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虚构二手房按揭交易,虚构贷款用途,假结婚,伪造收入银行流水涉嫌贷款诈骗罪判二年十个月

文摘   2024-11-23 11:3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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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可能会涉嫌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会进一步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按揭贷款、经营性贷款和装修贷款造成银行损失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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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韩某贷款诈骗案案情介绍



2020年4月至5月之间,王某、韩某经他人介绍,在吴某(已判决)等人组织安排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结婚、伪造职业、收入、银行交易流水等还款能力方面贷款资料、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虚构贷款使用用途等方式在绍兴市某区骗取浙江绍兴A银行房屋按揭贷款199万元和经营性贷款30万元、B银行装修信用贷款30万元。



扣除涉案房屋购买价格及已还贷款本息,王某、韩某伙同他人骗得银行贷款86万余元。经价格认定,被告人作案时涉案房屋价值为154万元,该案立案时涉案房屋价值为164万元。


案发后,韩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赃款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属共同犯罪,王某、韩某系从犯,韩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三万元;对韩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适用缓刑,罚金三万元。


王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王某被抓后否认有贷款诈骗的意图,中后期才如实供述。


王某、韩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韩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韩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


法院最后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三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王某、韩某贷款诈骗案案情的分析解读




01


本案吴某伙同王某、韩某在申请贷款时编造了虚假理由


本案中贷款申请人王某、韩某都是吴某找来的,两人并没有真实的房屋按揭贷款、经营贷和装修贷的需求,也没有还款能力。


而王某、韩某两人在吴某的指使下下虚构了贷款的理由,骗取了银行的信任,获取了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经营贷和装修贷款。


A银行的按揭贷款和经营贷加起来229万,远超房屋价值,存在较大风险敞口。B银行的装修贷款更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物,风险极大。



02


本案吴某伙同王某、韩某虚构了证明文件


本案中贷款申请人王某、韩某利用假结婚,伪造职业和收入、伪造银行交易流水等还款能力方面的贷款资料、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虚构贷款使用用途等方式,虚构了贷款证明文件,骗过了银行的审核。



03


本案中对于“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可能存在争议


综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吴某指使王某、韩某两人去银行贷款,三人的还款能力未知。


如果吴某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只是为了利用两人骗取银行的贷款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事后仍旧打算到期还给银行的,就不能武断的认为吴某没有还款能力,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但是从案件描述的情况来看,没有足够的书面证据来证明三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因此,对于本案中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可能主要是依靠当事人自己的笔录来认定的。


比如说另案处理的吴某承认了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中韩某应当自始自终都承认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王某被抓后一开始是否认有贷款诈骗的意图,也就是否认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中后期才承认存在诈骗的意图。


由此可见一开始王某对自己构成贷款诈骗罪是存在不同意见的。如果如王某所说的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本案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或构成量刑较轻的骗取贷款罪。



04


没有退赔是王某被重判的重要原因


本案当中,韩某退出了违法所得1万元,韩某最终判处了缓刑。而王某并没有退赔,倘若王某能够将1万元违法所得退出,或许还有一定缓刑的希望。



05


总结


本案王某、韩某两人涉案的情况差不多,涉案金额也差不多。王某没有退出违法所得,没有自首,认罪悔罪态度没有韩某好,而韩某退出了违法所得,构成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


因此,韩某判处了缓刑而王某却判处了实刑。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

法蝎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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