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四夷”贡使接待礼仪探析

学术   2024-10-23 12:48   西藏  

明代“四夷”贡使接待礼仪探析



作者:陈怡舟,兰州文理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教师;陈武强,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教授、历史学博士。



礼仪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独特、最珍贵的内容之一。明代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礼仪颇为典型,其礼仪规范大到朝觐、朝见程序,小到住支供给、宴会饮食规格,具体包括对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迎送、朝见、宴请、辞行等多个方面,事无巨细,繁锁陈冗,凸显政策性、强制性、等级性的特征。明王朝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一整套法律规范,既反映了明代朝贡法律体制的系统与完善,也反映了明代礼仪制度的发展与创新。探析明代“四夷”贡使接待礼仪规范,对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四夷”贡使;接待;礼仪

朝贡,古时指边疆少数民族首领亲自或遣使者进京觐见君主或皇帝,并贡献方物。有学者认为,“边疆民族向中央王朝贡献方物的制度,早在周朝时期就已经确立。”西周之后,历朝历代继承了这种朝贡制度。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朱元璋即诏谕边疆地区各族首领、土司土官遣使来朝进贡,朝廷计其贡物之值回赐。这种“贡”与“赐”的朝贡关系,实际上体现了边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与明朝的隶属关系。与此同时,朝贡也是一种表“诚敬”之礼制,体现一种尊卑关系,所谓“自有天地以来,即有君臣上下之分,且有中国四夷之礼”。正因如此,明朝统治阶级特别在意“天下一统”秩序下明王朝与“四夷”之“礼”。明朝规定,边疆少数民族皆需以时朝贡并遵守朝廷礼法。贡使来京后首先交接贡品,然后择日上朝觐见皇帝。从贡使到达京城至贡使辞返的过程中,各种仪式、仪礼相伴始终,其中最主要的是礼部、吏部等部门订立的“事例”、“则例”、“令”、“仪”等法律规范。

然而,学界对此问题关注较少,目前大多数学者把研究视角放在朝贡制度本身,重点考察边疆少数民族朝贡的类型、形式、内容和特点等,很少对“四夷”朝贡礼仪及其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就明朝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贡使的迎送、朝见、宴请、辞行等方面礼仪规范进行系统讨论。

一、迎劳礼仪

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令群臣制定皇帝接受朝贡的冠服制度,“四夷朝贡、朝觐则服皮弁”。此后,明廷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朝贡礼仪规范并赋以法律效力颁行。明朝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礼仪分为迎送、接待、宴请、辞行等环节。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至京后,首先需交验贡品。此项工作由礼部主客部官员负责,查检地点是会同馆,“凡四夷归化人员至会同馆,主客司官随即到彼,点视正从,定其高下,房舍铺陈一切处分安妥,仍加抚绥,使知朝廷恩泽”。其它接待细节,按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贡品交接例”执行:

凡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贡者,所贡之物会同馆呈报到部,主客部官赴馆点检见数。遇有表笺,移付仪部。其方物分豁进贡,上位若干、殿下若干。开写奏本发落人夫管领。先具手本关领,内府勘合,依数填写及开报门单,于次日早朝照进内府。或于奉天门,或奉天殿丹陛,或华盖殿及文华殿前陈设。本部正官奏启进纳,若遇庆贺圣节、正旦,贡献之物初到,即以数目具本奏闻,物候至日通进内府陈设交收。

此“贡品交接例”对贡品的接收、检验、开单、呈报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是“四夷”贡品交验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来自边疆地区的朝贡人员。

贡品交验后,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前往馆驿住候下榻,并由若干官员接待。“至驿,遣应天府同知礼待。明日至会同馆,中书省奏闻,命礼部侍郎于馆中礼待如仪。”可见,会同馆负责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据《大明会典·会同馆》载:“国初改南京公馆为会同馆,永乐初设会同馆于北京。三年,并乌蛮驿入本馆。正统六年定为南、北二馆。”会同馆设于永乐初,至正统六年(1441)时始分南、北两馆。其职官,有大使一员、副使一员。弘治五年(1492),增设礼部“主客司主事一人,提督会同馆”,协助办理会同馆日常事务。另外,会同馆配备有四百名馆夫,其中南馆一百名、北馆三百名,负责分工接待、安置各地来京人员,如西藏宗教首领、涉藏地区洮岷等,云贵、四川、湖广土官贡使等,都被安顿在北馆。

