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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非吸业务员等底层销售人员如何判刑,业务员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非吸案件业务员一般判多少年,能否判处缓刑。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业务员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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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业务员涉嫌非吸案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善林金融公司注册成立,后陆续在全国设立1100余家理财门店,招聘业务团队。
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广告宣传、赞助大型活动、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允诺高额回报,销售“鑫年丰”“双季盈”“鑫季丰”“月月盈”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5年2月起,善林金融公司先后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4个线上理财平台。
收购或设立“意真金融平台”“善林商务/善悉商务/善信平台”“聚蓝/巨涟平台”“雪橙金融平台”“拿米金融平台”5个线上放贷平台,将放贷债权作为推介渠道,用于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4年8月至2018年4月,李某担任善林金融业务员,负责理财产品销售工作。李某任职期间累计吸收公众资金1406万元,未兑付金额204万元。
2018年4月,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单位犯罪事实。
2020年4月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善林金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李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李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善林金融业务员涉嫌非吸案的分析解读
非吸业务员只需要对自己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
李某在善林金融仅任职业务员,从事销售工作,李某自己单兵作战,没有下属。
因此,对于李某自己开发的客户,李某需要对相应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而对于不是其自己开发的客户,李某无需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非吸业务员在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较大
本案中,李某仅任职业务员,在善林金融属于底层员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给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
李某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本案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被定性为单位犯罪,老板周某作为善林金融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员。李某仅在善林金融任职业务员,最终认定为善林金融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自首是本案判处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法院给予了从轻处罚。因此,李某最终适用缓刑,而且缓刑考验期也较短。
全额退赔是本案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
本案当中,李某的全额退赔了42万元,展现出了一个良好的认罪悔罪的态度。因此法院判处李某缓刑。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