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中国化三题

学术   2024-10-13 08:20   西藏  

藏传佛教中国化三题




    作者:郭克范,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本刊编辑委员会委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宗教中国化”、“藏传佛教中国化”标识性命题,这是深化党的宗教工作规律性认识的重大理论成果。本文谨从中国大历史观视野,对西藏地区历史、藏传佛教形成和发展传承的历史、藏传佛教中国化的时代性进行基本的解读分析。

一、立足中国大历史观正确认识西藏地区历史



身处无法回避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中国之问的大时代,从“中国之为中国”出发来讨论藏传佛教,是祛“西方民族国家话语”之魅,以正确的历史观看待和认识中国历史、中华民族地区历史的需要。

何谓中国?《(新编)中国通史纲要》和《中华文明史简明读本》的“总序”有较为精辟的概括:“中国之为中国,是延绵五千多年而不绝的悠久历史,是广土众民凝聚不散的天下秩序,是时空经纬交织下,中华民族成长壮大的宏伟进程,是古今新旧相续中,中华文明不断自我涤荡、不断自我超越的革故鼎新。”

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国这个国家文明共同体的形成发展过程,是自然凝聚与政治形塑有机统一的过程,是习近平总书记总结提出的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得到不断强化的过程,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形成的。19世纪中叶以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层面的基本样态开始出现,多元一体格局基本成型”,“中华一家与中华民族格局底定”。

中国、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可以概括为“共同缔造”论。“共同缔造”论所阐明的观点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格局底定时期的中国疆域亦即19世纪中叶帝国主义入侵以前的中国疆域,是几千年来历史发展所形成的中国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活动的所有民族包括已经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的民族,比如匈奴、鲜卑、契丹等都是中国历史上的民族,他们活动的历史都是中国历史的组成部分;在这个范围内建立的政权,都是中国历史上的政权。中华文明的统一性,即使在多个政权并立的割据时期,也始终是中华文明演进的历史主基调。

我们不能把现代国家概念削足适履地套用到中国历史上,不能把中原王朝的统辖范围与中国疆域范围画等号。元朝以前,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多个政权并立时期,南北朝时期、五代十国时期并没有强大的中原王朝,处于多个政权割据的状态,冠以“国”之名的地方政权,与现代主权国家完全不能同日而语。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各个政权,都是中国历史上的政权,它们的活动,构成中国历史的一部分。

西藏地区的社会发展逻辑,一直就处在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缔造、发展、巩固的历史大逻辑之下。考古证实,旧石器时代开始,青藏高原上就有了早期人类的活动。6世纪前后,青藏高原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邦国林立。7世纪的唐朝是中国历史进入又一个大一统时期,几乎与此同时,松赞干布统一高原各部建立吐蕃政权,结束了青藏高原分裂对立状态,青藏高原地区社会发展进入到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唐蕃之间包括战争交往在内的多样化的交往方式,强化了青藏高原地区和中原的经济文化联系,为中国西南边疆地区的迅猛发展,加快大一统局面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又一个大一统王朝。元朝以后,中华民族的核心区域再未出现南北分裂或东西对峙的局面,中国历史发展道路跳出了之前几度出现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传统轨迹。西藏就是在这个时期正式被纳入中央王朝的行政管辖范畴,西藏也从分裂割据的混乱局面再度走向以政教合一为特征的统一和稳定。

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史上,历代中央王朝对周边地区、民族地区的治理进行了长期探索。用现代话语来表述,就是如何把边疆地区的多元性有机地融到国家整体的一致性之中,长期探索形成的最重要成果是,区别于广义上的中原地区行省制度,对这些地区实行因俗而治的治理方式。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因俗而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方式不断发展、完善,尤其在西藏体现得最为鲜明和突出,清朝乾隆年间达到封建王朝时期治理边疆地区的最高水平。因俗而治理西藏的模式,可以概括为针对西藏政教合一体制特点而设立的驻藏大臣制度,借助于藏传佛教特别是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力量来实现社会的良性治理。

近代以来,中国遭受空前的民族劫难,即便如此,中国之成为中国的广土众民基本格局仍然存在,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之成为中国的文化根脉仍然得到延续传承。

