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涉藏研究】新型城镇化视域下西藏城市民族工作实践研究

学术   2025-01-07 10:20   西藏  

新型城镇化视域下西藏城市

民族工作实践研究


作者介绍


靳海波,西藏自治区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副教授,国家民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专家成员,西藏自治区人大立法委员会咨询专家,西藏自治区宣讲团成员,西藏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家库成员。长期从事民族史、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发表专业论文 40余篇,主持、参与编著《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等数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路向研究》等数目 5 部。

张黎黎,西藏日报社副编审。







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巩固和谐民族关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西藏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在西藏工作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但西藏城市民族工作起步较晚,整体滞后于城镇化发展进程,具化为在工作理念、具体机制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做好西藏城市民族工作,应坚持守正创新与问题导向,立足于城市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持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融入新型城镇化格局中,寻求城镇发展与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共通点,充分发挥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倡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为焦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城市民族工作;以人为本;城乡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和实施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65.2%。“十三五”初期,西藏城镇化率仅为27%,到2023年已提高至38.8%,预计“十四五”规划结束,西藏城镇化率将突破40%。随着民族分布格局的深刻变化,城市成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平台,成为当前民族工作的重要场域。2024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强调:“积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有序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西藏城市民族工作囿于过去的开展模式,与当前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大量人口集中于城市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城乡二元结构性矛盾在不同领域中仍然突出。做好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将其置于新型城镇化发展视域中加以考量,以寻求城镇发展与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的共通点,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因地域环境、基础设施、城镇化率低等因素影响,与全国其他城市相比较,西藏城市民族工作具有起步晚、发展慢、工作滞后、目标模糊等特征,成为当前民族工作的短板之一。2024年7月,国务院明确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标志着我们党把新型城镇化战略提升到新高度,同时意味着西藏将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实现现代化必然会把新型城镇化发展置于重点工作领域。藉此考量,借助城镇平台推进西藏城市民族工作守正创新,需要改进方式方法,坚持统筹协调开放原则,突破领域局限,调整政策策略,使之融入新型城镇化格局中,并得到快速发展。

(一)发展困境:城市民族工作滞后于新型城镇化发展速率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中,西藏经济社会得以迅速发展,城镇化率不断提高,社会环境和民族分布格局都随之产生了较大变化。通过对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和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民族八省区城镇化增长率达37.62%,高于全国26.04%的增长率,这意味着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速。”西藏城镇化率预定目标在“十四五”规划结束时将达到40%,也可能高于此预定目标。做出这样的预判基于内外两重推动因素,一是中央推动西部大开发政策不断深化和全国各省市持续援助促使西藏城镇加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城镇化发展客观上能够繁荣第三产业的兴盛,从而创造更多就业空间,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外来人口。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达到103.11万人,其中区外流入人口40.71万人,虽与全国相比流动人口所占比重较小,但增长速度很快。流入人口的大幅增长伴随着民族成分的较大变化,截至2023年底,西藏自治区内已有50个民族。二是区内务工就业、就医、就学需求增长和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搬迁使城镇人口持续增加。区内流动人口的城乡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人口从村际流动、乡际流动向乡村流入城市转变的趋势逐渐增强。由此可见,在内外两种驱动因素刺激下,新型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但面临大量各民族人口聚集于城市的现状,又因其天然存在的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差异以及逐利过程中存在的竞争关系,导致民族间产生摩擦和冲突的风险极大增加。同时各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面临的“三个不适应”依旧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其间不仅存在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身份区隔问题,更有民族风俗、生活习惯等社会身份复杂性的交错问题。因治理理念、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滞后性,与新型城镇化进程伴生而来的各民族人口汇聚所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特征,在具体治理实践中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给城市民族工作带来极大挑战。需要在守正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与模式,以嵌合在新形势下解决新问题的框架与机制建构,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提升。 

