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08篇内容
编辑 符慧敏 图源 网络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实施以来并非一帆风顺,在2019年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件中,就折射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制度场域的博弈。
余金平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交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但是余金平称事故发生时自己并未发现撞到人,离开现场后又自首,并且取得了家属的谅解,其认罪认罚之后,检察院量刑建议对其判三缓四,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该量刑建议,对其判处实刑两年。辩护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检察院则提起抗诉,认为应当采纳其量刑建议,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三年六个月实刑。
那么,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当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时,检察院是否可以以此抗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是否可以再采取无罪辩护的策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疑难点。
1.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哪些犯罪?从宽幅度如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可以适用。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罪名以及判处刑罚的限制,也就是说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该制度。在从宽幅度方面,已有相关规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1.在侦查阶段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以下;3.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适当从宽,但从宽幅度一般不超过10%。”
可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越早,从宽的幅度就会越大,但是最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2.认罪认罚后,犯罪嫌疑人能单独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吗?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都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不能自己单独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辩护人到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则由值班律师到场见证。犯罪嫌疑人单独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程序违法,将会无效。
3.认罪认罚后,律师能否继续做无罪辩护?
一些观点认为,辩护律师见证了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便是承认了犯罪事实的存在。但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签名仅仅是“见证”而非“同意”。也就是说,辩护人的签字,只是见证该认罪认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出于自愿的,并非是指说辩护人承认犯罪嫌疑人有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判决被告人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在其与林某、邵某三人实际出资不足200万元的情况下,虚构林某已出资200万元的事实,自称林某欲转让份额,向被害人李某骗取转让费2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杨某收到230万后,将款项高息出借给他人,未注资到商贸城项目。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林某将自己在杨某名下的份额以200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自愿受让并付利息30万元,后杨某已按照约定足额出资,其不构成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行为。遂判决杨某无罪。
可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是可以做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并不能限制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的意见。
4.量刑建议性质如何?
在前文的余金平案中,由于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引发检察机关的抗诉,因此一些观点认为,量刑建议存在异化;但实际上,量刑建议的本质是求刑权,只有法院才能行使审判,最后的定罪量刑是由法院作出的。
仅仅因为法院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便提起抗诉认为其量刑错误,该种情况是否合理?其实是存在不妥的,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
5.认罪认罚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反悔吗?
根据制度规定,认罪认罚允许被告人反悔、撤回。但犯罪嫌疑人的反悔、撤回很有可能面临不利的结果,不过在法律层面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撤回认罪认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对其加重处罚,法院应当依据事实依法裁判。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在不同阶段对反悔和撤回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简言之:
(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可能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也可能重新提起公诉,具体根据犯罪情节的程度来判断。
(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6.认罪认罚后,被告人还能继续上诉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之后,被告人仍然依法享有上诉权,法律应当保障该权利的实现。
但是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很可能面临检察机关抗诉以及取消认罪认罚基于的从宽量刑。
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3号指导案例中,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从宽后,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无正当理由引起二审程序,消耗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因此,认罪认罚之后应当慎重考虑上诉事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陷入犯罪泥潭之际,胜一刑辩建议,辩护律师、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应根据自身案件的情况理性选择适用,注意制度中的相关疑难点,避免造成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