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案件,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出纳合谋职务侵占酒店营业款850万,总经理退赔224万判三年半

文摘   2024-11-19 15:2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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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表现有哪些,构成职务侵占罪总经理一般怎么判,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件中总经理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管之间共同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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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财务总监与出纳合谋职务侵占公司财物案介绍


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A公司总经理高某伙同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粟某、行政出纳裴某,共同设立裴某私人账户用于收取该酒店宴会厅营业收入。


高某、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二人主管酒店业务或分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指示裴某将上述营业收入中400万元取现并占为己有,其中高某分得260万元,粟某分得140万元。裴某在明知粟某取现目的的情况下,仍配合取现。



另,粟某、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二人分管财务及负责出纳的职务便利,将上述营业收入中450万元占为己有,其中粟某246万余元,裴某分得204万元。


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以上述营业收入购买的三瓶茅台酒占为己有,价值5.6万元。


高某、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裴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高某配合冻结224万元;粟某配合冻结122万元,配合扣押茅台酒3瓶;裴某配合冻结69万元及重庆钢铁股份14000股,价值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粟某、裴某身为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高某、粟某系主犯。裴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裴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粟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一、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二、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四十万元。


三、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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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财务总监与出纳合谋职务侵占公司财物案分析解读



01


总经理只参与了一次分赃,这是其最后判罚最轻的重要原因


总经理虽然职务最高,但其参与的职务侵占行为只有一次。而财务总监和出纳参与的职务侵占行为有两次。



02


总经理高某的涉案金额要小于粟某、裴某的涉案金额,这是其最后判罚最轻的重要原因


第一次高某、粟某、裴某共同犯罪,因此,第一次的三人的涉案金额都应当为400万元。


第二次粟某、裴某共同犯罪,高某没有参与,因此,第二次粟某、裴某的涉案金额应当为450万元。


因此,高某的涉案金额一共为400万元,而粟某、裴某的涉案金额都要达到850万元。



03


总经理高某配合冻结金额最高,粟某、裴某配合冻结金额远小于高某,因此高某最后判罚最轻


总经理高某配合冻结224万,财务总监粟某配合冻结122万和3瓶茅台、出纳裴某配合冻结69万和14000股重庆钢铁股份。


三人中,高某配合冻结的金额最多,这些钱款后续都会用来退赔给被害人,因此,因此高某最后判罚最轻



04


坦白是总经理高某能够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高某虽然不构成自首,是被抓获归案的。但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因此,法院最终对高某从宽处理了。



05


公司管理出现巨大问题,亟需堵住管理漏洞


本案中,高某、粟某、裴某两次作案,但公司没有相应的制度去限制或者规避类似这样的事情发生。由此可见,公司没有有效的风控合规制度。


在一个公司中,当有决策权的人物和管钱的角色不受任何制约的,这类人很容易形成同盟,共同侵害公司。因此,每个公司都需要建议完善的标准化风控流程和审批制度。避免案件中的情况再次发生。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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