(二)思变求新:在融合发展中提升城市民族工作治理效能

  城镇化发展与城市民族工作虽属不同领域,但二者都以城市、城镇这个共同的平台为出发点,在价值旨向上也具有深度的耦合性,都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都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题中之意,同时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中,应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宏大情境,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快速发展。统筹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与城市民族工作的意义表现在,一是能有效解决城乡二元结构性矛盾问题。无论是新型城镇化发展还是城市民族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工作重心、资源配置大多集中在城市。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民族工作都要求发挥城市中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事实上大量政策和物质资源优先分配给城市,使城市发展逐步壮大,但中心城市的主导引领作用发挥并不明显,由此导致在许多领域出现了城乡发展差异长期存在,某些领域的差距还在持续扩大。在共同富裕理念下,统筹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与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将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产业、文化、生态等全方位深度融合,加快推动形成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格局。二是新型城镇化发展与城市民族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民族地区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口比重大幅下降,从2000年至2020年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看,分别为78.85%、69.42%、35.23%。数据表明,民族地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使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得到大幅改善,城镇交通、教育、医疗等各项设施日益完备,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就业岗位吸引外来人口迅速涌入,为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全新平台。城市民族工作以各民族一律平等为基础,以“包容多样、尊重差异”为原则,提供均等化服务,维护城市中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性社会氛围,和睦的民族关系反过来又能促进城镇的蓬勃发展。

(三)治理转型: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实践导向

2010年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在民族工作的总体要求下谋划城市民族工作,在城市工作的总体安排上加强城市民族工作。”2016年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召开,首次在任务目标、重点工作及方针政策上做出顶层设计,强调“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和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上述相关会议论述表明城市工作与城市民族工作并非具有明显区隔的相向而行,而是在共同载体内同步融合发展,为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具体遵循。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了“完善政策举措,营造环境氛围,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的具体机制。城市民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推动顶层设计落到实处,需结合西藏城镇化发展和民族结构变化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在实践中探索出科学合理的多维路径。首先要厘清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界定。西藏城市民族工作既有全国其他地区的普遍性,又有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因此在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上应因地制宜,找到最大公约数。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以及2016年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西藏城市民族工作的内容可界定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象的界定。西藏城市民族工作的对象应包括各民族常住人口、流入各民族(区内区外)人口、异地搬迁户和迁入户。二是工作方法和内容的界定。依法管理城市民族事务,以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为重点,以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为抓手。三是工作目标的界定。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切实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四是工作范围的界定。西藏地广人稀,区内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务工为主,主要集中在城市和较为发达的县、区、乡镇,城市民族工作的范畴也应进一步扩展至中心城市之外。始终坚持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工作主线,把握好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以共同性为主要方向,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目的,尊重和保护差异性,实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坚持系统思维,调整工作对象,由以少数民族群众为主向各族群众、全体公民转变。最后突出“各族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无论是新型城镇化建设还是城市民族工作发展,都应发挥各族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协调、鼓励企业、群团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社会氛围。 

二、现状与分析

新型城镇化是实现西藏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西藏城市化率整体偏低,但出于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中央利好政策的分析,可展望西藏新型城镇化进程必然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随着城市全方位发展而增加的民族人口与民族成分,客观上造成各民族在城市平台中互动频率大幅提升,城市民族结构特征也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一现象必然会增强城市中民族关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做好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更大考验,需要全面审视和梳理现阶段城市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持续优化具体措施举措,并加以改进和调整。

(一)统筹失衡:城市民族工作各方面机制尚待完善

  新时代民族工作格局还不够完善。尽管城市民族工作已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整体工作布局,但执行力度依旧不够,大统战格局下党的领导作用发挥不强。由于缺乏统一有力的领导,责任划分也不明确,使得民族工作实际中出现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主体缺位。目前城市民族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整体工作布局不够,大统战格局下党的领导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通过对各地市相关工作的实地调研发现,在城市民族工作的管理与服务中,主体尚未明确。一些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在提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时都显得很无奈,部分管理者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归政法部门管理,部分管理者认为应归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在实际管理中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坚持自扫门前雪的原则,出现不想管、不愿管、不多管的不作为现象,形成了“管得越多承担的责任越多,问题出现得越多”的怠政或观望思想。由于缺乏统一有力的领导,责任划分边界不清,使得工作推进中,难以实现自上而下的统一步调。

