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舜雨:平台时代公司法的新趋势──基于平台公司多元利益相关者模式的法律调适

文摘   2024-08-02 18:30   中国台湾  

【作者】迟舜雨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   

【来源】《月旦法学杂志》2024年6月第349期,第92-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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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上线 | 月旦法学杂志第349期 - 2024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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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Hansmann和Kraakman曾提出,各国已普遍认同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并在法律层面逐步统一,公司法的历史已然终结。然而,平台时代的到来改变这个局面。本文透过对平台经营模式的分析,指出平台公司治理中的三个显著特征:一、交易成本的大幅度降低使部分利益相关者拥有更强的自主权;二、由于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创造的关键贡献,平台公司的治理更趋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以及三、由于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价值难以测度,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分配趋向动态、多元。因此,平台公司应采纳去中心化的、利益相关者趋向、灵活和动态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法应该回应而非阻碍平台公司的发展需求。因此,公司法应在治理模式选择中更具有赋权性而非强制性,并允许不同的公司治理规范共存。


壹、问题的提出:公司法历史的终结与重启

壹、问题的提出:公司法历史的终结与重启


对于公司应当采取股东至上主义还是利益相关者主义的争论旷日持久,股东至上主义强调公司治理中股东的利益至上。当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与股东利益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股东利益。公司赋予董事管理权,并形成集中、纵向的组织结构。利益相关者主义对公司治理模式进行理论重构,主张公司应采取多元的价值追求,股东利益并不必然优先于利益相关者。

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度显著提升。以2019年美国商业圆桌会议为例,181家美国企业联合发表「公司宗旨宣言」,强调企业发展应当关注股东之外,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环境、社会价值等更多种价值。公司实践呈现出一定的利益相关者趋势,但公司法对此缺少回应。如Hansmann和Kraakman指出,各国已普遍认同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并在法律层面逐步统一,因此公司法的历史业已终结。该观点时至今日依然得到学界广泛支持。近年来,尽管各国在立法中逐步要求公司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但更多属于「使用宣示性的、抽象的表达,没有具体规范严格的逻辑结构和明确的权利内容义务内容。」

该立场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具有合理性,但平台时代正逐步打破此固有认知。与传统公司不同,平台经济旨在透过高效、低成本的技术手段撮合市场交易。经营模式的转变促使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二者如同公司发展的两个驱动齿轮,相互匹配。此背景下,网络平台公司的治理模式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Airbnb、滴滴出行等在传统治理框架下设立利益相关者委员会,也有以Github和Valve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架构的变革性重构。公司法的「适应品格要求其对技术和市场保持敏感,对于多元利益主体格局之变迁作出明智的调整。」随着平台经济影响力的提升,如果忽视其对公司治理的制度需求,不仅不利于提升本土市场竞争力,也将在相当时间内影响法律改革进度。从这个角度,公司法历史在平台时代并未如Hansmann和Kraakman所述业已终结。相反,新的公司法型态亟待重启。

基于此背景,本文从平台公司区别于传统企业的特点出发,重点回答两个问题:平台经济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公司法应当如何回应平台经济需求。


贰、从纵向管理到去中心化:基于市场的博弈



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介于纵向官僚式管理与市场机制之间。前者强调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命令与控制;后者侧重利益相关者之间自主博弈与合作。相较于传统公司,平台公司更倾向用市场机制调节利益相关者关系,相应地,利益相关者具备更强的博弈能力和自主权。如下,本文将用交易成本理论解读。

一、交易成本与市场机制

交易成本主要分为三类:寻找到交易对手方的搜寻成本、协商和博弈的谈判成本,以及促进和监督交易如约完成的执行成本。在探讨企业出现的原因时,Coase指出企业和价格机制为资源配置的替代方式。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由企业内部组织而非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有助于企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生产要素。企业家的有限理性导致企业内部存在组织成本,并随企业规模的增大而增加。在组织一笔新的交易时,如果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低于其在市场中交易成本,那么该交易就应当在企业内部进行;反之,应当诉诸市场机制。企业的边界应在内部配置资源的边际成本与公开市场中完成交易的边际成本相等时达到均衡。