对于西藏,同样遭受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帝国主义的侵略不仅从经济层面加深了西藏人民的苦难,还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后果。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和西藏上层集团中的分裂主义势力,掀起了一次次分裂国家、图谋“西藏独立”的活动,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严重威胁。但是,就是在国家如此积贫积弱,中国共产党在西藏没有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的情况下,帝国主义的分裂图谋始终没有得逞。这其中是有着深沉的文化根源的,只有放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发展、巩固的历史大势中,放在中华文明铸就的伟大民族精神中才能认识清楚。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转型为独立自主的现代主权国家。与世界上其他主权国家比较,中国的转型过程完全不同,中国不是近现代以来建构、重构出来的,而是五千多年文明一脉相承传承下来的,现代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延续。

新中国成立以后,西藏地区历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羁绊,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同全国人民一道,历史性地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走上了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奋斗的社会主义康庄大道。在祖国大家庭中,充分发挥举国体制支援西藏发展的显著政治优势,西藏创造了“一跃跨千年”的人间奇迹。

我们常说的“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是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下,对西藏历史发展通俗化的客观描述。元朝时期中央王朝正式开始行使对西藏地方的行政管辖,这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并不构成对西藏历史地位的理论构建。

正是由于对“共同缔造”论认识不到位,带来了一些不知如何言说的窘境甚至是不恰当的表述。其中最核心的是关于主权概念的不恰当套用。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概念,是现代社会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关键概念。近代以后,面临帝国主义分裂中国、谋求“西藏独立”的企图,维护巩固西藏的主权归属地位是必须的、必要的;近代以前,西藏本来就不存在任何主权争议。如果把主权观念套用到历史中国时期,必然会陷入不知所云的话语陷阱之中。

清末民国时期,中央对西藏地方治权的行使遭受到严重阻碍,但是西藏的主权归属地位没有改变,这是最基本的历史结论。我们不能混淆主权概念与治权概念。对“共同缔造”论认识到位了,也就能够完全避免在“吐蕃政权”、“吐蕃王朝”一类表述上的自我设限,也就能够正确对待历史中国时期西藏同印度次大陆的宗教交往、文化交往。

二、藏传佛教形成和传承的历史



讲藏传佛教中国化,就是讲适应性问题。只有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宗教,才能得到传承发展,否则就将湮灭在历史长河之中。藏传佛教是佛教中国化的产物,藏传佛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就是藏传佛教中国化的历史。

公元1世纪,印度佛教传入我国,逐渐嬗变为包含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和巴利语佛教的中国佛教。7世纪,松赞干布建立吐蕃政权,佛教从古印度和中原地区传入西藏。赤松德赞在位时期(755—797),莲花生入藏传法。他以密宗神通“调伏”苯教神灵为佛教护法,奠定佛教立足苯教大环境的社会民意基础,同时赞普组织“佛苯之诤”,宣布佛教获胜;在王室的大力支持下,兴建了有“西藏第一寺”之称的桑耶寺(始建于767年),建立僧伽制度,在7名贵族子弟出家后,紧接着是300多名贵族和平民子弟出家,出家人的一应费用均由王室供给,并免除差役赋税。经历佛教“顿渐之诤”后,吐蕃佛教沿着莲花生传授的大乘密宗(旧密)与苯教结合之路传承,这一传承为佛教后弘期建立的宁玛派所承续。

赤热巴巾在位时期(815—838),赞普和王室对佛教的扶持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赞普组织力量规范佛经译本;在吐蕃政权所辖的区域广建佛寺(有史书称赤热巴巾时期建了一千零八寺,这是夸大其词的说法,而大兴佛寺却不是历史虚构);建立“七户养僧制”;颁布法律扶持佛教,把僧侣贵族的地位抬到论(王族出身的贵族)、尚(非王族出身的贵族)之上,僧官“钵阐布”位于大相(尚)之上,僧人群体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仅次于王室,佛教取代了苯教的政治地位。出家为僧,成了当时最吸引人的“职业”,僧人群体迅速膨胀,兵源和社会劳动力日益减少。在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的劳动力随之日益萎缩,生活资料的产出只会日益减少;而建佛寺、举行宗教活动又需要大量的开支,赞普以及钵阐布、大相等权贵对寺庙、僧人大兴布施供养,整个社会不堪重负。随着达玛赞普“灭法”和被刺,吐蕃陷入长达20多年的内部混战,爆发波及吐蕃全境的平民和奴隶大起义。吐蕃政权的崩溃是当时社会矛盾总爆发的结果,佛教在西藏一度销声匿迹。这个时期的佛教被称为“前弘期佛教”,规范意义上的藏传佛教还没有形成。

