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如何实现更有效的辩护?| 案例介绍

文摘   社会   2024-12-10 19:01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38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近五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0.6%、12%左右


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9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约8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中占比第位,系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今日胜一刑辩通过以往的经典案子以及案例检索总结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




胜一团队经典案例

1.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起诉|证据不足


陈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胜一刑辩团队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认定陈某某构罪,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既有的证据依然不能证明陈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张三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


张三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达到减少公司开支的目的,与公司总经理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90余万元,胜一刑辩团队接受委托,了解分析案情后,建议张三等人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其后,团队提交请求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对张三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张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五罪案——从轻|单位犯罪


张三系银行工作人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等五种罪名被起诉。胜一刑辩团队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系单位犯罪,为张三力争最低刑期,最终法院认定张三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要点


1.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如果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的,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第十条对明确将“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罪名论处。在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中,最高院、最高检明确指出,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罗某甲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50号中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罗某甲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的目的,故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挂靠开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际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指出,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那么便不构罪。《司法解释》将“税款损失”明确为“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司法解释》中第10条第2款规定“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4.及时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的,可相对不起诉


《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胜一刑辩办理的张三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便属于该类,张三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后,胜一团队为其成功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


5.疑罪从无、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胜一团队介入后经阅卷发现,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某构罪,于是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侦查机关进行第二次侦查,经第二次阅补侦证据后依然不能认定陈某某构罪,于是检察机关采取胜一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其予以不起诉。


6.争取单位犯罪、获从宽处理


虽然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相比个人犯罪处罚会较轻。张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五罪中,为了使张三可以获得最低刑期,胜一团队一经介入就争取单位犯罪,经过胜一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让法官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单位犯罪,判处拘役,最后被有期徒刑吸收,张三五罪仅获得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胜一观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中较为多发的犯罪,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就该罪而言律师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同时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税务、法律等多个方面,一般普通人难以对其进行评估,因此胜一刑辩建议如果亲朋好友不小心涉罪,建议最好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让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很有可能可以避免亲朋好友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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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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