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新规让老赖无处可逃!

文摘   社会   2024-11-26 19:00   湖南  


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36篇内容

编辑 陈瑶  图源 网络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一出,很多执行人感觉看到了希望,相较于2020年发布的《解释》,2024年发布的有什么新的变化?对执行人来说带来了哪些好消息?就让胜一刑辩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进一步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的《解释》第2条中,列举了8条“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2024年的《解释》中对以往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并扩充至10条。主要补充情形为: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弥补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空白

2020年的《解释》中并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进行明确,在2024年的《解释》第4条中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了4种明确的认定情形,以及一条兜底条款,具体为: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罪名认定范围延伸至判决、裁定生效前


以前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很可能在收到应诉通知时就会转移财产,等到判决生效时,财产已经成功转移,还可能难以适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2024年的《解释》是成功考虑到了这一实践难题。在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隐藏、转移财产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吗?在以往的《解释》中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回应,导致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利用亲属的银行账户或微信支付工具进行财产转移成为一种普遍的逃避执行的方式。2024年的《解释》第8条规定了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这意味着亲属之间协助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将可能构成犯罪




明确从重、从轻处罚


1.从重处罚


在2024年的《解释》中新增了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年的《解释》第7条规定的是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情形,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是在2024年的《解释》第10条,规定的是上述情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从轻处罚


在2020年的《解释》仅在第6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2024年的《解释》对该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在第11条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的《解释》是对从宽处罚的规定更加详细、明确了。




新《司法解释》生效后,如何适用?


很多人认为新的《解释》一出来,就可以马上适用新的《解释》,实则不然,需要依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应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具体而言为:

1.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表明,司法解释是有溯及力的。

2.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3. 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胜一观点


“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2024年新的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弥补了以往适用的空白,让老赖更加无处可逃,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当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者存在高消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此时便可以启动刑事立案,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强制执行的最后一招实现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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