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药现“刑”计!警惕美丽背后的深渊

文摘   社会   2024-06-04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12篇内容

编辑 符慧敏  图源 网络



当今社会大家越来越追求身材的苗条,“减肥神药”深得大家的青睐。但能让人美丽的东西总是令人着迷,有时候明知可能是美丽的陷阱,大家还是会选择跳进去。“不运动、不节食,只需几粒就是实现完美身材的蜕变”如此的减肥产品,怎能不让人心动呢?

殊不知,市面上许多减肥药不仅不能减肥,甚至可能“有毒”,危害生命。对于生产销售这类药品牟利的商家,等待他们的只会是沉重的刑罚。

今日,胜一刑辩结合真实案例,跟大家聊聊与减肥药有关的那些刑与罚。




现“刑”计!美丽背后的陷阱


一、名为减肥,实则含有制毒原料


许多使用者不知道的是,市场上流通的一些减肥产品实则是一些三无产品。比如很多人知晓的宣称“不节食、不运动,即可瘦身减肥”的“韩国处方减肥药”。


被告人付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无产品合格证明、生产销售许可等情况下,从梁某等人处进购“韩国处方减肥药”,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以快递物流寄递等方式销售至不特定消费群体,殊不知该减肥产品中标识为FENS、DKLS等减肥片剂均检出麻黄碱成分。

付某某自2021年6月-2022年7月期间,明知“韩国处方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禁用成分,仍从梁某、姜某等人处进购“韩国处方减肥药”,通过上述方式,销售给魏某等人,销售金额为12.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5万余元。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明知“韩国处方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禁用成分,仍从梁某、姜某等人处进购“韩国处方减肥药”,通过上述方式,销售给林某等人,销售金额为5.7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


麻黄碱是什么?大家乍一听可能并不熟悉。但如果提到制作冰毒的主要原料,大家对于减肥药的危害也会瞬间知悉了。麻黄碱具有显著的中枢兴奋作用,是制造病毒的主要原料,在我国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服用含有该种成分的减肥药堪比在服毒。



二、虚构减肥功效,涉案超2亿元


胡某购买减肥套餐,被骗近10万元左右,同样的受害者1.2万余人遍及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超过2.2亿元,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原来,胡某深受肥胖困扰多年,2022年3月的某天,某社交账号短视频推送的一则广告引起了她的注意。
广告声称是某某堂生产的正规减肥产品,“不节食、不忌口、不锻炼、不反弹,三个月立减50斤”,并附有多起减肥成功案例,声称多名有减肥需求的人在短时间内服用产品“实现自我突破,完成华丽蜕变”。短短一个多月,胡某累计花费94979元,其称“人没瘦下来,还天天拉肚子、呕东西,身上没力气,脑子也迟钝了”。


后法院查明发现被告人何某涛、桂某梁等人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先后成立湖南膳体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膳康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借助公司化运营模式实施诈骗,冒充有资质的从业人员,虚构减肥过程和效果,以销售减肥产品为名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普通食品。


犯罪分子抓住“颜值经济”的风口,将普通食品当成减肥产品进行销售,这让被害人不仅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了身体损伤。




爱美无罪,触法有罪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第一个案例中,“韩国处方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被告人销售该产品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具有获利,该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和量刑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




本案中,付某某、马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来的食品,其中付某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诈骗罪


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十分频繁,但是其构成的情形千变万化,很容易导致被害人以不同的方式上当受骗。对于该罪的认定最关键的核心在于:对方有没有实施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述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谨慎选择,勇敢维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追求美丽应该建立在健康之上。俗话说是药三分毒,我们应当通过健康的方式实现变美,况且现在减肥药市场鱼龙混杂,犯罪分子抓住“颜值经济”的分口,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仅导致受害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还会严重损伤大家的身体。


胜一刑辩建议,消费者要慎重对待市面宣传的减肥产品,如需购买,也应去正规医疗机构,选择产品时应对商家资质、产品的品牌等情况给予更多关注;尽量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产品的品牌、数量等内容,在变美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纠纷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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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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