平台中电子技术、大数据和网络技术的运用重塑公司分配资源的方式,显著降低交易成本。从搜寻成本层面,平台公司透过网络联结交易各方,突破时空界限。各交易方在平台中的聚集加剧市场的价格和质量竞争,平台用户可以更便捷地寻找到交易对手方。从谈判成本层面,透过资料收集和使用者行为分析,平台可以迅速识别使用者的交易偏好,大幅降低谈判难度。智慧合约和支付工具(如支付宝)的广泛运用降低协商成本,促成交易的即刻、安全成交。同样,执行成本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透过追踪用户交易信息以及建立用户反馈和投诉管道,平台建立用户声誉机制,有效遏制各方机会主义行为。透过制定使用者协定等相关规则,平台亦可有效惩戒交易违规行为,进一步降低执行成本。

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平台公司更倾向采用市场而非企业来调配资源。一方面,平台公司出现轻资产化营运的趋势,更频繁地将交易外置于市场。以网络叫车平台为例,公司无须购置大量出租车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透过调整车费调配可用运力,在早晚高峰或雨雪天透过溢价吸引网络叫车增加供应并抑制乘客的乘车需求。另一方面,交易成本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交易外部化,平台公司亦存在Google、Microsoft、阿里巴巴等巨型公司。这是因为除了企业和外部市场亦存在配置资源的中间型态,即公司的内部市场。部分公司选择利用内部市场而非纵向管理配置资源,当内部交易成本低于管理成本时,价格机制在公司内部同样适用。

二、利益相关者地位与博弈能力

市场机制的更广泛运用促成平台公司去中心化的组织结构。部分传统意义上隶属于公司纵向管理的利益相关者被置于公司边界外,透过「用脚投票」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平台。

对于内部利益相关者,区别于传统公司中「命令──控制」管理模式,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有更强的博弈能力。员工可以与其他团队合作和竞争,也可以更深度地参与公司目标的制定和执行。以广泛适用于平台公司的OKR(Objectives and Key Results,目标与关键结果)机制为例,区别于传统公司中员工执行上级指令,OKR体系中工作的内容和指标置于公开透明的系统中,由员工根据自身能力和兴趣认领,并可主动申报具有挑战性的规划外OKR。员工可以主动关注与自己OKR相关的同事的工作进展,并与他们积极沟通协作。员工在执行OKR时体现出明显的市场化特征,不受限于上级的指令与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利益相关者虽位于公司边界外,但也兼具科层属性,如美食平台外送员。他们多数与公司并无直接劳动关系,但事实上接受公司的纵向管理。公司为他们在平台上提供服务设置准入门槛并负责招募。他们在提供服务中的送餐路线、派送时间、业务流程、每单费用等均受到公司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公司对他们进行业绩考核,并在他们接受客户投诉或者违反平台业务规范时进行处罚。因而,他们也被称为「平台工人」。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平台,并可相对自由决定工作时间,但他们更多需要严格执行平台命令。平台「将一套精密且动态调整的劳动模式『下载』到工人身上,全面塑造乃至取代工人原有的主体性。」 

尽管平台经济中市场机制被更广泛地运用,但不同群体呈现出不同的博弈能力,导致他们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也不相同。平台公司中,各利益相关者就权利和义务与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博弈,博弈能力更强的群体通常有更强的价值创造能力。以核心技术人员为例,他们通常被许以更高的薪水、更好的工作环境,甚至直接参与到公司决策。对于以美食外送员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平台可以轻易在市场中寻找到替代者,因此他们往往难以争取到相应的权益。


参、从股东中心到多利益相关者模式:基于价值创造


相较传统公司,平台公司的治理更趋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这是由于部分利益相关者在市场中具备更强的博弈能力。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能力取决于其对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平台公司中有形资产比重的下降突出知识资产对公司价值创造的重要性。作为知识资产的主要投资人,利益相关者有更强的意愿参与公司治理,而公司治理框架也应对他们的投资形成有效激励。

