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明 章立聪 杨宏宇 史雨洁
瑞典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国民养老金,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金。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瑞典的传统养老金制度面临严峻挑战。2000年,瑞典开始实施基于个人账户的新养老金制度。现如今,瑞典设立了AP1-4以及AP6基金负责瑞典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运营机制和治理结构,瑞典养老金制度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对养老金体系的可持续性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瑞典养老金制度的设计为我国提供了有效借鉴和参考。
▍瑞典养老保障体系由 “三大支柱” 构成。
第一支柱国民养老金是最底层支柱,2000 年起实施的新制度包含保障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名义账户制养老金和实账积累制养老金三个层次,资金来源包括政府税收、雇主和雇员缴费等,有不同的支付和管理方式。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是企业自愿为职工缴纳的 “集体协议养老金”,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截至2023年末,覆盖率超总劳动人口 90%,管理模式与公共养老基金相似,缴费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有准强制特征。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建立的,包括个人退休账户、投资性保险等,占比较低,主要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养老储蓄,采取市场化高风险投资方式。这些支柱相互配合、补充,构成有效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进行名义账户制改革。
1994年,瑞典引入名义账户制( N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改革。NDC制度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的混合模式,即 DC+DB=NDC。自动平衡机制是瑞典名义账户制能够实现财务平衡的关键因素。它通过用平衡指数代替收入指数作为衡量名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标准,从而重新实现资产负债平衡。缓冲基金是名义账户制度下财务自动平衡机制中的重要环节,2000 年颁布的《国民养老基金法案》将原有的五个缓冲基金合并成四个具有相同规模和使命的基金(分别为 AP1、AP2、AP3和 AP4),并对缓冲基金的投资规则和投资使命进行了改革,要求在可接受风险水平下尽可能提高投资收益率,保障名义账户制的财务平衡。
▍瑞典养老基金运营概况。
《国民养老基金法案》规定,16%的个人名义账户制养老金缴费平均分为四份,分别交给 AP1、AP2、AP3、AP4进行投资管理,相应地 AP1-4 分别承担 1/4 的养老金支出。AP6基金成立于1996年,是封闭式的私募股权基金(PE),主要投资于瑞典或欧洲地区未上市的中小企业。到目前为止,AP基金产生的汇报有助于加强瑞典收入养老金制度的资产负债表,也有助于弥补目前人口因素造成的赤字。在20多年前瑞典设计国家养老金体系时,AP基金就已经发挥了预期作用,在高通货膨胀时期背景下,AP基金产生高实际回报率的可能性降低,但AP基金的高历史回报率为应对经济不确定时期提供了缓冲。
▍瑞典养老基金治理结构。
AP1-4 基金与AP6基金的治理结构总体一致,分为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以现代化公司治理模式为基础,外部治理结构包括法律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独立审计等其他监管措施。每个AP基金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财政部任命。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目标、招募首席执行官、决定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战略组合等。首席执行官负责具体经营活动,保证董事会决策的质量和执行效力。
▍瑞典养老金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
1)引入竞争机制,构建多重养老金储备结构。2)重视内外部治理结构建设,强调专业性和独立性。3)注重ESG投资,实现养老金长期可持续发展。4)实账积累制养老金赋予个人投资选择权,满足国民不同投资偏好。
▍风险提示:
数据可得性导致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济变化导致未来实际情况不符合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