配合会同馆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部门还有缮部、光禄寺等。缮部筹办酒食、光禄寺负责支送,“管待,量其来人重轻,合与茶饭者拟食品桌数,札付缮部造办。主客司官一员或主席或分左右,随其高下序坐,以礼管待。”配送数量通常按照贡使人数“五日一次,照例支送酒食、茶面、饮食之物”。不论筹办还是支送,举凡来朝贡使在京城的日常生活供给,均需依“例”进行。洪武二十六年,明朝颁行了“常例下程例”。其内容是:

五日,每正一名:猪肉二斤八两、干鱼一斤四两、酒一瓶、面二斤、盐酱各二两、茶油各一两、花椒二钱五分。烛,每房五枝。以上下程若奉旨优待,不拘此例。又每人日支肉半斤、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厨料。

“常例下程”是明朝提供给贡使等来朝人员的日常饮食,这份“常例下程例”中列支的蔬菜、酒食额,为明中央政府供给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日支标准,其肉、鱼、酒、面等种类丰盛,数量充足,完全可以保障边疆地区来京贡使人员的京城生活之需。

表1:明代边疆少数民族贡使“钦赐下程”饮食供应表

除了“常例下程例”,明政府还制定了“钦赐下程例”。《大明会典》载:凡边疆地区使者因进贡等项到会同馆“俱有常例,并钦赐下程,礼部奏准通行光禄寺支送”。显然,“钦赐下程”是以皇帝名义特赐给贡使等人员的饮食物品,具体办理由光禄寺负责。“其钦赐下程一次者仍支常例下程,或五日十日一次者,常例下程住支”,就是说每隔五天或十天一次被钦赐了酒食的贡使人员,即停止支发常规饮食,如哈密卫、瓦剌、迄北、罕东卫、阿端地面等地贡使。“钦赐下程”次数有三天一次的,有五天一次的,有十天一次的(见表1)。

从表1所列可知:

1.从内容分析,“钦赐下程例”详细规定了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可以享受皇帝特赐饮食的类别、数量等。同时规定,部分来京使者在接受钦赐供应之后,则不再享受日常酒饭供给。关于“常例下程”的停发,朝廷也有法律规定,“隆庆元年题准:凡四夷贡使领赏五日后迟留不行者,光禄寺住支下程。”另外,有一条规定值得注意:“土官、番僧人等无关文者不支(钦赐下程),”这应该是对违“例”朝贡者的一种惩罚。

2.“钦赐下程”的赐予对象,有朵颜三卫、瓦剌、迄北、云南土官及“西番七卫”贡使。钦赐酒食供应主要有羊、鹅、鸡、酒、米、面等,一次供应的数量以羊、鹅、鸡各1只为标配,酒从10瓶到50瓶不等。所有供给食物应该完全能满足贡使日常生活所需。且从酒的供应看,阿端地面贡使10人供应25瓶酒,平均每人2瓶多;安定王贡使10人供应50瓶酒,平均每人5瓶,反映出明朝对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尤为厚待。

3.附加食物的供应。除常规和钦赐供应之外,明廷还会视情况另附一些酒食供给贡使。如对云南土官差来贡使,在钦赐下程之外特别规定:“每十人羊鹅鸡各一只,送牛肉地方每人牛肉二斤半;米一斗,送糯米地方每人糯米一斗。”附加米肉诸物属于临时配给,是明朝对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特别照顾,一般仅给正使人员提供,“随从人等不加给。”随行人员如伴送、伴押等官兵的日常供应根据相关“例”执行,如嘉靖二十七年(1548)又题准:“哈密伴送下程照夷使例给。”可见,伴送、通事人员的日常供给与朝贡人员基本相同。综合来看,明朝对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食宿、住支接待,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根据边疆地区地理位置、政治地位等,明廷提供贡使不同的食宿用品。通常情况下,朝廷主管部门还会按照生活习俗、饮食习惯等安排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接待事宜,包括对留边使者的生活供给,“太监侯显等归自乌思藏,以乌思藏所遣朝贡剌麻僧人入见,命行在礼部供给如例。其留止河州者,敕都督同知刘昭如例给之,”保证了没有来京的留边使者食宿生活无虞。

