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17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2024年7月3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更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守护人民幸福和安宁,与此同时,各地陆续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黑恶犯罪的线索,以期更有效地识别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那么,在我国涉黑涉恶案件是如何被认定的呢?涉黑涉恶案件又会触犯哪些法律?
本期,胜一刑辩将从法律条文出发,全面分析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裁判依据,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法治意识。
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作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其存在对人民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我国法律对这些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
涉黑案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1、有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涉恶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恶势力”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2、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3、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行为;
4、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6类常见的涉黑涉恶行为
涉黑涉恶行为并非孤立存在,它们是一系列违法行为的集合体。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严峻挑战。
为了提高公众的警觉性和识别能力,胜一刑辩归纳出以下6大类常见的涉黑涉恶行为:
黑恶势力如同社会的暗疮,难以一次性根除。面对这一挑战,我们不能期待一蹴而就的胜利,而应持续不断地进行斗争。正如古人所言,“时时勤拂拭”,我们需耐心而坚定地打击黑恶势力。每一次成功的扫黑行动,都为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多的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