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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吸分公司总经理等管理人员如何判刑,一般判多少年,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分公司总经理是否能够判处缓刑。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善林金融分公司负责人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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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分公司负责人涉嫌非吸案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善林金融周某等人在A市成立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情况下,以年化6%至14%收益率,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5年3月,杨某设立善林金融A市下辖县级市B市分公司,并招募柏某先后担任团队经理、分公司负责人。
柏某在B市以业务员推广、散发传单、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手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柏某涉及投资人数979人,吸收资金2.98亿元,未兑付金额1.18亿元,非法所得75.5万元。
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其退出非法所得6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柏某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并预交罚金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柏某伙同上级单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十三万元。
善林金融分公司负责人涉嫌非吸案的分析解读
分公司负责人需要对所在分公司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
周某在善林金融担任分公司负责人一职,分管涉案分公司的销售业务。因此,涉案分公司全部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都会计算到周某的头上。
本案周某被认定为主犯大大增加了判处缓刑难度
本案周某没有被认定为从犯,因此,就能说明周某被认定的是主犯。
周某身居分公司负责人这个要职,负责整个分公司的销售、运营。因此,周某职级较高,作用地位较大,被认定为主犯也是情有可原。
分公司负责人这类角色,在既往的很多判例中,部分会被认定为主犯,部分可以被认定为从犯。至于如何认定主从犯还是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评估判断。
虽然周某被认定为主犯,丧失了从犯的情节。但是周某这个主犯和老板、高管这个主犯在性质上、在作用地位还是有区别的。
因此,在主犯之间也应当分清楚主次,即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主犯。本案中,周某应当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主犯。
认罪认罚是周某能够判处缓刑的前提基础
在本案中,周某认罪认罚,表现出了一种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一般当事人在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会酌情从宽处罚。相反,当事人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认罪,法院就会重判。
坦白是周某能够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因此,周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全额退赔周某能够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周某退出了自己的所有违法所得75.5万,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因此,周某最后能够被判处缓刑。
能够预缴罚金是判处缓刑的重要信号
法院如果想给一个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可能会接受犯罪嫌疑人预缴罚金,这样能展现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个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也是犯罪嫌疑人能够被判处缓刑的重要信号。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微信:138 1812 8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