  2.协同机制脱节。城市民族工作涉及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九大类十八个职能部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民族事务部门独立支撑,难见成效。具体表现为:一是各部门间协同不足。城市民族工作因其复杂性、敏感性,又因缺乏强有力的管理主体,各部门间的相互配合不够紧密,表现为相互推诿、回避问题或逃避责任。由于缺乏合作治理理念下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发力,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效受到影响。二是管理机制不顺畅。在服务和管理的政策执行和实施上,既缺乏横向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又缺乏纵向市、区、街道、社区之间的动员机制,更没有建立起与流动人口来源地之间的有效合作机制,使得服务和管理的效果并不理想。三是各地标准不一。目前除西藏林芝市外,其他地(市)尚未专门成立城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民委委员制在各地组建情况也不一致,拉萨市尚未实行民委委员制度,未能从民族工作角度把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调动起来,在民族工作中难以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联动的工作机制。

  3.工作队伍薄弱。西藏各地(市)民族工作部门人员编制有限,“头重脚轻”现象比较严重。多地民族工作部门在机构改革后凸显出“人员少、任务重”的问题。昌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在2019年正式成立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但其中约三分之一人员从其他单位临时招募(抽/借调),协调全市民族事务的力量仍然不足。日喀则市民委目前共有21个编制,空编一个,其中领导职数占半数,除去驻村、借调、休(产)假人员等,日常工作人员仅5—6个,干部身兼数职的现象尤其显著。城市社区设有民族事务专员,但多为其他事务性工作所累,对于民族工作的思考和精力投入不多。

4.数据整合困难。由于流动人口居住分散、流动频率较高的特点,民族事务部门缺乏统计的技术和方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源地和流入数量难以及时掌握,加之同一地区信息采集涉及部门多,统计口径标准不一,导致数据信息准确度低。对于民族事务部门而言,因缺乏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权力,无法及时获取基本资料及详细情况,行动力大为受限,开展工作有心无力。数据共享存在壁垒,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不透明,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共享机制难以形成,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数据信息库,导致目前全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底数不清,给城市民族工作开展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陈规制约:城市民族工作治理理念滞后

  发展思维欠缺,某些地区和部门不能以动态的视角看待新时代城市民族工作,更难从系统思维视角审视城市民族工作对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及民族和民族地区现代化转型等方面的关键性作用,在认知层面上还存在局限性。

  1.存在模糊认知,对民族工作界定不清。个别部门认为西藏自身具备民族地区属性,藏族在区内人口比例占主体的地位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与其他省市民族构成具有明显区别,认为西藏不存在城市民族工作,城市民族工作应是汉族聚居城市工作范畴的内容;个别部门认为西藏城市中其他民族人数相对较少,开展针对其他民族群体的工作是无的放矢或刻意放大问题,将其置于城市治理或流动人口管理等议题之中即可解决,无需浪费人力物力另辟蹊径;对城市民族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方向上存在偏差,如把城市民族工作等同于民族团结工作,把涉及民族工作的议题集中在关注某个民族群体,忽视其他民族权益,窄化了城市民族工作的内容。

  2.重管制、轻服务,以不出问题为原则。出于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中心的思维惯性,基于民族工作复杂性、敏感性特点,主观上易把流入民族当做防范对象,工作重心习惯性以抓稳定为主,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门主义”或严看严管工作模式。此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加之构成复杂,且风俗和信仰差异较大,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个别地方针对这一群体重管制、轻服务,公共服务和供给质量极易被忽视,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本地社区难。

