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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时因为涉案公司员工确实情节轻微,作用地位很小,因此会存在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情形,类似于无罪,也就是说公司员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涉嫌集资诈骗罪不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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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集资诈骗案的介绍
王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A地公安抓获,于2019年7月被取保候审。本案由A地公安于2019年12月向A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A地检察院于2020年1月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于2020年2月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第二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于2020年4月补查重报。
检察院审查认为:
王某系B生物公司员工。2017年2月起,B公司实控人盛某陆续向刘某、马某、包某等人介绍、宣传精准策略投资项目。
以投资3415元、13650元、34125元、130000元等四种投资模式,以高额分红为回报,要求刘某、马某、包某等人通过宣传发动客户投资。
2017年3月至7月期间,马某、包某等人在C县、D市成立精准策略投资项目工作室,通过讲课,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精准策略投资项目。
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诱使投资人注册登记成为“精准策略”网络平台会员,引诱公众进行投资。
其间,盛某、刘某、王某等人来到D市,通过开推介会的方式宣传精准策略投资项目。王某建立该项目微信群,在群里发布客户投资汇款的银行卡号。
其中,马某发展客户40余人,吸收客户资金502420元。包某发展客户8人,吸收客户资金89650元。盛某宣传发动客户投资57325元。投资款总额649395元。
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免除处罚。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
王某涉嫌集资诈骗案的分析解读
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是本案能够不起诉的前提基础
本案中,牛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出一种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这是能够争取不起诉的前提基础。
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是王某能够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本案的涉案总金额才65万元,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属于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只是超过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于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可参考往期文章:
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集资诈骗罪一般怎么判刑能判处死刑吗
本案王某只做了简单的辅助工作,自己没有开发客户,这是王某能够被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王某主要的工作是在客户群里面向客户发投资汇款的银行卡号,方便客户汇款。并没有向其他人那样直接开发客户,因此,王某的作用地位应当是涉案人员里面最小的。
本案王某被认定为从犯是王某能够不起诉的关键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王某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从犯,因此具备了免除处罚的条件。
本案检察院作出的是相对不起诉,并非存疑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也叫酌定不起诉,就是说涉案人员是涉嫌犯罪的,但是因为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因此不予起诉。
而存疑不起诉是因为案件本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检察院才因此不予起诉的。因此,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是有区别的。
但两者的效果都是检察院不起诉,也就是说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也就是没有案底。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