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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非吸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如何判刑,一般判多少年,部门经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部门经理是否能够判处缓刑。本期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中晋合伙人”的非吸罪案件,分析非吸部门经理一般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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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晋合伙人"部门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介绍
2012年7月至案发,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巨额媒体广告投放、冠名电视台知名栏目、聘请知名人士作形象代言等方式宣传“中晋合伙人”品牌形象。
故意夸大公司实力,并以口头承诺保本付息等手段,以其全资子公司中晋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融资平台,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中晋合伙人”系列理财产品。
2014年7月,金某进入国太集团下属公司工作,后担任中晋资产公司某分公司部门经理。金某任职期间,通过亲友介绍等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与中晋资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借贷、有限合伙等多种形式的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金某吸收公众资金5,922万元,未兑付本金1,090万元。
2019年2月28日,金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金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作为国太集团下属中晋资产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金某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金某不实际占有、支配非吸所得,且退赔非法所得45万元,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法院最后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八万元。
“中晋合伙人”部门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的分析解读
部门经理需要对自己管理的部门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
金某担任公司部门经理一职,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因此,金某所管理的团队的全部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都会计算到金某的头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
上述案件中,金某可以适用旧法。
金某非吸金额5922万元,未兑付本金1090万元,按照旧法的规定,法定基础量刑在3到10年,但是,如果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基础量刑要在10年以上。
由此可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中,尽量要争取适用旧法。因此,本案如果钱某适用新法的话,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就会有所降低。
从犯是金某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金某仅负责一个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接触资金,也没有决策权。
金某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工作都是由上级领导安排的。因此,金某能够成功认定为从犯,法院给予其减轻处罚。
认定单位犯罪是金某能够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中晋资产公司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金某并非主要责任人员,而是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因为公司首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先挡在前面挨一刀,其次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之后追究金某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此,金某的涉案情节相对更轻,才能够判处缓刑。
坦白是金某能够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金某虽然是被抓获的,无法构成自首。但好在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因此,金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退赔是金某能够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金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便退出45万违法所得,展示出来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因此,金某最后能够判处缓刑。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