(三)治理失据:城市民族工作重点问题难以突破

  1.依法治理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1993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颁布实施,随着各民族大流动大融居趋势不断增强,这一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难以适用当前城市民族的发展现状。虽然许多地方都制定了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条例,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综治范围内,但不能充分匹配政策性极强的新时代民族工作。关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法律规定不足,这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性增强以及民族社区的比例提高不匹配。拉萨市于2014年起草了《拉萨市城市民族工作实施办法》,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这一实施办法至今未能出台。

  2.供应公共服务的平衡度不足。在提供管理服务时,仍有“以民族划线”的情况存在。虽然西藏各地对于外来民族的管理能保持公平和公正的态度,但仍有部分地区或部门在落实政策时,因未能充分理解民族政策与法律规定,缺乏对不同民族语言及习俗的认识,从而无法准确处理可能引发民族矛盾的问题。城市服务与群众诉求不对等,在提供精细化服务方面还比较欠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主要关注医疗、教育和就业等领域,由于户籍、政策以及居住地承载能力等因素,城市提供的服务与他们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调研中发现,当前拉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需求基本能得到满足,但“就近入学”仍然不能完全实现。

  3.社区民族工作力量薄弱。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群只有在长期共同生活和交流互动中,才能对彼此的文化、信仰、生活方式有更加深入地了解,实现和谐相处。城市社区作为各民族主要的生活区域和生活场所,对于调节民族间的关系起着关键作用。然而,由于认知限制、人力不足以及资源短缺等问题的影响,各地城市的社区民族工作进展并不均衡。一是社区民族工作者专业化程度不高。调研发现,部分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领会不够,以至于民族工作事务专干整体工作能力偏低。同时,部分社区工作者属于编外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难以适应基层工作的强度和高质量发展需求,导致一些工作进展缓慢。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对民族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出了问题“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甚至把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人为放大,或当做“烫手山芋”,出现相互扯皮、相互推诿或置之不理等现象。三是社区干部流动性大,导致人无定岗,涉民族事务缺乏专人负责,导致民族工作延续性不足。四是民族工作主动性意识不强。社区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有社区干部形容社区工作“上面一根针,下面千条线”,在压力型体制下,社区行政化现象严重,需要处理来自上级的各类繁杂的行政事务,同时又要回应居民的各项需求,疲于应付的现象非常突出,精细化的管理和服务难以实现。

三、多维路径探索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本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在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中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应把握好城市这个主要载体,优化布局和分工,增强城乡协同发展。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增强共同性为根本前提,牢牢把握“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不断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和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  

(一)体制维度:在新时代民族工作格局中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1.构建城市民族工作领导机制。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必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这是新时代有效处理和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构建的一种全新制度框架,应把西藏城市民族工作纳入这个全新的民族政策体系来考量。首先,优化党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全方位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和民委委员制的作用,建立起分工明确、紧密协同、上下联动的运作机制;其次,明晰管理主体,确定具体的主管部门,在领导小组下设城市民族工作专门委员会,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成员。专委会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城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研究相关政策法规;发挥市、区、街道、社区四个层级民族工作网络作用,每一级独立设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办公室,通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保证相关政策、民众诉求的上传下达,层层落实,努力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特殊需求,促进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最后,民族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必须推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进一步强化协调职能;加大横向协调工作力度,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作用,共同促进城市民族事务的管理。