一、平台创新需求与知识资产投资

平台公司的经营模式以持续创新为手段,以吸引使用者为目的。平台公司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在于持续吸引用户并将用户变现,这是基于其所处的双/多边市场决定。传统公司存在于单边市场中,公司将投入转变成产出,利润便是公司的总收益与总成本之差。平台则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于单边市场考虑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双/多边市场强调不同群组之间的相互影响,即交叉网络外部性,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升。如网购平台中随着消费者的增多,会吸引更多商家加入平台;与此同时,更多的商家会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带来价格的优惠,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该外部性无法透过使用者之间协议解决,必须依赖平台公司透过设置的加入条件和使用费用等方式为网络外部性定价,从而内部化各边用户的外部性,这构成平台公司盈利的主要来源。

与单边市场中边际效益递减和边际成本递增规律不同,平台公司除了前期需要承担较高的固定成本外,其边际成本近乎为零,而边际收益递增。使用者规模的扩大几乎不会为平台带来额外成本,但会提升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正反馈。平台透过对更多使用信息的采集和累积,有助于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精准匹配。更高的外部性正反馈使平台可以为用户的加入和使用设定更高的价格。因此,区别于传统公司存在利润最大化的均衡产量,平台公司只要可以持续吸引用户并将流量变现,公司的盈利性便会持续增强。因而,在该商业模式下,如何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求成为平台公司经营的目标。为取得竞争优势,平台公司需要不断创新以满足使用者多样且多变的需求,要求平台公司具有高水平的持续创新能力。创新在本文作广义解释,不仅包括技术、算法、生产等技术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市场营销、使用者服务等非技术层面的创新。

平台公司区别于传统公司的重要特点便是其对创新的极致追求。传统公司通常存在于单边市场,用户群体相对稳定,用户需求也相对一致。董事可以依据现有的生产和经营模式进行改良,针对相对单一的用户需求提出解决方案。区别于传统公司,平台公司一方面受到交叉网络效应的正反馈影响,用户数量可以持续成长;另一方面受益于数位技术的发展,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产品和服务,满足长尾需求。这都使平台公司拥有传统公司难以比拟的使用者群体和经济规模。数位消费者已不能满足于产品和服务本身,而更加关注平台因持续创新产生的差异化体验带来的商品附加价值。他们面临更加多样化的选择,对商品的体验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价格格外敏感。部分数位消费者有很强的好奇心,追求前沿的潮流和新生的事物,会为了更新的体验更换平台。用户需求的差异化以及外部竞争的压力,使平台公司不仅需要快速回应使用者需求,更要针对需求提出优于竞争者的解决方案。

创新具有高风险和不可预测性,一个有效解决方案的提出通常需要规模的力量,即更大数量的创新活动和更广范围的认知共享。为了保持竞争力,平台依赖各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化投入来针对用户需求提出大量差异化创新,而知识资产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资源理论将资产视为公司持续竞争力的主要源头,相较于传统公司,平台公司不再需要大量资本投入雇佣员工并购置厂房、设备、原料等有形资产,有形资产的比重降低,而无形资产比重提高。无形资产也称为知识资产,对此学界尚无统一定义,但至少应符合三个标准:(一)可视作未来的公司收益的源头;(二)缺乏物理实体;(三)在一定程度上,它们可以被公司持有和交易。按此标准,人力资本、资料、算法、公司商誉、智慧财产权、在研项目、员工的专业技能、各群体的创新能力、供货和销售网路、业务操作流程等均属于知识资产。平台公司的创新固然需要有形资产提供物质基础,但不同公司中有形资产的差异化程度并不高,知识资产成为公司持续盈利并在竞争中胜出的关键环节。网络时代,资本不再稀缺,投资者「不差钱」却「苦于找不到潜在优秀的项目进行投资。」资本市场由投资者主导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优质平台主导的买方市场,公司需要合理的治理结构有效激励利益相关者的投资。

二、利益相关者投资激励与决策权分配

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利益相关者投资激励提供理想的分析框架。传统意义上该理论作为股东至上模式的理论支撑,对公司法设计影响深远。但在平台经济中,传统分析框架遭遇解释障碍。但实际上,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平台公司灵活、多元的决策权分配模式并不冲突。