2.所有使者供应物品规格、数量等都需登记造册,严格备案。嘉靖二十六年(1547)令:“经该巡抚衙门给与印信文簿,事毕回还者,礼部给与印信文簿,令所过驿递将夷使名数,并应付马驴车辆、廪给口粮各数目,初到及起身各日时逐一登记,就用本驿递条记钤,盖仍付伴送人员赍往前路驿递一体填写,事完之日,伴送人员将前簿在内送本部,在边送巡抚衙门稽考礼部,仍咨各该巡抚。凡伴送番人,务选平昔畏法谙熟番情者差遣,不得滥委扰害地方。”从内容分析,《嘉靖二十六年令》对边地登记、造册、送交程序的规定十分详细,就其中反映的供给物品来看,规定了备查、备案的法律法规,是对会同馆供给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规范法律文本。


二、朝见礼仪

边疆少数民族贡使来京,不能立即上朝觐见皇帝,须先在会同馆学习中原礼仪三日,之后才能朝见皇帝。“习仪三日,择日朝见。陈设仪仗及进表,俱如仪。”明代最早的贡使朝见礼制,订立于洪武二年(1369)。是年九月,明朝“定蕃王蕃使朝贡礼”。洪武十八年(1385),礼部对此朝贡礼仪进行了全面修订与完善,颁布了新的贡使朝贡礼仪:使者“(朝见)其日,锦衣卫陈设仪仗,和声郎设大乐于丹陛,如常仪,仪礼司设表案于奉天殿东门外丹陛上,方物案于丹陛中道之左右,设文武百官侍立位于文武楼南,东西相向”。其后,使者服其服,“捧表及方物状,至丹墀跪授,礼部官受之,诣丹墀,置于案,执事者各陈方物于案,毕。典仪、内赞、外赞、宣表、展表官、宣方物状官各具朝服,其余文武官常服就位……”这是明代前中期最全面系统的朝贡礼仪规制。此“例”明确要求,边疆少数民族贡使需先于会同馆住候,然后再择日上朝觐见皇帝,并对接待、朝觐、宣表等方面礼仪都有详细规定,从中可以管窥其朝见仪礼的细致、复杂和繁琐。洪武二十七年(1394),鉴于旧的朝贡礼仪太过繁琐,明太祖诏令酌减洪武十八年朝贡礼仪,“更定之。”修订后边疆民族地区及土官朝贡“皆如常朝仪”,意味着朝觐、朝见成为法定礼制。

京城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有时会出现贡使至京不报或少数官员故意延迟不赏等慢待情况。永乐十七年(1419)十二月,监察御史邓真上奏十事,其中第三事言:今使者到者,饮食供帐之具一概委之会同馆,“应赏赐者故意迟留,又有各处军民来贡者往往不即奏达,只令于会同馆听候,或十日半月不引奏,或已进贡才即遣发,有伺候一两月或至三四月者,此礼官之弊也。”明成祖命诸司改正,否则治之重罪。这说明,对执行朝廷朝贡政策不力或不作为的官员,朝廷将予以严惩。

不过,从程序上看,朝见贡使只是礼节性的会见,时间较短。若是边疆地区颇具影响的高僧大德,则完全不同。以永乐年间明中央接待乌思藏大宝法王事例看,明成祖以崇高礼节接见。《皇明通纪》载:

永乐四年十二月,迎西僧尚师哈立麻至京师。先是,上在藩邸,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显赍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乃至。车驾躬往视之,无跪拜礼,合掌而已。

此处所示明成祖亲迎西藏高僧哈立麻(即大宝法王得银协巴)的礼仪规格之高,史所罕见,不仅明皇亲自迎视,而且哈立麻也不跪拜皇帝,仅“合掌”答礼而已,反映了明朝最高统治者对西藏高僧的尊崇。《四友斋丛说》亦记:“文皇帝在藩,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永乐初,遣中官侯显赉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丙戌十二月乃至,车驾躬往视之,无跪拜礼合掌而已,上宴之华盖殿,赐金百两银千两,彩币法器不可胜纪(计)。”

