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雅附二医院“白衣恶魔”刘翔峰的四宗罪

文摘   社会   2024-11-05 19:01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34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翔峰故意伤害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同时,对同案被告人罗原灯以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上述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为涉及到敏感的医患问题,沉寂了两年的刘翔峰案件再次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本期胜一刑辩团队以“长沙湘雅附二医生刘翔峰案”为例,浅谈故意伤害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及医疗工作者易涉及的罪名。




案件回顾

1.事件起因


2022年8月14日,网友在社交平台上举报刘翔峰的医疗行为不当,包括对无手术指征的病人进行高额治疗方案、频繁进行机器人手术并收取高额费用、哄骗患者购买保健品等。


2.医院反应


2022年8月16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成立调查组,并停止刘翔峰的工作以配合调查。2022年8月18日,医院发布情况说明,称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决定免去其职务,并停止其处方权及手术权限。


3.进一步调查


2022年8月19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成立联合调查组,通过湖南省医学会组织6名医学专家对其医疗行为进行专业核查。


2022年8月25日,刘翔峰被正式接受监察调查,相关部门陆续发布通报,证实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2022年8月26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通报,针对网民反映的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刘翔峰有关问题,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于2022年8月19日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通过湖南省医学会组织6名医学专家对其医疗行为进行专业核查。经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




关于本案所涉四宗罪名的解析

1.故意伤害罪VS医疗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由此可见,两罪之间最大的区别是: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患者与原发疾病具有关联性的损害后果,属于过失犯罪,并非主动追求损害后果的故意行为;而故意伤害具有明显的故意特征,其为积极追求患者致伤致残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刘翔峰的行为显然不是严重不负责任,而是具有明显目的性的故意伤害行为。刘翔峰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显然其主观上明显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受贿罪VS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个罪名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中刘翔峰兼具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原副主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双重身份,其在行使创伤急救医学中心副主任行政管理权,收受贿赂为医药产品经销商提供便利等行为时,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其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不同身份收受他人财物涉嫌罪名不同,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职务侵占罪VS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上述两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职务侵占罪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金钱和财物;挪用资金罪是针对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以及主观及行为方式的差异,职务侵占罪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而挪用资金罪,主体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仅是暂时挪用。本案中,刘翔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医院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主观上没有归还的意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胜一观点

在医疗领域,医生本应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医院本应是患者的希望之所。然而,白衣恶魔刘翔峰事件再次让公众的信任受到了严重冲击。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为这起震惊社会的医疗黑幕事件画上了一个阶段性的句号,同时也为整个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刘翔峰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在此,胜一刑辩团队呼吁:我们应该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医务人员也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秉持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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