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看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识

文摘   社会   2024-10-29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33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2024年10月11日,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当天一些被余华英拐卖的被害者来法院参加庭审,其中被余华英拐卖的杨妞花希望案件维持死刑宣判。


为什么杨妞花会如此痛恨余华英?本案为什么会发回重审?余华英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今日胜一刑辩跟大家一起探讨背后的法律知识。




人贩子余华英的“死刑”之路

2022年6月6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杨妞花被拐卖一案立案侦查。2022年6月30日,余华英在重庆大足落网。


2023年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拐卖儿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处余华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余华英当庭提出上诉。


2023年11月28日,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中余华英仅对量刑提出异议,其认为量刑过重。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查实的拐卖儿童数量从11名增加到17名,从而导致一审存在遗漏犯罪事实和部分事实不清楚情形,因此贵州省高院于2024年1月8日将该案发回重审。


2024年10月11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2024年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判处其死刑。余华英当庭提起上诉。



拐卖儿童行为的法律分析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认定,并非仅指贩卖儿童,而是指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也就是说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皆为拐卖儿童。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除了出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会受到惩罚,那些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也会受到惩罚。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出卖被拐卖儿童罪的刑期规定的较为轻,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我们认为应当买卖同罪同罚,这样或许才能有效减少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潜藏的法律问题


1.本案一审为什么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般人觉得案件一审都是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但是这个案件却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这是因为余华英很可能被判处死刑。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没收违法所得

(4)缺席审判程序。


2.本案为什么会发回重审?

很多人会觉得本案余华英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了,是否还有必要发回重审。本案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在于,在二审审理期间发现了余英华还涉嫌拐卖儿童的其他犯罪事实,有漏罪没有处理。虽然最后余华英大概率依然是判处死刑,但是发回重审后对余华英拐卖孩子的所有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所彰显的正义含量不一样。我们知道法律的审理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还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如果仅对余华英拐卖11人的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律评价,对余华英拐卖另外6名孩子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是对每个被害者及其家属的正义的实现,只有这样才是完整的刑事评价体系。


3.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1)在侦查阶段发现漏罪。法律对此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公安机关就前罪、漏罪一并管辖,并案侦查;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发现漏罪的,可以就漏罪追加审查起诉。如果漏罪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查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并要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撤回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待漏罪侦查完毕后再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3)审判阶段发现漏罪。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5)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只能对漏罪单独处理。




胜一观点


余华英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已出,拐卖孩子的人是判了,但是买孩子的人呢?买卖同罪是普通大众的认知,但是买者与卖者罪罚不相当让大众在理性和感性上都难以接受,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处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最高刑期才三年有期徒刑。很多人认为对“买方”的打击不应仅仅限于“买卖同罪”,在某种程度上,“买方”的罪甚至应该重于“卖方”。实际上正是因为有买家的存在,才导致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一直在滋生。法律应当加大对买方的打击,压缩买方市场,我们期待“买方市场”消失的那一天,愿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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