关于永乐四年(1406)底哈立麻抵京后,明成祖朱棣率皇室及文武百官隆重接待他的盛大场面,《贤者喜宴·噶玛岗仓史》中有极为详细的记载,其中有关礼仪的描述有以下几个细节:

1.明廷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大象仪仗队迎接得银协巴。“(二十二日)为欢迎法王,无数身着盛装之人们敬献有手工制作的绸缎精舍与黄金、绿松石精舍以及华盖、宝幢、经幡、香囊等贡品,种类之多,不可思议。此外,欢迎队伍中还有一头白象、三头挂着金银饰品的大象以及三百头披红挂绿的大象仪仗队。身着僧服的五万余僧人分别手执鲜花和各种不同的乐器,以及九位皇太子和三千余名大臣为首的十万显贵、一百二十万位军士围成一圈,有些人披甲戴胄、有些人携带盾牌,大部分人都手持长矛。人人手持金锤、金钺、金杖等,每百人为一组,手持金、银、绸缎装饰的日月形状者有四千余人。”

2.永乐皇帝亲自为法王敬茶。“藏历阴火猪年(1407年)元月二十一日,皇帝出宫至城外法王驻地,将一具金色的千辐轮供奉给法王,皇帝亲自为法王敬茶,并为所有师徒赐予新鲜的茶叶。”

3.明成祖特传旨法王:宫殿觐见“不需要每个僧人为皇帝行礼”。

明成祖接待大宝法王的礼仪规格之高、仪式之庄重、场面之宏大,史所罕有。当然,这种高规格的接待礼节,只用于接待地位极高的西藏地方僧俗首领。永乐十二年(1414)冬十一月,大慈法王释迦也失应诏至京师入大内,“预敕免拜,赐座大善殿,应对称旨,上大嘉叹,敕安能仁方丈。”特敕免拜,表明了明朝皇帝对涉藏地区高僧的特殊礼待。种种高规格的接待之礼仪,是明朝恩抚西藏地方首领的具体体现。


三、宴请礼仪

宴请即宴会,也叫筵宴。明朝宴请边疆少数民族贡使有专门礼仪,是为宴礼。宴礼其实是古代王室以酒肉款待宾客,因招待对象不同而用不同等级的礼仪,“天子款待诸侯用飨(享)礼,款待诸侯之卿用宴礼。”后世皇家虽不尽遵先秦古礼,但饮食制度上“飨”与“宴”这两种不同等级的礼却长期存在。明朝官方对于边疆少数民族贡使接待、辞行等宴请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中,仅是接待、辞行宴会的酒食规格、种类、数量、品名等极其复杂,包括宴会的座位和陈设等就有各种贡使“例”加以规范。

     (一)宴请程序和分工


历代中原王朝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礼仪颇为复杂,反映在朝廷接待使者的时间、地点、座次、仪仗及朝见皇帝的各类繁琐仪式和礼节上。北宋时期,“青唐使节有时安置在同文馆内,有时又在都亭驿。”前文已述,明代贡使来京,“先遣礼部官劳于会同馆”,即由会同馆安排食宿,全权负责接待事宜。之后或奉旨赐宴,以示朝廷的厚待。宴请一事看似简单,实则事关国家治边之大计。成化十二年(1476)十二月,明宪宗对兵部侍郎马文升曾言:宴待边疆各族贡使,“本柔远之道,所以尊隆国体,起其瞻仰,非但饮食之而已,必器具整齐,品物丰洁。”因此,宴请边疆少数民族贡使不能马虎。其实,早在明朝建立之初,由礼部尚书李原名等会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翰林院、大理寺等奉敕详定,颁行于洪武二十年(1387)十一月的《礼仪定式》,其中就有关于筵宴礼仪、出使礼仪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就宴请来京的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而言,据《大明会典》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正旦、圣节、冬至或吉庆筵宴所用诸品膳羞酒醴,并须提调光禄寺供办。”若管待边疆地区贡使及土官人等茶饭物料,“礼部自行备办,其宴之日,赴会同馆管待,令教坊司供应。若奉旨管待之人,俱于本部筵宴正官主席。”此为洪武二十六年(1393)“宴请贡使例”,规定从光禄寺供办食物到礼部与会同馆具体款待,再到教坊司供办庆典诸事宜的具体接待程序,以及管待物料细节。

