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铁头”翻车现场,这次“打假”打到了自己头上?

文摘   社会   2024-09-03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25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众多网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而“网络打假”也逐渐成为一股新浪潮。其中,网名叫“铁头”的人在一群打假网红中脱颖而出,其“打假英雄”的形象吸粉无数,成为人们心中的英雄。然后8月27日的一则警情通报,才让世人看清了他的真面目。今天胜一刑辩带大家看看“打假”背后的罪与罚。




打假的外衣,敲诈的里子


网红“铁头”勇于“揭露”社会乱象,在消费者的眼里其就是正义的化身。2023年7月,他通过一条打假三亚某海鲜市场的视频火速立住正义人设,其打假视频成功引起相关部门的介入,促使涉事的海鲜市场被关停,不良商家受到处罚。随后,他又接连揭露金镶玉骗局和美容院“美丽贷”陷阱,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粉丝基础,粉丝量一度飙升至五百多万。


然而“铁头”打假的行为逐渐偏离初衷,警方的通报揭示了其真实面目:“铁头”并非真正的“打假英雄”,而是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铁头”伙同其他人以曝黑料为威胁,向带货主播索要数百克黄金,并许诺交付后将提供保护,经多次交涉后获得该主播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的大额钱款。


“铁头”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红线,其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刑事处罚。




“虚伪打假”背后的法律制裁


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尤其是在网络时代,一些变相的敲诈勒索行为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比如网络“打假”、网络“删帖”等行为,一些看似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为,实际已经越过了法律底线。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最后都构罪。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如行为人只是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不能认定为“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同时,若交付财物系被害人主动为之,行为人没有以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那么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犯罪。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要挟行为,但是主观上只是想要索要债务或其他合理纠纷,那么也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再次,被害人是否基于恐惧而交付的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威胁或者要挟并没有使得被害人因陷入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换句话说,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但是被害人并没有陷入恐惧,被害人其行为更多是出于同情等其他心理。同时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害人虽然产生恐惧心理,但实际上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而处分的财产,那么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是否符合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若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即便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此外,被害人存在过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亦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甚至不认定为是犯罪。




写在最后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必须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之上。一切超越法律红线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应有的制裁。“铁头”不是第一起网红翻车的案例,我们相信这绝对不会是最后一例。网络世界的真真假假难分辨,“铁头”的案例告诉我们,“英雄”很可能是“小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多一分理性与警惕。我们不仅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更是网络环境的维护者。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更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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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一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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