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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吸公司区域总监等区域负责人有什么责任,非吸区域总监怎么处理,非吸案件会抓区域负责人吗,非吸区域总监怎么判刑,能否判缓刑。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区域总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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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公司区域总监非吸案件概述
A投资公司与B财富公司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4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
两公司营业执照中均明确写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C商业保理公司于2015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B公司, 经营范围中明确写明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013年B财富公司未经批准,以债权转让、网贷业务为名,通过采用电视广告、请明星代言、不定期召开年会、答谢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
根据借款期限不同承诺一定的年化收益, 以线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线上通过贷你盈APP投资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同时通过A公司寻找借款人进行放贷。
2017年下半年,为应对出借人兑付,李某推出保理产品。让原来的出借人将之前的未赎回的理财产品改成保理产品。以投资保理产品为名,继续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经审计,2013年4月至2018年11月,B公司、A公司、C公司吸收资金53.44亿元, 造成损失5.46亿元。
王某任职B财富公司业务经理、区域经理、区域总监期间,其本人及其负责的业务员吸收资金7.6 亿元。
王某于2019年3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
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财富公司区域总监非吸案件概述
区域总监需要对其负责区域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承担责任
王某在B财富公司担任区域总监一职,分管一片销售区域。因此,该区域全部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都会计算到王某的头上。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王某曾经有一段时间只任职业务经理、区域经理,因此,这段期间王某只需对自己或分管团队的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负责,不对整个区域的非吸金额和未兑付金额负责。
没有认定为从犯是本案王某不能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王某任职区域总监,层级较高,作用地位较大。王某没有成功认定为从犯,最后认定为主犯,法院不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因此,最后王某判处三年半的刑期。
如果王某能够被认定为从犯,那么刑期上面应当还是能够有所降低的,甚至具备争取缓刑的机会。
而像区域总监这类公司领导,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可能性都存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
不同的认定结果会导致最后的定罪量刑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坦白是王某能够适用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因此,王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部分退赔是本案王某能够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本案王某部分退出违法所得,一定程度上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因此,王某最后能够从轻处罚。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微信:138 1812 8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