据此“例”及频繁见于《明实录》的“赐宴如例”句史料可知,明朝对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赐宴,可分为两种:一是会同馆奉旨宴请;二是皇帝临殿亲自宴请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具体承办之仪礼,各有不同。其中,会同馆赐宴礼仪、规格、程序极其繁琐。《明史》载:其宴来使,“礼部奉旨赐宴于会同馆,馆人设坐(座)次及御酒案,教坊司设乐舞,礼部官陈龙亭于午门外。光禄寺官请旨取御酒,置龙亭,仪仗鼓乐前导。”至会同馆,贡使出迎于门外,“执事者捧酒由中道入,置酒于案。奉旨官立于案东,称有制,使臣望阙跪。听宣毕,赞再拜。奉旨官酌酒授使臣,北面跪饮毕,又再拜。各就坐,酒七行,汤五品,作乐陈戏如仪。晏(宴)毕,奉旨官出,使臣送至门外。皇太子赐宴,则遣宫官礼待之。省府台亦置酒宴会,酒五行,食五品,作乐,不陈戏。”汇总这段史料,对礼部在会同馆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礼仪基本可以列出其轮廓:一是会同馆官员的准备工作。会同馆官员事先设立贡使座次、置乐舞、陈龙亭、仪仗鼓乐队。二是使者出迎与听宣圣旨。礼部奉旨赐宴,至会同馆时,贡使于馆门外出迎,使臣望阙跪;听宣毕,赞,再拜。三是赐酒和宴会开始。奉旨官酌酒授使者,北面跪饮毕,又再拜。之后各自就座,宴会开始,期间奏乐如故。四是宴会的结束礼仪。宴会完毕,使者送至门外。

据《钦赐筵宴例·管待夷土官筵宴》规定:凡边疆少数民族使者、土官人等进贡,“例有钦赐筵宴一次、二次,礼部预开筵宴日期,奏请大臣一员待宴及行光禄寺备办,于会同馆管待。教坊司用乐,鸿胪寺令通事及鸣赞供事,仪制司领宴花,人一枝。若使臣数多,分二日宴。如遇禁屠斋戒,移后三四日举行。”此“例”规定,光禄寺于宴请日前负责供办齐全物料,凡款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茶饭及下程,“一应皆属光禄寺,礼部止(只)行文照会。”显然,宴请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时间,或为贡使至京当日,如遇禁屠斋戒,“移后三四日举行。”宴请也不一定就在一天之内结束,若贡使人数多,则“分二日宴”。宴请当天,礼部和会同馆具体负责管待,教坊司负责庆典事宜。在宴请过程中,被宴请贡使的座次、方位、赐酒仪式、乐舞规格甚至被宴请者的衣着、鞋帽、冠带等都有具体规定,其礼仪礼节十分繁杂,不能僭越,否则视为违礼。

除了会同馆赐宴,赐宴还会在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进京之时随即进行,如洪武三十一年正月,四川长河西安抚等司土官僧吉藏卜等来京朝贡,“赐宴于东角门。”永乐四年十二月,“宴尚师哈立麻于华盖殿……”但这种情况不常见。另外,对于边疆地区所遣寺僧贡使,明朝或将宴请地点就近安排于寺中进行。永乐元年(1403)二月,“赐乌思藏必力工瓦等国师所遣人,宴于天禧寺。”天顺六年(1462)十二月,“召净觉慈济大国师锁南领占至京师,馆之大隆善寺。”可以看出,大隆善寺、天禧寺中都曾举行过宴请西藏地方贡使之活动。

 
   (二)宴待贡使的物料规格


管待物料,即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时在酒宴上陈设的酒茶饭料等物。上文所引“洪武二十六年例”:管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及土官人等茶饭物料,“礼部自行备办……土官使客至会同馆,除柴米铺陈本馆应付外,本部照依正从名数,每五日一次支送下程管待物料。”由此可知,此“例”不仅规定了宴请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程序和机构分工,还规定了宴待的物料规格等。具体物料规格,前后均有所变化,以中桌为例:

