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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非吸介绍人、中间人是一类特殊人群,他们不是非法集资公司的员工,但他们可能会介绍亲人、朋友、甚至陌生客户到非法集资公司去购买理财产品,可能会从中获利。对于非吸居间介绍人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非吸介绍人的责任应该怎么认定,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非法集资案件中间人如何定性与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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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吸居间介绍人
非吸居间介绍人,简单地说就是他们并不是在非法集资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但是他们为非法集资公司介绍客户,包括介绍自己的亲人、朋友或其他陌生客户。
非吸介绍人这类人群可能自己也是非法集资公司的客户,自己也投了钱,他们给非法集资公司介绍客户可能会获得相关收益,包括介绍费、好处费、中介费等等。
非吸介绍人可能和非法集资公司对接,也可能直接和非法集资公司内部工作的业务人员直接对接。他们相当于非法集资公司开拓业务的一个渠道。
非吸介绍人的责任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吸居间介绍人如何处理
非吸介绍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非法集资公司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过程中,非吸介绍人应当为该行为提供了帮助。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吸介绍人可能会涉及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也可能会被卷入非吸案件当中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一般是从犯)来处理。
但是如果非吸介绍人没有从中拿取好处,自己也投资了,纯粹就是觉得产品收益高,只是想把这款“好产品”推荐给亲朋、好友,自己没有从中获利的话,那么颜律师认为这类非吸介绍人主观上恶意很小,甚至主观上是不明知的。因此,可能并不会涉案。
但是如果非吸介绍人出于赚取介绍费的目的,把介绍客户去非法集资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当成一门生意来做的话,涉案的可能性就比较高了。
非吸介绍人如何争取从轻处罚
如果非法集资公司被经侦立案侦查了,经侦顺藤摸瓜找到非吸介绍人了。
非吸介绍人毕竟不是非法集资公司的实际员工,只是相当于外部的一个渠道,只是帮助犯,因此,比非法集资公司员工的处罚力度应当要轻一些。
非吸介绍人争取缓刑的机率是比较大的,当然前提是需要将自己收取的好处费,介绍费作相应的退赔。
非吸介绍人如何争取无罪
如果非吸介绍人介绍的客户并不多,金额也不大,而且,很多自己介绍的客户毕竟多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涉及社会上的陌生客户比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如果非吸介绍人能将好处费,介绍费全额退赔,那么可能就不追究非吸介绍人相应的刑事责任了。
司法实践中非吸介绍人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非吸介绍人涉案或不涉案的可能性都存在。
颜律师办理过的非吸案件中,碰到过同案犯是非吸介绍人的情况。也碰到过非吸案件立案后,经侦要求非吸介绍人退出介绍费的情况。
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具体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判断。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