吐蕃时期,佛教吸纳了诸多原始苯教、社会习俗元素,吸纳了汉传佛教、中原制度文化元素,力图使佛教适应时代和社会需要。但是,这一时期的适应性努力,没有找到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恰当途径。

从吐蕃政权崩溃到萨迦地方政权建立,西藏地区经历了长达400年的割据时期。10世纪末至11世纪前期,佛教通过下路弘传、上路弘传,再度传入西藏。

这个时期,奴隶制社会的土地占有方式已经解体,到10世纪下半期,割据一方的新兴封建主已经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成为左右一方的政治实力派,也成为寺院的大施主甚至是区域性宗教首领。11世纪中期创立的噶当派,是佛教后弘期建立的第一个教派;到12世纪末,西藏地方陆续出现了二三十种教派和支派,格鲁派之外的藏传佛教各教派、支派均已建立,其中宁玛派被视为历史最悠久的藏传佛教教派,其传承的是吐蕃时期所译的密宗典籍,不同于后弘期仁钦桑布等译的新密宗典籍。不过,直到11世纪“三素尔”系统整理了宁玛派的经典、建立道场之后,才正式形成了这一制度化的教派。

藏传佛教与经济社会相适应而得以发展传承的基本模式是:在各地封建势力的支持下,佛教代表人物兴建寺院、建立教派,形成属寺配属主寺的网状宗教势力区,与地方世俗政治势力相结合,用政治力量支持宗教发展,宗教力量发挥巩固政治势力的作用,西藏各地形成了大小不同的诸多“政教合一”地区。比如,昆氏家族的萨迦派以萨迦寺为主寺,形成萨迦地方势力,其势力范围不断扩展到前藏、康区;朗氏家族的帕竹噶举派以丹萨替寺为主寺,形成西藏腹心地带强大的地方势力。

其后200年间,西藏封建庄园制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帕竹地方政权时期是西藏历史上经济恢复上升时期,这也是帕竹地方政权改变萨迦地方政权统治时期社会管理体制,推行宗谿制度的根本原因。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藏传佛教乱象丛生,各教派之间热衷于争夺政治和经济利益,戒律废弛,“真学实行之士,日渐减少”。

1409年,以举办传昭大法会、修建甘丹寺为标志,宗喀巴(1357—1419)创建了藏传佛教史上最后一个教派格鲁派。宗喀巴以整顿、重倡教风为切入点,从佛教哲学理论到佛教实践方式,挽救了陷入颓势的藏传佛教,并以格鲁派自身作为标杆,影响和带动其他教派的改革,可以说宗喀巴重塑了藏传佛教,其影响迅速波及蒙藏地区。格鲁派的创立,标志着藏传佛教在修习实践与时代和社会的适应性上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1288年,让迥多吉(1284—1339)被噶玛噶举派楚布寺认定为寺主噶玛拔希(1206—1283)的转世,开创了活佛转世这一宗教传承方式。活佛转世的创立有着相应的历史机缘。藏传佛教各教派是以形成大小不一的政教合一地区而创立的,随着以重要寺院为中心的宗教、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发展演变,各教派宗教首领的传承,逐渐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这里面又分几种情况:宁玛派首领实行家族式传承;萨迦派本就是昆氏家族创立的教派,一直以来其宗教首领“萨迦赤钦”出自昆氏家族;而不具备家族式创建背景的教派,比如噶玛噶举派,其宗教首领的早期传承,采用的是师徒传承方式,教派主寺楚布寺的住持由教派创建者的大弟子继承。这其中牵涉财产的继承问题、宗教首领的权威和合法性问题,师徒传承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不确定性,活佛转世首创于噶玛噶举派,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宗喀巴创立格鲁派之时,活佛转世已经实行了一百多年,但是宗喀巴并未把活佛转世引入格鲁派,这与宗喀巴对活佛转世的认知有很大的关系。宗喀巴创立格鲁派时,对格鲁派宗教首领的传承,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即甘丹赤巴制度,他亲自担任首任甘丹赤巴。宗喀巴建立了规范的佛教经典和密宗的修习次第,一位格鲁派僧人通过系统的经典修习,获得格西学位之后,才有资格进入密宗院修持密宗,进而才有可能获得密宗院相应宗教职衔,直至成为夏孜曲杰或绛孜曲杰,这才有担任甘丹赤巴的资格,从而保证了担任甘丹赤巴者的权威性。

