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原创的动力,来自于您的
关注
点赞
转发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是什么,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的员工吗,究竟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是什么意思。本期上海颜建峰律师讲解职务侵占罪相关的法律知识。
文末有更多职务侵占罪文章和案件,供参考。也可关注“颜建峰律师”视频号,观看职务侵占罪视频。
刑法法条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法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法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解读
职务侵占罪对构罪主体的要求
实施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这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是民营企业。
但是在平常生活中常见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属于个体经济,并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因此,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个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员工,即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体经济组织中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论处。
如果是国企参股、参与经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那么行为人不能是国资股东委派过来的工作人员。
否则,即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应当认定为更重的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比如说,肆意挥霍,携款逃匿,隐匿、销毁账目等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非法占有的故意通俗点说就是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拿了公司的钱物之后根本就不打算还给公司了。
如果工作人员只是暂时拿公司的钱物临时过渡一下,后续还是打算还的,那么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可能涉嫌量刑较轻的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方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比如,公司经理在一定授权范围可以调配、处置公司的资产,公司财务的工作职责包括经手、划转公司的资金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方便将公司的财务占有己有,就可能不够成职务侵占罪,而是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
比如说,公司财务跑到总经理室向总经理汇报工作时,顺手把总经理室的贵重装饰品拿走了。这种情况下公司财务只是利用了工作便利盗窃了装饰品,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行为人的作案手法多样化
对于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法有很多,包括通过侵吞、盗窃、欺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工作单位的财物。
虽然行为人可能会使用盗窃或欺骗作案手法,但不能以盗窃罪或诈骗罪来论处,而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律师介绍
Attorney Introduction
颜建峰,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擅长经济、金融、IT等领域的刑事辩护。曾任职于知名跨国银行。曾任职于知名IT公司,拥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电话:138 1812 8734(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