永乐元年时,中卓(桌):按酒果子各四般(盘)、汤二品、双下馒头、牛马羊肉饭、酒五钟。天顺元年时,中卓(桌):宝妆茶食、云子麻叶二楪(碟)、甘露饼四个、鲊鱼二块、大银锭油酥八个、小银锭笑靥二楪(碟)、果子按酒各五般(盘)、菜四色、花头二个、汤三品、马肉饭一块、大馒头一分(份)、添换小馒头一楪(碟)、羊肉一楪(碟)、茶食一楪(碟)、酒七钟。

可见,明中叶筵宴来京朝贡人员的饮食清单有所增加。另外,“四夷”贡使来京时,如果正好赶上节日,则按节日筵宴仪礼款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仍以中桌为例,遇到节日时宴请的酒食物料及规格为:“中桌,按酒用羊牛肉四碟,每碟生肉一斤,茶食四碟,每碟十两,果四碟,核桃榛子红枣每碟十两,胶枣十二两,酒三钟,汤饭各一碗。”表明逢遇节日时宴请贡使的物品更加丰富。所有这些,都是明朝优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措施,“令会同馆宴待夷人,礼部属官一员、光禄寺正官一员巡看,务要卓(桌)面丰腆、酒味真正。宴毕,待宴大臣宣布朝廷优待至意。”也就是说,明廷强调宴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务要桌面丰腆,酒味真正,以体现朝廷优待之意。其根本目的是稳定统治,确保边疆社会安宁,“(夷人)回还之后,各守恭顺,管束部落,毋得生事扰边。”

综上,宴请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大到官员座次,小到筵宴酒食配备,规定极详。筵宴的次数,明廷也有规定:洪武年间至景泰年间,乌思藏、松潘茂州洮岷番僧、女直、朵颜三卫、赤斤蒙古卫、云南土官等处贡使,均筵宴一次。《大明会典》载:曲先卫等正统间筵宴一次,赤斤蒙古卫天顺间“筵宴一次”,沙州卫正统间“筵宴一次”,表明正统至天顺年间,曲先卫、赤斤蒙古卫、沙州卫等处贡使以“筵宴一次”款待。又载:女直、朵颜三卫、云南土官、乌思藏等处剌麻番僧、罕东卫、安定王、阿端地面、长河西、朵甘思、董卜韩胡、金川寺、杂谷安抚司、松潘茂州洮岷等处番僧“各筵宴一次”,表明来自上述各地贡使,按“筵宴一次”款待。筵宴二次者不多,主要有来自吐鲁番等地的贡使。《大明会典》称:洪武年间……哈密、瓦剌等处贡使,筵宴二次。正统年间,迄北贡使筵宴二次。

如遇特殊情况,明廷便采用“领宴”方式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这是一种变通的“宴请”方式,是指会同馆官员并不实际宴请,而由边疆少数民族贡使依“例”领取宴请之物品。弘治十七年(1504),“女直都指挥四员赴京,以人少难请待宴官员,奏准领宴。”又如嘉靖二十八年(1549),建州左等卫女直都指挥佥事并乌思藏朵甘思宣慰使司国师番僧进贡,当时正值皇太子丧,故“题准领宴”;隆庆元年(1567),加渴瓦寺达思蛮长官司法藏等六寺番僧各进贡到京,当时正值明世宗皇帝驾崩,“俱免宴”。但礼部行辽东都司并各该布政司,“候其回还,各照宴例管待,令总兵等官待宴。”


