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业务员非吸金额2000万,未兑付184万,一审退赔72万判三年十个月,二审再退30万判三年缓刑五年

文摘   2024-11-24 07: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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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业务员等销售人员一般怎么判刑,能否适用缓刑。一般情况下业务员的判罚相对较轻,在配合退赔的情况下大多适用缓刑。但也存在部分法院对业务员量刑较重,在高比例退赔的情况下,仍旧判处实刑,而且刑期也不低。此种情况下,业务人员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可以上诉争取改判。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业务人员二审上诉的非吸罪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因此本次分两篇予以讲解,案情介绍一篇,分析解读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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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一审的情况介绍


一审法院审理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3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朱某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于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S公司。期间,该公司未经批准,以“加油卡充值”“油品认购”可获折扣优惠等为名。


不提供真实的加油卡充值或销售油品服务,通过印发宣传单、招募业务员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并研发了后台销售管理系统用于管理业务员吸收存款、返利等情况。


2017年3月至2022年4月,朱某在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于某等人的安排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周年庆典、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先后吸收29人存款1606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4万元。


2018年2月至5月,朱某在S公司担任营销组长期间,提取管理费3万元,涉嫌吸收存款共计391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元。


经鉴定,朱某获取工资、提成等84万元。朱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朱某一套房产被查封。朱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72万元、奔驰汽车一辆。朱某已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但未退赔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朱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已查封部分财产并上缴部分违法所得,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审法院判决


1. 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四十万元。


2. 责令朱某在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已缴纳72万元)。


3. 查封、扣押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理,对有实际价值的,以执行时的价值计入被告人承担的退赔份额,对无实际价值的予以没收。



2


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二审的情况介绍


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上诉


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1. 一审认定损失184万元数额不正确,同学张某20万元利息未扣减


2. 查封的房产是丈夫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3. 已经退赔72万,二审中又向法院交了3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1. 关于朱某所提“一审认定损失184万元数额不正确,同学张某20万元利息未扣减”的上诉理由


根据后台数据及审计报告,结合张某的证言,朱某的银行卡流水、微信聊天截图,只能证明张某投资的金额,并不能证实朱某给予张某的返利,认定朱某已返给张某20万元的证据不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 关于朱某所提“查封的房产是丈夫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的上诉理由。


根据朱某提供的其与王某的结婚登记证,结合其供述,该房产登记在其与王某名下,且结婚后在归还房贷,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 关于朱某所提“已经退赔72万,二审中又向法院缴纳30万元,量刑过重,恳请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自首和退赔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但鉴于朱某二审中再次退缴退赔,最大限度减少了集资参与人损失,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


1. 维持原审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


2. 撤销原审刑事判决的第一项


3. 判处上诉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四十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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