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涉嫌玩忽职守吗?重庆燃气公布调查结果......

文摘   社会   2024-04-30 19:01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07篇内容

编辑 符慧敏  图源 网络




关于重庆燃气收费问题事件的讨论甚嚣尘上, 2024年4月19日晚,官方在重庆市燃气调查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调查结果,并公布了对该事件的处置方案。然而,对于最终的调查结果与处置方案,部分网友并不认可,认为对相关人员的处置过轻,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就目前官方所公布的结果来看,如果相关行为的严重程度已涉及犯罪,将有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呢?胜一刑辩就此进行简单讨论。



乱收费?回顾调查结果

一、存在错抄和违规估抄的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重庆燃气集团沙坪坝分公司在2024年1-4月因手动录入错误产生用气量增高的1085笔、涉及气量19.05万m³,未入住估抄错误产生用气量增高的106笔、涉及1.16万m³,长期未成功入户抄表造成累计抄表数按更高阶梯价格收费234笔、涉及27.91万m³。


二、存在燃气计费周期混乱的问题


调查发现,渝北区龙山街道某用户抄表周期非常长,有7个月、9个月、最长有13个月无抄表记录,导致该用户2023年10月一次性缴纳一年的气费。


同时,还存在燃气分公司对同一小区的用户计费周期不统一的情况,计费时间间隔毫无规律和逻辑,最小计费周期7天,最长计费周期83天。重庆燃气集团在每年价格调整前一个月,要求完成所有居民客户抄表工作,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平时估算、调价前集中清算导致气费大涨等问题。



三、存在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2024年4月15日,沙坪坝某公租房租赁户有3年零3个月无燃气抄表记录,退房时当事人一次性抄表记录的用气量达943m³,重庆燃气集团按一个计费周期进行阶梯计价计算收费,多收气费237.55元,该情况已立案调查。


四、换表工作组织无序


调查发现,燃气企业计费、采集系统技术落后、运行不稳定,造成数据紊乱。江北一小区2023年7、8月份开始更换智能表,但重庆燃气集团工作人员是换完一个批次的表后,才将用户信息交到燃气公司录入系统,中间存在时间差,其间用气量会叠加到下次抄表时,造成比平时用气量大,费用比平时高。


五、工作力量严重不足


部分燃气公司对抄表员管理不到位,燃气分公司管理客户数为52.5万户,其中需要入户抄表的为14.1万户,仅配置抄表员18名,平均每人负责0.78万户,导致工作人员敷衍了事随意抄表等问题。



六、部分燃气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


未按规程履行业务复核、监督管理职责,对抄表周期波动、抄表入户不到位、异常数据等发现问题不及时、纠偏更正不到位。



涉嫌刑事犯罪?理性分析

官方调查结论公布后,部分网友对于处理结果并不认可,很多人认为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在网络平台提出了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下面,我们就根据网友评论所述罪名进行浅析,一探该案件涉具体罪名的可能性。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成立,均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需要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聚焦本次事件中,便需要有证据证实燃气公司存在以非法占有燃气用户的财产为目的,故意实施了窃取或者骗取燃气用户的财产的行为。


调查结果的第一条载明,工作人员存在“错抄和违规估抄”的行为,相关人员是否系故意“错抄和违规估抄”呢?不能排除这种可能,而现有的调查结果显然是否定这种结果的,而且有关报道也证实了各种燃气表不存在问题。所以,既然不足以认定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上述两罪的成立也就无从谈起。



二、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


依照该规定,构成本罪需要符合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行为人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重庆燃气集团等公司属于国有控制公司,其中部分工作人员符合该要素。


2.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调查结果的第二至六条均载明了燃气集团内部的管理以及监察人员的失职,尤其是第六条,直至相关人员的不作为。


3.造成了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从现有报道来看,燃气集团的营收是增长的,不存在损失,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现有的调查结果并未显示,但是有14人被立案调查,应该还有一些信息官方暂未公布,我们将继续关注。


三、玩忽职守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不难看出,想要成立此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实施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该要素看似直接将本罪排除,燃气集团中怎么会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其实不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在我国,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按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次事件中,属于国有控制公司的重庆燃气集团公司,必然存在着符合上述情形的工作人员。


2.有玩忽职守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在工作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导致职责没有得到正确履行等。


调查结果第四、五、六项系揭示了本次事件发生的原因,不难看出,燃气集团的管理层难辞其咎,且相关情况已经出现了几年,几年都没有得到处理,仅以马虎草率是说不过去的。



3.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要素的重点在于燃气集团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可见,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重大损失”。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手动录入错误涉及的气量为19.05万m³,我们按照居民燃气价格最低一档的每立方米2.196元计算,亦造成了损失41.8338万元的损失,高于“重大损失”的标准。


综上,以燃气事件本次调查结果公布的事项来分析,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可能性较大,而其他罪名是否会被涉及,还有待相关事实的进一步公示。




写在最后

客观来说,此次重庆燃气事件显露出来的问题并不罕见,还是期望在有关人员在得到应有的惩戒后,其他也存在类似情况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积极整改。


毕竟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类似的情况一旦被曝光,不光相关人员将受到处罚,对国有企业和官方的公信力打击更是沉重的。为此提供公共服务者应当牢记使命、不忘初心,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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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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