法经济学倾向用契约解读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被视为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契约联结,为法律虚构产物。交易成本为零时,公司法应当作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条款集合。各利益相关者依据契约享受固定分配,股东对分配后的剩余财产享有索取权。然而,公司契约的交易成本不可避免,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契约履行时的所有情形。在可预见情形中,各方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成本也极高。即便可以达成一致,各方对契约的理解、解释以及执行等方面也极可能存在异议。因此,契约具有不完全性。此时,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成本较高,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裁决机制解决问题。这在法律中体现为公司的决策权分配。权力分配直接影响各方的投资抉择。例如,处于不利条件的一方为避免在事后裁决时权益遭受侵犯,倾向于不与公司缔约或在履约中保留其对公司的投资。因此,公司的制度设计应当激励各方投资,从而提升公司价值。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将契约不完全时的裁决权分配于股东有助于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即股东享有剩余控制权,这在法律中体现为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该决策权安排基于公司产权理论。股东基于对公司的资本投入成为公司资产的所有权人。在不违背公司契约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公司资产具有任意处分权,包括契约不完全时的剩余控制权。不完全契约理论将公司资产划分为资本投入形成的有形资产和人力资本投入形成的无形资产。后者难以转让且难以量化,具有极强的属人性。相较于无形资产,因为人力资本投入需要依附于股东提供的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才能创造价值,因此后者对公司更加关键。缺乏股东的资本投入,人力资产将难以投入到公司生产,这赋予股东在缔约中更强的议价能力,导致员工需要服从股东权威。换句话说,股东透过控制公司的有形资产控制员工的人力资产,因此享有公司决策权,公司法将剩余控制权分配于股东有助于激励其资本投入。

上述分析在解释平台公司治理模式时遇到挑战。从企业资源理论角度,资产决定公司的竞争力,而知识资产决定平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平台经济中不同公司的有形资产并无明显差异。知识资产导致公司的差异化,决定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成果,对公司生存和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动摇不完全契约理论中股东享有剩余控制权的理论基础。平台公司中知识资产的价值创造需要依赖有形资产,但若缺乏知识资产的投入,有形资产亦无法创造价值,导致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并最终退出市场。也就是说,平台公司中股东难以透过控制有形资产实现对知识资产的控制。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创造能力的显著提升使其具备更强的博弈能力。此时,依据传统理论将剩余控制权排他性地赋予股东的规则便不适配于平台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因权力分配不合理而在缔约前拒绝投资公司,或在履约时保留对公司的投资,甚至退出公司或转而向竞争对手投资,最终均不利于公司的竞争力和价值的提升。

平台公司的轻资产化和经营模式的转变,导致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价值创造参与度显著提升。契约不完全时,区别于传统公司中员工对股东的单向依附关系,知识资产投资人(各利益相关者)与有形资产投资人(股东)之间呈相互依赖的关系,甚至前者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可以远超后者。这提升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契约不完全时的博弈能力,动摇不完全契约理论将剩余控制权分配于股东的理论基础,也从法经济学角度为股东外其他利益相关者更深度地参与公司决策提供正当性。


肆、从单一模式到动态多元治理模式:基于价值创造的不确定性


各利益相关者因其对公司的价值创造程度的提高而应当更深入地参与公司决策,体现为股东向其他群体让渡自身表决权。但实践中,各个公司对于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决策的制度安排并不相同;在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程度也不相同。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取决于各方博弈能力等多种因素的考量。

一、股东与管理阶层的博弈:基于价值创造

平台公司中广泛存在股东向管理阶层表决权的让渡。双层股权结构是常见的方式,即赋予管理阶层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美国网络叫车公司Lyft发行20倍表决权的特殊股。Snap则给公众股东发行0表决权的股票。近些年,包括Facebook、Alphabet及阿里巴巴在内的网络平台巨头均采取双层股权结构,将多数投票权让渡于以公司创办人为主的核心管理阶层。

