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已明确:公安机关将加大涉税犯罪打击力度!企业值得重视

文摘   社会   2024-05-21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10篇内容

编辑 符慧敏  图源 网络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相关典型案例,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称将加大涉税犯罪打击力度。

实践中,不少企业因税务合规体系不完善而触碰到涉税犯罪的红线,根本原因还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知较少。企业涉税犯罪有哪些类型?《解释》对税务犯罪的出罪条款有哪些新的调整?本期,胜一刑辩针对税务合规风险,为大家介绍常见的涉税犯罪。



注意,常见的4种涉税犯罪!

一、逃税罪


逃税罪作为公众最熟悉的涉税犯罪类型,其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欺骗、隐瞒手段”与“不申报”在现实中呈现的形式较为多样:



对于逃税罪,刑法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为以下3点: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另外,在有关量刑的数额方认定方面,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抗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那么,抗税罪的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呢?



对于抗税罪,刑法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为以下4点:(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涉及“其他严重情节”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包括: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虚开发票罪,刑法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为:(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一)(二)规定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其中,“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情形包括:(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虚开发票罪中,涉及“情节严重”与“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




《解释》对出罪和从宽处理做了哪些调整?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涉税犯罪中出罪的规定,目前逃税罪是唯一一个明确规定,符合条件时可以花钱免罪的罪名,但目前《解释》对于逃税罪的出罪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是增加了缴清罚款的出罪前提。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缴清罚款,《解释》中除了税款和滞纳金,还必须缴清罚款。


二是明确了出罪对象,排除了扣缴义务人。《刑法》中对于扣缴义务人是否享受出罪条款的待遇,并未明确规定。在《解释》第三条出罪条款中仅规定了纳税人。该规定的变化意味着举报人在举报之前对自己要有准确的定位,虽然自己不是纳税人,但是可能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人还有出罪条款的庇护。


三是调整了出罪的时间节点,由“立案侦查”变为“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中将限定缴款的最后期限规定为“立案侦查”之前,《解释》调整为“立案”之前。



四是明确从宽处罚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从宽处罚条件,即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并且将合规整改作为从宽处罚的条件;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写在最后

“税”是国家的命脉,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大势所趋,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出于侥幸采取违规手段,但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一旦涉罪将走向万劫不复之路。因此,对于涉税方面的刑事风险预防十分关键,加强税法宣传和培训、健全企业内部税务合规体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等措施必不可少。


《解释》的发布明确涉税犯罪的界定标准,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这对企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胜一刑辩提醒,企业应合规合法经营,按规按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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