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女孩被打破头骨案庭审纪实:被告人意外翻供,案情再掀波澜

文摘   社会   2024-08-20 19:01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23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长沙女孩被老师打破头骨案于8月16日上午开庭审理,从参与庭审人士处获悉,被告人宋某当庭多次表示悔罪,但不认可此前公安机关的指证内容,并当庭推翻了此前的三次供述。庭审中,被告人是否故意伤害他人成为双方的辩论焦点。


胜一刑辩团队以“长沙女孩被老师打破头骨案”为例,剖析故意伤害罪及打击错误的法律边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门口。图/九派新闻黄家樑


案件报道


起诉书表述:

被告人宋某,系长沙市博才梅溪湖小学在编教师,负责2003班的课后服务。


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来到长沙市博才梅溪湖学校南校区宏利楼一楼四年级2003班教室,发现教室内30余名学生一直在吵闹,经宋某提醒后,部分学生仍未改正。其中,一名学生因为玩娃娃玩具被宋某没收,一直央求宋某返还。


宋某持教鞭要求该同学返回座位,但该同学返回座位后仍与宋某进行理论。加上其他学生吵闹,宋某持教鞭在讲台上敲了几下后便走出了教室。


不久后,宋某返回教室,将讲台上的桌子掀翻以震慑学生。随后,宋某将教室内放置的一白色硬塑料三角形教学尺子折断后,用力将半截尺子砸向前述玩娃娃的同学所在方位。最终,尺子砸到了坐在前排的刘某额头,导致其当场流血不止。宋某立即将刘某送到校医处进行处理。因伤势严重,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庭审过程的反转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宋某的伤害行为是否为故意伤害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刘某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辩称,事发时,自己为了震慑吵闹的学生,拿出三角尺做扔出的假动作,三角尺脱手导致砸伤刘某。他推翻了其此前在公安机关做的主动朝学生扔三角尺的笔录内容。宋某称学生刘某受伤他很难过,同时对刘某和家属表示道歉。


针对宋某的辩解,公诉方多次提醒,被告人宋某当庭的举证与此前三次做笔录时不符。如宋某推翻此前供述,则不予认定自首情节,从而刑罚加重。且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宋某的行为系故意伤害,并据此提出了量刑6至8年的量刑建议。



三角尺。图源:津云


经过长达8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或另行开庭审理。



量刑标准与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二、刑法量的增加与调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打击错误”的法理分析

若本案真实案情与起诉书及被告人宋某前三次供述笔录一致,本案就是一宗比较典型的“打击错误”案。


打击错误,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打击错误分为两类:


第一类: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如某人从高处投掷石块意欲砸毁甲的汽车,却因瞄不准而误将过路的行人乙砸死。


第二类: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如本案中宋某用三角板打刘某却误伤坐在前排的刘某某并致其重伤二级。


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争议不大。


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当实际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一致时,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为刑法所处罚,则成立过失犯罪。同时,与其所预见但未实际发生的犯罪未遂形态形成想象竞合,最终依据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进行处理。


但对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方能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就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判断及刑事责任的承担。


目前的司法实践更倾向于法定符合说,即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就本案而言,宋某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结果误伤并致刘某某重伤二级。虽然宋某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但由于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而且其故意伤害行为也造成了他人重伤的危害后果,二者侵犯的法益和社会危害性相同,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范围内也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其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写在最后

在当前社会环境中,工作压力的普遍增大确实成为众多职场人士面临的挑战,但这绝非成为冲动伤害他人的合理借口。瞬间的情绪失控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将个人推向刑事责任的深渊,伴随着民事赔偿的重负,最终只余无尽的悔恨。鉴于此,胜一刑辩团队郑重呼吁大家,面对挑战与冲突时,务必保持冷静克制,三思而后行。


众多因生活琐事及工作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其根源往往在于未能以平和理性的态度处理矛盾。在此,我们倡导“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处世哲学,鼓励大家在面对分歧与冲突时,优先采用合法、合理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促进矛盾的和谐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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