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41篇内容
编辑 符慧敏 图源 网络
2024年12月27日,“女子两年被前夫家暴16次”一案一审宣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
#胜一刑辩团队以“女子两年被前夫家暴16次案”为例,浅谈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以及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2021年5月谢女士与贺某阳结婚,婚后两年内,谢女士遭受贺某阳16次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谢女士多次要求离婚,均未如愿。
2023年4月24日,谢女士前往成都武侯区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和离婚申请,但因不能提交贺某阳的户口簿,手续不全未能立即办理。当日离开法院后,谢女士被贺某阳跟踪,并被其强行拖入一家酒店施暴,直至第二天被酒店装修工人发现并报警。这是谢女士遭遇最为严重的一次家暴,导致她肋骨骨折、十二指肠断裂、小肠梗阻等,需终生挂着粪袋生活。
2023年4月29日,谢女士的家人带着医院出具的初步病历和连续多日的病危通知书前往派出所报案。成都市武侯区公安机关决定传唤贺某阳,并将其刑事拘留。
2023年7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贺某阳移送武侯区检察院。
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贺某阳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4年5月31日,谢女士与贺某阳离婚纠纷案一审开庭,四川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且女儿抚养权归小谢所有。
2024年9月2日,第三次伤情鉴定意见显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小谢被他人殴打后致全身多处损伤。其回盲部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其肝部分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肾功能损害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十二指肠破裂修补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情鉴定结果为“4个重伤二级,5个轻伤二级,1个轻微伤”
2024年12月2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贺某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贺某阳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4年12月27日,“女子两年被前夫家暴16次”一案一审宣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认定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依据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行为的客观方面等综合加以判定。
在主观方面,虽然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意图使被害人痛苦从而达到其发泄、报复等目的;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表现为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
在客观方面,一是从行为的暴力程度来看,虐待行为本身通常不具有直接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属性,而故意伤害行为则表现为对被害人身体组织完整性或器官功能的直接侵害。判断行为的暴力程度,通常要从行为的打击方式、打击力度、打击部位、有无使用工具等综合分析。二是从被害人成伤机制来看,虐待罪不以被害人直接的肉体伤害程度为入罪要件,只要达到“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而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三是从既往暴力情况来看,虐待行为通常表现为长期的、连续的多次折磨,而故意伤害行为往往是一次或连续几次行为即可致伤。
故意伤害罪属于重罪,两个罪名的法律后果亦不相同。虐待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伤害程度,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致人重伤,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因贺某阳与前妻的婚生子抚养、家庭经济、谢某梅回家时间及穿着等琐事产生纠纷,贺某阳多次侮辱、殴打谢某梅,且在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告诫、贺某阳书面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仍拒不收敛,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而被告人贺某阳于2023年4月25日凌晨实施的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伤的行为,与其此前实施的殴打虐待行为性质不同,应作单独评价。贺某阳明知自己殴打谢某梅胸腹部的行为会损害其身体健康,仍积极主动实施,暴力程度较强,直接、立即造成谢某梅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应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关于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
本案中,前后进行了三次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结果为“4个重伤二级,5个轻伤二级,1个轻微伤”。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事实上,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结果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那么二者又有哪些区别呢?
二者定义和目的不一样: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常用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适用于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用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二者鉴定机构与时机不一样:
伤情鉴定通常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或在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机根据损伤类型而定,如原发性损伤可在伤后立即进行,而并发症则需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
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通过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机同样根据损伤类型确定,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二者依据的技术标准不一样:
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构制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伤残鉴定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后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在目的、适用范围、鉴定时机和依据标准上有明显的区别。
“女子两年被前夫家暴16次案”曝光推动了社会观念的转变,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形成对家暴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在此#胜一刑辩团队认为:家暴不是“家丑”,面对家暴,我们不仅要勇敢站出来说“不”,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在实践中,很多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不懂的如何收集证据,又或者缺乏捍卫自己权益的勇气,当自己要准备维权时,无法提供打击家庭暴力的强有力证据。家庭暴力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我们希望大家能够认识法律的力量,相信律师的力量。我们不仅可以提供法律的专业辅导,亦可以成为聆听你们心声的朋友,我们旨在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背后的强大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