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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非吸财务经理等财务人员如何判刑,财务经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财务经理是否要对公司全部吸收金额承担责任,是否能够判处缓刑。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就来讲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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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概述
武某案发前系北京XX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被逮捕。检察院于2021年8月提起公诉。
武某伙同左某等人,于2013年至2018年,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10亿元。
武某于2020年5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武某亲属代为退缴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武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武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的情节在量刑时酌予考量。武某系从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结合武某在涉案公司的具体工作职责,本院依法对武某减轻处罚。
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
XX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分析解读
财务部门等中后台员工,并非一定不涉案
在非吸案件中,中后台部门,对非吸公司只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可能并不会涉案。
但财务部门相较于人事部门、行政部门、客服部门等中后台员工又有些特殊,因为财务部门是涉及到资金的。而其他部门并不涉及资金。
因此,很多时候财务总监等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会涉案,基层财务人员不涉案的可能性较高。
而财务经理这类介于财务总监与基层财务人员之间的职务不确定因素较多。具体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分析判断。
财务经理需要对全公司的非吸金额承担责任
武某在XX资管管理公司担任财务经理一职,负责涉案公司日常的会计核算、资金划转等财务性事务。因此,公司全部的吸收金额都会计算到武某头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
上述案件中,武某的工作区间为2013年至2018年。武某离职的时点为2018年,因此,可以适用旧法。
武某非吸金额10亿元,按照旧法的规定,法定基础量刑在3到10年,但是,如果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基础量刑要在10年以上。
由此可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中,尽量应争取适用旧法。本案如果武某适用新法的话,最终的刑期应当要在3到10年之间。
从犯是武某能够被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武某仅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既不接触业务,也不接触项目,没有公司的决策权。武某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工作都是由上级领导安排的。
因此,武某能够认定为从犯,法院给予了减轻处罚。
坦白是武某能够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武某虽然不构成自首,是被抓获归案的。但武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因此,法院最终对武某从宽处理。
积极退赔是武某能够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杨某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36万,展现出了一个良好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判处一年半实刑或是对武某更有利的判罚
本案中,武某被逮捕是在2020年12月,2021年8月检察院才提起公诉,再到法院判决生效,整个流程下来可能已经一年多时间。
而法院判处武某的刑期也就一年半时间。对于武某来说,反正关在看守所已经一年多时间了,关一天折抵一天,不如求个实报实销,没有必要再争取缓刑了。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