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受贿2000多万逃亡国外,后归国自首并检举揭发立功法院判四年

文摘   2024-11-28 17:0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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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等金融行业是职务犯罪高发的行业。经常会出现利用银行高管的职务便利收取巨额贿赂,在给企业客户审批发放贷款时提供方便的情况。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就来讲解一起银行高管受贿的案件。由于篇幅较长,具体的分析解读放到下期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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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苏某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被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2020年1月经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6年1月,苏某在担任A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下属的贿赂,共计2144万元。具体如下:



1、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为B公司、C酒店、D开发商及关联企业在获批A农商行贷款和增持A农商行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忙、关照,先后收受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某财物1992万元。


2、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为E塑料公司、F包装公司在获批A农商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忙、关照,先后于2009年春节、2011年春节、2011年暑假、2014年年前收受法定代表人程某现金共计17.4万元。


3、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时任A农商行办公室主任的汪某升任行长助理提供帮忙、关照,于2010年下半年收受汪某现金5万元。


4、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为G股份公司及关联企业在获批A农商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忙、关照,于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期间和2013年3月份共计收受法定代表人夏某现金100万元,于2011年暑假收受夏某1万美元。


5、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为H公司及关联企业在获批A农商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忙、关照,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法定代表人陆某现金8万元。


6、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时A农商行人民支行行长的胡某调任舒城支行行长提供帮忙、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胡某现金6万元。


7、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时任A农商行人力资源部经理洪某的女儿洪某在考录A农商行面试环节提供帮忙、关照,于2013年7月份收受洪某现金5万元。


8、苏某利用职务之便,为I公司在获批A农商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忙、关照,于2016年1月29日收受法定代表人朱某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内余额50540元)。苏某收下后交给其妻妹郭某,郭某先后于2016年3月、4月共计取出50581元,主要用于给苏某缴纳养老保险、修缮房屋等。


2019年10月,苏某主动从澳大利亚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其收受汪某、陆某、胡某、洪某、朱某财物的事实,另退缴了赃款235万元、卡地亚手表一块和苹果5S手机一部。


另查明,苏某检举鲍某向干部陈某行贿,陈某已被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调查中。



法院审理认为


苏某在担任A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下属给予的现金、外币、物品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1447569.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苏某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苏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苏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苏某在案发前退还李某1706万元,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苏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尚不能认定他人犯罪属重大犯罪。


苏某收受贿赂时间长、次数多,且数额巨大,苏某不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


苏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苏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监察委上缴国库。


对随案移送的赃物卡地亚手表一块、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对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7万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微信:138 1812 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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