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胜一刑辩的第106篇内容
编辑 符慧敏 图源 网络
近期,央视热播的金融反腐剧集《城中之城》引发了广大观众和网友的热议。这部剧以其独特的视角,揭示了银行金融系统中的另一面,让大家看到了在资本金规定限制下,银行如何通过信托渠道发放贷款,以及这种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的金融犯罪。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发放贷款有哪些表现形式?刑法中关于这类金融犯罪的立案标准和罪责处罚又是怎样呢?本期,胜一刑辩结合《城中之城》来聊聊违法发放贷款涉罪的问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贷前调查、信用评估、风险评级等环节。这些程序的设立,旨在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也是为了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剧集《城中之城》中,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信托渠道操作资金,银行为了短期利益或者某些不法目的,可能会忽视这些必要的审查步骤,从而增加了贷款违约的风险。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可能会掩盖贷款的真实用途和风险状况,在信托产品的包装下,原本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可能被美化,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从而使得风险得以隐藏和积累。一旦这些风险爆发,不仅会导致贷款违约,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银行及相关金融工作人员因此涉及到的金融罪名包括:违法发放贷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及相关联的商业贿赂罪等。
由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相当部分触犯该罪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仅认为其行为只是违反金融规定,并未意识到其违反行规的同时,也违反了国规,相关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而构成犯罪。
金融信贷是资金需求主体通过信用或者抵押担保等形式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实体生产、经营或者消费等需求,依法放贷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但由于金融信贷涉及面广,信贷工作人员对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知晓和遵守情况参差不齐,且不乏利用监管漏洞侵占信贷资金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规定:
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贷款事由审批问题,审查不严没有发现贷款申请事由不符合贷款条件却发放贷款。二、贷款主体审批问题,违反国家规定向冒名贷款人发放贷款。三、贷款担保方式审批问题,违反金融法规关于大额贷款需要担保或抵押、质押规定,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金融信贷安全和信贷秩序。同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涉及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受贿等违法犯罪事实。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则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七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立案追诉标准来看,数额巨大是在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来看,全国一直没有统一标准,有部分省法院通过发布座谈纪要等形式对此提出指导性意见。2013年河南省高院《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仅能参照《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造成300- 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适用标准不明晰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量刑极其不均衡,各地乃至各个法院掌握的标准可以说是千差万别,量刑畸高畸低。胜一刑辩认为,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可能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的问题,但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拒不还贷或拖延还贷就认定贷款为金融机构的损失,如果金融机构或违法发放贷款人通过合法手段可以收回的贷款则不构成损失。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在刑事法律方面,目前没有明确做出损失定义。因此,未作出规定之时,可以参考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后续,我们也期待相关机关能制定出合理明确的损失定义。
四、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节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并不大,但被告人主观恶意明显,涉案金额亦无法追回,法院一般在法定刑内按较重刑罚定刑,且不适用缓刑。
(2)申请人有骗取贷款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轻信申请人材料,未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导致放贷单位重大损失,法院一般认定主观恶意较小,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特别巨大,但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承担责任弥补放贷单位损失,并取得放贷单位的谅解,法院可依法适用缓刑。
所以,法院在审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件中,除涉案金额及造成的损失金额,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节主要有:①被告违法审批发放贷款时主观恶性大小;②是否同时涉及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情节;③是否有向特定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④是否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⑤被告人是否主动承担责任,弥补放贷单位损失,或者申请人主动偿还贷款,或取得放贷单位的谅解等等。
如何防范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金融信贷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关于违法发放贷款风险防范,胜一刑辩建议:一、要坚持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打击力度不减,创造良性的金融秩序和金融生态发展环境,维护金融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二、提高违法成本,严格执行此类违法职业限制与禁业制度。三、要规范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标准,避免扩大化适用“国家规定”的范围,维护银行和金融信贷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四、强化银行及金融信贷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制度流程的培训,规范信贷审批流程,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专项信贷整治,从源头控制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更好推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