传统理论将股东权力的让渡解读为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方面,股东缺乏作出公司经营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和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股权不断分散化导致股东群体间利益趋向异质化36,难以形成符合法定标准的多数表决。这导致股东缺乏能力和动力控制公司,产生「理性冷漠」。此时将决策权让渡于专业的董事和经理人阶层符合效率的要求。董事和经理阶层可以凭借其效率优势保护公司资产,避免股东短期主义倾向对公司长期利益的损害,促进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传统理论很好地解释股东表决权的让渡,但对实践的复杂性缺乏解释力度。

需要注意,不同公司的治理策略并不相同,平台公司中亦存在以Uber为代表的公司采取「同股同权」策略。为形成有效激励,平台公司需要基于股东与核心管理阶层的价值创造能力分配表决权。当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处于卖方市场时,公司通常伴有良好的业绩回报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公司对资本的依赖程度低,在选择投资者时有充足的选择权,公司更加依赖董事和经理阶层的知识资产投资。投资者更倾向让渡决策权于管理阶层。反之,当处于买方市场时,市场对公司的前景缺乏信心,公司的发展更加依赖股东的资本投入。为了确保回报,股东通常会加强对管理阶层的监督和限制。

不同公司采取不同的表决权安排,在同一公司中,表决权安排也随股东和管理阶层的价值创造能力动态变化。同样,以双层股权结构为例,管理阶层对公司的控制会随时间推移而逐渐低效。实证研究表明双层表决权收益会随时间推移而降低,但成本会随之提高。管理阶层过高的表决权会导致股东对其缺乏有效制约,大幅提升代理成本。因此多数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也采用「日落条款」,约定管理阶层将投票权归还股东的时间或条件。同样,「日落条款」也因公司而异,取决于管理阶层的价值创造能力。参考美国上市公司实践,平台公司双层股权结构持续3年至20年不等。

二、不确定的价值创造能力与灵活动态的决策权分配

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划分是公司法中的经典问题。但平台公司中决策权的分布并不仅限于股东和董事会/管理阶层,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公司决策。例如,平台公司常见在董事会设置利益相关者的常驻代表,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Airbnb于2018年在董事会下设立由房客、房主、社区、股东和员工组成的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将他们的意见和利益纳入公司决策考量。滴滴出行也于2021年4月设立旨在保障滴滴驾驶员权益的驾驶员生态发展委员会。

理论上,为形成有效激励,各群体所分配的决策权应当与其资产投入的比例相当。然而,不同于股东的资本投入,知识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取决于公司自身以及竞争对手的知识资产管理。作为持续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公司需要充分挖掘自身知识资产价值并防止竞争对手的攫取。具体来说,知识资产的两个特征导致其决策权的分配具有弹性。

第一,知识资产自身很难创造价值,需要依赖各团队协同投入。随着挖掘、共享和协作的程度加深,知识财产的价值也在上升。例如,员工的研发技术需要依托于有形资产,并结合使用者资料以及公司业务操作流程才能创造价值。使用者在体验平台服务时产生的数据和个人资料本身不创造价值,但经过公司资料获取、储存、标准化后,经过使用者行为分析并服务于公司经营业务才可创造价值。知识资产几乎不可用尽,通常不局限于特定用途,其价值会随分享和传播而上升。以数据资产为例,数据可复制、非竞争的特性使其功能和应用场景具有多样性,用途不限于单个企业或单个行业,公司可以凭借数据累积拓展市场与行业。例如,阿里巴巴为在电商平台(淘宝)累积的使用者资料用于其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开发,进而促进其开拓金融市场(蚂蚁金服)。

第二,知识资产的价值创造依赖公司治理水平和商业策略。区别于可量化的资本投入,知识资产的投资价值无法在订立公司契约时确定,公司需要在契约履行时激励相关群体的持续投入并抑制其机会主义行为。实证研究表明,给予利益相关者更高程度的决策权有助于实现该目的。例如,员工的生产力与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程度正相关。同时,公司需要采取适当的经营策略持续挖掘知识资产,将其价值最大化。公司需要制定适宜的经营战略提升知识资产投资的回报,知识资产与战略的相关程度越高,其对公司的价值也就越高。例如,当滴滴出行将海外拓展作为发展战略时,员工的国际商务经验具有很高价值。但当2022年公司宣布海外拓展暂停时,其国际事业部的价值锐减,员工面临大幅裁员。另一方面,当知识资产可以实现商品和服务的差异化并不断满足用户需求时,其价值上升。但随竞争对手的不断模仿或者当市场中出现更能满足用户需求的竞品时,资产的价值开始下降。资产价值的持续变化使公司契约中不同当事人间的博弈能力处于动态变化。即便同一公司中,在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决策的参与程度也不一致。

