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件,小牛资本分公司总经理非吸金额1.8亿,未兑付8400万,退赔20万一审判四年半二审维持原判

文摘   2024-11-26 07: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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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分公司总经理等非吸公司高管如何判刑,分公司负责人等高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般会判多少年,分公司负责人二审改判的几率有多大。本期颜建峰律师就来和大家一起小牛资本分公司负责人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因为篇幅较长,对该二审判决的分析解读放到下期发布。


对该案件一审判决的分析解读,请参考往期文章:


非法集资案件小牛新财富分公司总经理非吸金额1.8亿,未兑付8400万,退赔20万判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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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新财富分公司总经理一审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于2015年1月担任小牛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负责人,管理、负责某市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后又担任某地区区域经理等职务。


王某在任职期间内,其本人及公司下属理财团队成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通过散发传单、拨打电话、发送微信及口头介绍等途径。



推广钱罐子投资理财平台App中的灵活宝、活期宝、定活宝、天添牛等理财产品,引诱社会公众通过该App直接向他人控制的相关涉案账户转账投资。


经审计,王某任职期间,涉案钱罐子App进账金额18803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61人,汇总亏损的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8449万元。


其中,王某个人招揽吸收金额5097万元(涉及90名集资参与人),上述集资参与人汇总亏损金额2621万元。王某在任职期间通过钱罐子App获取的违法所得126万元。


2020年5月,王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王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是共同犯罪。


王某任职期间,个人及其下属理财团队人员直接通过散发传单、拨打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众积极公开推介、宣传钱罐子app相关理财产品,涉案数额巨大。


同时,结合王某在其中的地位、作用、职务等情况,可以认定王某在本案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其不能认定为从犯。


但综合考量王某在涉钱罐子app非法集资一案中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以及本案吸揽资金方式特殊性等因素。


王某在整体共同犯罪中的罪责比之相关涉案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相对较轻,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王某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小牛新财富分公司总经理二审判决情况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但未认定从犯情节,导致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检察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王某的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王某提出的具有从犯情节的问题,经查,王某担任小牛新财富某市分公司的负责人,管理、负责某市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后又担任某地区区域经理等职务。


王某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公司下属理财团队成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吸收资金,其在共同犯罪中不属于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


一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了其犯罪数额、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等情节,本院不再重复评价。一审法院对王某的量刑并无不当。


王某提出的意见,二审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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