四、辞行礼仪

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进京时,沿途所经州县地方政府负责接待,提供一应食宿。贡使返回时“亦如之”,即沿途州县仍然“关支廪给口粮”,提供相同待遇。根据此制,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回还,明廷会由礼部设辞行宴,其规格如朝见时,“朝贡见辞酒饭”:“上卓(桌),茶食五般(盘)按酒五般(盘)、果子五般(盘)、汤饭一分(份)、酒三钟。中卓(桌),茶食,按酒果子各四般(盘)、汤饭一分(份)、酒三钟。”从辞行食物标准中可以看到,明廷对贡使辞别饮食仍以茶叶、酒饭为主,并馈赠盘缠、礼物等路途必需品,而“经过府分茶饭管待”。具体物资、数量种类、多少等都需依相关“例”提供配支。另外,不同地区贡使返回时,其管待地点也有所不同:哈密使者回还,“至良乡汤饭,陕西布政司茶饭管待一次。”土鲁番使者回,“至良乡汤饭,陕西布政司管待一次。”瓦剌使者回还,“良乡汤饭,至真定府、陕西布政司、甘肃,各茶饭管待。”列表如下:

表2: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返程途中各州县管待地点、次数列表

从表2可知:

1.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返程途中的食宿供给,经过多个地方州县转接管待;

2.表中所示各地州县管待返程的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地点以甘肃(肃州或甘州)、陕西、大同、良乡等地为接待枢纽。其中,明代良乡县(今北京房山区良乡),乃商客使者云集之地,县直属京师顺天府辖,为使者往返必经之地,接待以汤饭、茶饭为主,接待次数为一次。

3.其它各地如四川、甘肃、陕西、大同各地都有不同接待规定,具体负责使者沿途停歇食宿供给的机构是各地驿站,总体按照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进京或返程的供给“例”、“令”执行,不得违反。

另外,关于边疆少数民族贡使返程时所携带物品及其交通工具,朝廷明文规定:“四川、云贵、乌思藏、董卜韩胡土官、通把事、番僧;洮、泯、西宁番僧人等,俱支廪给,应付驴头、江船。内赍有敕者,应付下马一匹,水给站船。其赏赐物件,验包拨车。”事实上,由于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往返于京城与周边各地间路途遥远,耗费时间长,故沿途食宿开支花费极大,“军旅戍守,使臣往来,费用甚多。”明廷方面,用于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食宿物资供给究竟有多少,因资料缺乏尚不能准确统计,但贡使开支在明代中后期已成为朝廷和地方政府很大的一笔支出。万历年间,内阁首辅张居正曾言:“一宴之资,动至数百金,”足见其费用不菲。邓锐龄也指出,贡使在“旅途上的一切食宿交通,都由当地人民出劳役供应”,因此由政府全部承担的马匹、车辆、船只以及食宿等花费是不小的一笔开支。


结语

明朝建立了一套复杂的礼仪制度用以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具体体现在接待地点、形式、赐宴及宴会的座次、赐酒、乐舞等方面,其内容事无巨细,大到觐见皇帝,小到座次安排、食物种类,程序相当繁琐。且每个环节都有与之对应的礼仪法律规制,如贡使住支、供给、朝觐、宴请诸“事例”、“令”、“仪”等。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朝贡通例”规定,在实际运用中明朝接待来京少数民族使者的礼仪,通常并没有严格区分接待外宾还是接待边疆民族首领,故难以具体区分,这也是明代法律制度的时代局限所致。

朝贡是明中央政府治理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需要,因此明朝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礼仪具有政策性、强制性、等级性特征,讲究的是朝贡程序、秩序、规范,明示“贡者”与“赐者”的等级,彰显明廷的尊严。明太祖朱元璋曰:当以建邦立业为已任,“居中夏而治四方,”强调中原王朝与“四夷”少数民族的关系,这是一种“守在四夷”的边疆经略思想。在此思想影响下,尽管明廷规定了贡使抵达京城之日起直到贡使辞返,不论是接待官员还是边疆少数民族贡使都不允僭越朝贡礼仪之制。但同时朝廷又强调对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接待要优厚,尤其是日常用品、食宿供给都要丰盛,不许慢待,体现出明朝对来自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贡使的重视,“朝廷优礼供给甚盛也,”这是明朝边疆治理的客观需要。

有明一代接待边疆少数民族贡使的礼仪,既反映了明代朝贡制度的系统性和完善性,又反映了明朝时期传统礼仪文化制度的发展与创新,它对于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原文刊载于《西藏研究》2024年第4期

脚注从略,引文请以原刊为准,并注明出处。


编辑:次仁拉姆

校正:刘 乃 秀

审定:米玛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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