此为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宗喀巴对革新教派是否直接参与政治事务抱有很深的疑虑。历史之鉴就在眼前,深度参与政治事务,会给佛教的正常传承造成阻碍,世俗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成为一个教派追求的目标之后,宗教会偏离健康传承的轨道。同时,宗喀巴创立格鲁派前后,很好地处理了同帕竹第悉(阐化王扎巴坚赞)以及帕竹政权下的地方势力的关系,包括举行传昭大法会、修建甘丹寺,总施主就是扎巴坚赞。是否直接参与政治事务,在宗喀巴创立格鲁派时期还不是一个问题。

15世纪中后期,仁蚌巴家族成为帕竹地方政权的实际掌控者,仁蚌巴与噶玛噶举派联合,对格鲁派采取敌视态度。哲蚌寺高僧根敦嘉措(1475—1542)时期,1481年噶玛噶举在仁蚌巴的支持下,在拉萨附近修建两座寺院以遏制哲蚌寺和色拉寺的势力;随后仁蚌巴以武力占领拉萨,1498年至1517年禁止哲蚌寺、色拉寺僧人参加传昭大法会;1537年,止贡噶举派武装攻打甘丹寺,迫使格鲁派的18座寺庙改宗止贡噶举派。直到1581年帕竹统治势力有所恢复,仁蚌巴势力退出拉萨,格鲁派受压制的情况才有所缓和。16世纪格鲁派采用活佛转世进行传承,带有相当大的被迫性。格鲁派第一个转世活佛世系是达赖喇嘛世系,索朗嘉措(1543—1588)是事实上的第一位转世活佛,为第三世达赖喇嘛,追认根敦珠巴、根敦嘉措为第一世、第二世达赖喇嘛。

格鲁派实行活佛转世,加速了其影响和势力的扩张。1653年,第五世达赖喇嘛被朝廷册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格鲁派主导西藏地方政权的权威和合法性得到朝廷的认可,此后历辈达赖喇嘛转世须经中央政府批准和册封的制度就成为定制。由此,格鲁派逐渐成为转世活佛系统最多、影响最大的教派,在朝廷的大力扶持下,推动了西藏地方政府政教合一体制的发展和完备。1793年,借处理藏内重大事件之机,朝廷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确立达赖、班禅等转世活佛的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进一步完善了活佛转世制度。

藏传佛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宗教与经济、宗教与政治关系的“二位一体”性形成了“政教合一”制度等不同于其他传承教派的显著特点,完成了中国化进程,最终形成具有我国地域性特征、民族性特点、中华文化色彩、中国特色的宗教。藏传佛教在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始终与中华文化深度融合,接受、融合了大一统政治意识、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并深深地汇入到共同缔造中华文化和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洪流之中;藏传佛教文化早已融入中华文化,成为多民族文化交流发展的重要枢纽;在交融汇集的过程中,藏传佛教中国化的进程不断得到强化和深化。

