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危机,如何守护食品安全?

文摘   社会   2024-07-02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16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6月28日,一则关于福寿螺被“伪装”成田螺肉销售的新闻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食品安全议题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在面对此类食品安全问题时,应该如何主张,保护自身利益呢?

本期,胜一刑辩将以“福寿螺”事件为例,详细讲解“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大罪名,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思路,也给相关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应合法经营,切勿因小失大。


湖南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依法查处两家企业使用福寿螺冒充田螺肉销售问题的情况通报




福寿螺究竟是什么?


福寿螺属外来物种,繁殖能力极强,对生态环境存在破坏力。据统计,一只福寿螺中可含寄生虫3000~6000条。福寿螺体内大多存在广州管圆线虫等寄生虫,如果在烹饪的时候没有完全煮熟,吃下去后寄生虫就容易进入人体,可能会破坏神经组织,严重者会导致痴呆甚至死亡。福寿螺和田螺的外表虽然相似度较高,但仍可从以下几点特征进行区分


1.从外观来看,通常福寿螺个头会比田螺大几倍以上,且色泽偏黄。

2.福寿螺的尾部比较短平,外壳薄且脆,而田螺的尾部较长较尖,外壳坚硬。

3.福寿螺的卵是鲜艳的红色或粉红色。



销售福寿螺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福寿螺因其体内携带的大量“广州管圆线虫”而备受关注。这些寄生虫若未被彻底烹饪杀死,食用后可穿透肠壁,随血流到达身体各器官,引起机械损伤和炎症反应,最严重的是侵犯中枢神经系统,引起脑膜炎或脑膜脑炎。由于误食福寿螺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销售福寿螺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触犯该罪,则可能面临,量刑幅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的量刑情节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至4条对上述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伤害程度以及生产、销售金额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食品是特殊的产品。依照《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等因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该规定表明,即使某些行为未达到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程度,也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警惕,切勿因小失大,忽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用福寿螺“伪装”成田螺销售,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用福寿螺“伪装”成田螺肉欺骗消费者,则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本罪。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如何界限


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和其造成的客观后果。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且销售额不足5万元的伪劣产品行为,通常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而当销售额超过法律规定的5万元界限,则构成刑事犯罪。

在实践执法中,若仅发现伪劣产品本身而无法核实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写在最后


食品安全 ,关乎民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提升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着重要的意义。提到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大多数人会认为重点在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次之、刑事责任居末。就一般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而言,刑事责任确实是最严格也是最应慎用的,但刑事责任很多时候却是最能威慑食品乱象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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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刑辩
专注刑辩,略胜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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