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学子实名举报局长事件:举报者和被举报者分别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文摘   社会   2024-08-13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22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7月27日,自称2018届清华大学毕业生、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科员马翔宇在网上公开实名举报其供职的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局长祝某贪腐。


在视频和举报信中,马翔宇表示,祝某及其团伙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在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虚设项目套取资金、进行利益输送、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祝某本人学历造假。8月2日苏州专项组对该事件作出了情况通报。



视频和举报信发布后迅速引发网络热议,网友对举报人的行为评价褒贬不一。有些网友高度赞扬举报者为勇者、斗士和英雄,并称应把该事件命名为“727事件”载入史册。也有网友评价举报者不懂人情世故和为官之道。


本期,胜一刑辩团队将从中立客观的角度,对这一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举报事件中的相关方


随着此事件热度的不断攀升,近来网上所流传的法官实名举报其院长、派出所所长实名举报其局长和乡委书记的父亲实名举报县委书记等类似事件重新回到大众视野,引发热议

以法律人的视角观之,法律风险的探究可以行为主体为界,进行分类讨论。一般而言,该类事件的主体主要为两方,即举报者和被举报者。下文将以马翔宇事件为例,分别讨论举报者马翔宇与被举报者祝局长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举报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首先说结论,举报者马翔宇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其提供的举报材料存在伪造,则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从法律视角来看,举报者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如实举报,无论被举报者职位高低,举报者均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举报者的行为有法律和政策的明确支持,确保了其行为的正当性。


举报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依据: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根据中国法律体系和党的相关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务员和党员三者身份中的任意一种身份即有权利批评、建议或举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党员身份的局长领导。马翔宇正好这三种身份兼具,故而其批评、建议和举报是完全合法正当的。


另外,从党的政策和传统来看,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人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优良作风。这里的“批评”就是专指批评他人,其目的就是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据此而言,马翔宇作为党员,其弘扬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应当值得赞扬。


最后,从客观中立的角度而言,只要马翔宇所提供的材料不存在伪造或篡改,即使部分材料关联性不大或者无法证实举报内容,其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和风险。毕竟,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是鼓励和保护举报者进行举报的。




被举报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由于案件细节尚未完全公开,本文仅基于举报和通报内容,对涉及的行为和罪名进行简要分析和解释。最终处理结果应以官方通报为准。



1、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该案可能涉及串通投标,涉案金额共计八百余万,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2、可能涉及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本案中“虚设项目套取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贪污,其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行为对象要件。不过究竟是串通投罪和贪污罪的数罪并罚,还是想象竞合,这需要进一步探究。


3、可能涉及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祝某疑似通过年终考核和指使他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击马翔宇的方式进行打击报复。但是根据官方通报,目前并不存在相关证据,故而该罪构成的可能性不大。




写在最后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其将形同虚设。从前,公民不相信法律,我们可以将其归因于历史的局限性。但是在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宪法25周年之后的今天,如果作为中国顶尖学府中的法学院高材生都不相信法律,都不能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而诉诸于法律途径的话,那么这将是依法治国的悲哀。


毋庸置疑,马翔宇的行为体现了勇气和智慧,其敢于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新时代的大家去学习。同时,他始终坚持以合法手段和途径去反映和解决问题,始终坚守以法对抗不法,而这也是其立于不败之地的深层次原因。


如果马翔宇采取非法手段,其行为的正当性将不复存在,所取得的成果也可能化为泡影。


故而,胜一刑辩在此衷心提醒大家,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维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勿以不法对抗不法,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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