国国家秘密,还有一些国内涉密人员沦为间谍的帮手。张某曾是某国家机关的核心涉密人员,工作中接触掌握大量国家秘密。虽多次接受保密教育,张某却对单位里“烦琐”的保密规定不以为意,在交换文件数据的过程中经常将单位的涉密U盘与个人U盘混用,在个人U盘中留存了大量的涉密文件资料。从原单位离职后,张某未及时向单位报告上述情况。在得知张某手中的U盘存有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后,境外间谍人员李某某主动邀请张某前往境外当面进行交易。面对对方“安排旅游”“体验异国风情”等名义的情感拉拢,张某逐渐卸下防备,私自出境前往A国与对方见面。见面后,对方态度大变,不仅直接扣下了张某携带的U盘和所有个人物品,还以“终身监禁”“引渡”等威胁恐吓张某,并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迫使其签下“合作协议”。此时的张某早已掉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精心为其设计的陷阱,按对方要求履行了“合作”手续。在接受了对方的培训后,张某彻底沦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控制利用的窃密黑手。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张某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大量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间谍”的罪与罚

关于间谍最可能涉及的两种罪名就是间谍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间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a)参加国外间谍组织;(b)接受间谍组织以及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间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间谍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明知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背景,仍接受其布置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任务,无论是否接受对方财、物,是否已造成现实危害后果,均不影响间谍罪的认定。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秘密”和“情报”。“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确定的事项。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


“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是国家秘密以外的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尚未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内部情况。


其次,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再次,本罪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境外机构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由政府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的使馆、领事馆及办事处等。同样,境外组织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党、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以及宣传组织。而境外人员的范围则更广,包括所有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必须是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方法。行为人采用各种秘密手段,如盗窃、偷拍、偷录等行为而取得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窃取行为;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非法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刺探行为;行为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的方法非法得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收买行为;国家秘密或情报的持有人,将自己知悉、管理、持有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知悉该秘密或情报的非法提供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胜一观点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国家安全一切依靠人民。祖国母亲的强大,为我们筑造越来越安全的外部防线,我们也应当通过自己的行动保护祖国母亲的安全。间谍不只是存在于电视剧、电影里面,间谍有可能就潜伏在我们身边,作为普通人的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提高防范意识、鉴别能力,不做间谍的帮凶、不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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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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