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志远
下午在省高院,代理被申请人,参加一个申请再审案件的询问听证,在正式开始之前,法官问我:二审判决书那么长,一审判决书是不是比这个还长?
法官问这个问题,我感到有点奇怪,难道说这位法官不知道判决书写作的通行规则吗?即二审判决书首先引用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基本是完全引用),再加上二审法院对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以及本院认为部分,二审判决书自然比一审判决书要长!
在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如何作答之前,法官接着说了一些其他东西,言语之中的意思就是判决书写了那么长,有些东西还没有完全说清楚说透彻,要是说清楚的话,根本不用写那么长。
这是法官的点评,也是法官的抱怨,判决书写了那么长,读起来有点费劲。此时,我才明白法官为何一开始问我那个问题。
作为省高院的法官,他的点评适可而止,随后就进入正式的程序,由申请人陈述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在代理律师宣读完第一段之后,法官叫停了,反问代理律师:这段话表达的是啥意思?……(基于隐私保护,在此省略)?
代理律师简要解释之后,继续进行,后续过程中,法官没有再打断,等代理律师宣读完毕,法官进行了总结:你想表达的是……(基于隐私保护,在此省略),是吗?
代理律师表示认可,法官继续说道:其实就两句话,申请书写了五六页,下面由被申请人答辩,你也写了五六页吗?我答道:我们就两页,四点意见。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开场,或许是双方都有代理律师参与,法官才进行点评,对我们作出指引,还顺带着点评二审法官的判决书,让我印象深刻。
当时我私下想,假若这位法官遇到这种情况会作何感想?即法官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质证意见都罗列一遍,判决书有二十多页。
判决书作为公共产品(司法服务)的呈现,应该符合经济法则,即简明扼要、清楚明白,唯有此才能高效,节约司法资源。
在这一点上,大众有误解尚情有可原,他们认为多多益善,话要多说,面面俱到,这样才能保障公平公正。然而,很多律师,却认识不到这一点,律师应以精要为至高追求。
通透的逻辑,简洁的语言,才更有说服力,这样的法律文书,自然不必长篇大论,只需要围绕要件事实或法律适用进行论述即可,一个案件的要点,没有那么多,一般是两三个。
这个现象,不仅存在于律师群体,在法官群体中也不罕见,只有一个解释:在教育和学习中,我们的写作能力与逻辑能力,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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