  2.增强社区参与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城市民族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使各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管理和建设的基础环节,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重要性日益突出。一是城市管理部门应革新思维,创新管理方式方法,适当下放资源。支持社区在综合服务及管理协调方面体现特色,在化解矛盾方面加以引导,在扶危济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党建引领作用。开展“党支部+管理+服务+保障”,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的街道社区建立党支部,建立少数民族服务窗口,帮助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建立社区民族工作网络。依靠现代化手段,实现民族工作台账数据化管理,建立网络服务信息平台,对常住居民与社区流入人口建立居民信息数据库,对其居住、就学、就业、医疗、社保等信息实现系统化管理,为联系各民族群众提供科技支撑。四是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四重”方法论,特别突出“平时”和“行动”,在收集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注重社区活动常态化、实效化,调动社区各民族群众参与的热情。五是加强政府对社会民族联谊会的引导。借助社区民族联谊会这个渠道,致力于将其打造成推广政策、相互借鉴、友善互动、共同发展、共赢共享的舞台,推动不同民族间的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3.建立健全社区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科学用人导向,按照民族地区“四个特别干部”标准,选拔任用政治上过硬,立场上坚定,能够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干部,确保新时代民族工作方向不偏移,探索建立社区工作人员待遇晋升制度。调研中发现,一些社区从事民族工作的专人以公益性岗位居多,月收入普遍低于2000元,与日常超负荷的工作不成正比,应在此类工作人员中试行绩效工资。山南市乃东区结合社区回族群众人口多的实际,选拔回族“致富带头人”、商会、协会会长作为社区副主任人选,既充分发挥了民族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又无需担忧他们的待遇问题,可在其他地(市)进行试点推广。

(二)法治维度:促进城市民族工作依法治理

  1.优化城市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的立法和有法可依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条件之一。针对西藏各地(市)民族工作现状,制约因素大体存在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入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方面。应根据形势需要,结合城市社区民族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西藏各地(市)应尽快制定可行性、创新性的城市民族工作实施办法,从规章制度层面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能。

  2.全方位各领域加强普法工作。以西藏大学等区内高校和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平台为依托,以深刻领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意图作为出发点,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宪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学习的主要内容,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城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工作;以城市社区为基础,举办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针对社区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普法教育进家庭、普法讲堂等带有奖励机制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普法宣传日,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结合互联网、抖音、今日头条等新兴媒介手段,创建专门的法律宣传专栏,在全区范围内大规模开展关于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3.提升各级党员干部依法治理能力。为保障民族事务治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求各级党员干部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民族事务治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把民族事务治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畴,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民族事务治理格局,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以民族身份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坚决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做法。增强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识和能力,坚持把法律面前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部门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疏通传统媒体、新兴媒体曝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三)共建维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治实现共享

  1.完善协调机制,构建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一是创新管理和服务机制。根据政策规定,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纳入工作范围,努力使其享受与本地区市民同等的待遇。二是加强流出地政府间的协作。进一步扩大协调工作的范围,建立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流出地的联系制度,加强两地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三是构建并共享两地流动人员的数据信息库,以逐步实现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体系的系统化和科学化。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加大公共服务力度。一是健全服务管理政策,通过政策扶持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建立双重制约机制,落实政策法规,强化刚性约束,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够充分享受当地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三是运用数字化平台,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智慧服务建设。四是拓宽城市民族工作信息渠道,建成集城市民族工作信息、资源、服务为一体的模式,为各族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在现行政策和法治框架内解决群众信仰需求,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界限,建立活动场所并登记造册,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3.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体系。在多元化协作中,充分利用多元主体各方面优势加强协作,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推动协作进程,建立相对稳固的合作体系。提升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水平,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到民族事务治理之中。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力量包括除党组织系统、行政系统之外的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和社区自治系统等。增强与社会机构的联系,发挥少数民族社团作为联系少数民族和社会、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解决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此外,还要团结各民族及宗教界人士,实施多样化、多途径的管理,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质量。

在新型城镇化格局中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发展,既要从宏观的布局加以考量,更需要基层单元的实践推动。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巩固和谐民族关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新时代背景下,西藏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引领,以增进共同性为主要方向,以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为着眼点和着力点,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立足于西藏城市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持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充分发挥城市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倡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为焦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原文刊载于《西藏研究》2024年第5期

脚注从略,引文请以原刊为准,并注明出处。


编辑:次仁拉姆

校正:尹欣桐

审定:米玛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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