三、正确认识藏传佛教传承和管理的时代性



历史上,藏传佛教通过调整改革以适应不同时代和变化中的社会,来保证其发展传承。政教合一时代和社会主义时代,藏传佛教宗教功能的体现、藏传佛教所要适应的社会环境以及以怎样的角色定位来实现传承,是有着重大区别的。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展开阐述了“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宗教统治时代、阶级对立时代的基本命题,提出要把颠倒了的宗教世界观再颠倒过来,建立人的本质——“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根本论述。马克思指出,宗教不是政治压迫的原因,宗教是政治压迫的表现;必须先消灭政治压迫,才能克服宗教的狭隘性。

马克思阐述了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问题、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深刻指出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马克思所讲的政治解放,就是在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中,宗教不再是政权的基本统治形式,“人把宗教从公法领域驱逐到私法领域中去,这样人就在政治上从宗教中解放出来”。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摆脱了宗教的政治解放,让宗教持续存在,虽然不是享有特权的宗教。任何一种特殊的宗教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的矛盾,只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普遍世俗性矛盾的一部分。”前现代社会,占据政权支配统治地位的宗教,像藏传佛教、基督教必然成为阶级压迫和精神奴役的工具。通过社会制度变革,消灭政治压迫以克服宗教的狭隘性,推动社会走上人的自由全面解放道路,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根本观点。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所做的事情,就是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里阐述的问题,完成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的历史任务,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实行政教分离。民主改革的伟大意义,就在于西藏人民从此摆脱了宗教封建统治下的宗教压迫和奴役,实现了马克思指出的人的政治解放。与此同时,藏传佛教开始恢复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本来面目,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有必要作一点说明,藏传佛教与一神教的基督教是存在明显差别的。藏传佛教一旦摆脱了世俗统治者的角色,是能够恢复到佛教本来面目的;而一神教的基督教则不然,西方文明的底色就是一神教思想,一神教思维模式已经深深地嵌入西方文明之中。

对于藏传佛教被解除社会制度枷锁后的巨变,周恩来在1959年5月12日与参加全国人大二届一次会议的十世班禅等人的谈话中说:“民主改革,就是要打击像喜绕嘉措所说的‘披着袈裟的豺狼’,去掉宗教被封建农奴制所玷污了的东西,恢复到本来面目。”同样在民主改革初期,自治区筹委会代理主任委员十世班禅,在筹委会第四次会议的报告里,提出了“以宪法进寺庙”为主的藏传佛教改革的五项原则。藏传佛教长期附着的封建农奴制度被废除了,实行政教分离,藏传佛教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时代和条件。这五项原则,就是作出的适应性改革,这是保障藏传佛教健康传承的基本要求。周恩来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它是宗教上的“潘查希拉”。对于藏传佛教在旧制度下的角色,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的认识也是清楚的。十一世班禅曾经用“异化”一词来描述:“一定历史时期以来藏传佛教受到了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的‘污染’,被扭曲异化成奴役百姓的工具。”

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在新西藏还有另一重意义。伴随着西藏社会制度历史性跨越,形成了美西方支持下以分裂国家为政治目的的达赖集团。半个多世纪以来,达赖集团反其道而行之,企图把藏传佛教拉回成“神学问题”,配合美西方“以藏制华”,大搞“倚美谋独”渗透分裂活动。把握爱国进步和分裂倒退这一藏传佛教领域的主要矛盾,绝不允许境外势力干预境内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应对开历史倒车行为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藏传佛教,早已不再是一种政治统治工具,其传承的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政治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深刻变化。民主改革以来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宗教工作实践,是积极探索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践。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适应的形式和条件也在发生变化,由于面临达赖集团的渗透分裂破坏的影响,适应性工作并不总是能够做到恰如其分,但是不断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绩和成效是巨大的,也是主要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藏传佛教已经全面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确道路,各方面都为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进行了诸多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新时代推动藏传佛教中国化,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际工作包括出台具体的政策举措,都要立足于藏传佛教所处的新时代这个历史方位,防止出现把不同时代对于藏传佛教的定位认识、应对举措“一锅煮”的倾向。诸如要正确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长期政策而不是权宜之计,正确处理好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的关系,把握好出台相关政策举措的度,增强“导”(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水平和能力。

原文刊载于《西藏研究》2024年第4期


 脚注从略,引文请以原刊为准,并注明出处。


编辑:次仁拉姆

校正:王    雷

审定:米玛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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