因此,相较于设定固定比例的表决权结构,得益于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平台公司更适宜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参与平台,交由各方博弈。法经济学理论中,契约的不完全性源于交易成本,而将剩余控制权分配于股东而非由契约方再次协商也是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但平台公司中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可以降低契约的不完全性,将更多条款透过事前协商约定,也提升各方在契约不完全时重新达成契约的可能性,促使股东独享剩余控制权向各方协商转变。一方面,该安排可以适应价值创造能力的动态变化,对各群体的投资形成有效激励;另一方面,由「命令-控制」式的纵向管理结构向扁平网格化治理结构的转变,有助于降低股东至上模式中股东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掠夺的风险,促进各群体的交流与合作。


伍、公司法的回应与发展:赋权性规则与多元利益相关者机制


平台公司需要采用更去中心化、利益相关者趋向、灵活、动态的治理结构,并在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博弈中寻求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实践。然而,当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阻碍此需求的实现。随着平台对经济结构影响的加深,公司法应回应来自于平台经济的制度需求。否则,公司会采取一系列隐秘手段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包括表决权代理、股份代持等。这将加剧公司治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的难度提升。各国对吸引优质平台公司展开制度竞争,当灵活的决策机制不能被本国法律所接受时,企业往往选择在海外注册或上市,极大削弱本土市场的竞争力。例如,阿里巴巴2014年之所以选择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而非在香港上市,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香港证券交易所坚持不允许公司设置双层股权结构。为增强香港资本市场竞争力,2018年香港证券交易所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作为回应,阿里巴巴在2019年11月重回港股。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应当回应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而不应当成为公司发展的阻碍。

一、从强制性框架到赋权性框架

公司法规则依据其强制程度分为强制性规范和赋权性规范。前者强调当事人对规范的强制性遵守,不得依当事人的意志而变更、违反或不适用;后者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据自身利益协商变更或拒绝对规则的适用。

公司法的赋权性质源于公司契约理论,公司被视为契约的结合体,契约中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可以被定价,而当事人可以依据价格对契约的条款进行协商。公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契约选择,当事人可透过契约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理论上,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公司法似乎无存在必要,公司的组织和运行由当事人透过协议完成即可。但交易成本不可避免,由于公司契约属于长期契约和关系契约,建立完备的契约体系对单个公司成本过高。因此,需要由公司法提供规则作为公司契约的基准,这便是赋权性规则的来源。公司法应当体现各方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形下可能达成的对各方最有利的谈判结果。各方不仅事前可避免繁冗的谈判过程,也可在契约不完全时利用法律提供的预设规则填补契约缝隙,大量节省各方在公司契约的订立以及履行中的交易成本。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公司法提供的规则对契约方并非最有效率,因此应当允许各方依据自身利益选择调整、弃用或另行协商契约条款。赋权性规范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而是否尊重各利益相关者的自由选择也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检验公司法是否有竞争力的标准。

理论上,在信息不对称、管理阶层机会主义行为和外部性问题时,公司法不适宜使用赋权性规范。公司法应当采用强制性规范规制,包括决策权分配等公司纲领性问题。但这3种情形在平台经济中并不完全适用。

信息不对称理论主张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股东,与公司管理阶层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投资公司时可能基于错误认知而作出错误的决定,但该问题一定程度得以缓解。如Romano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的信息可以更快速地反映到证券价格中,投资者可以依据价格作出投资决定而不必受制于管理阶层制定的不利契约条款。但该观点并非毫无争议,因为该观点的成立需要基于效率市场假说,但后者在近些年饱受来自于实证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质疑。并且,在平台经济中资讯不对称问题不再显著。一方面,公司的价值创造依赖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投资。以用户为例,平台采取一系列策略提升用户的平台使用体验,避免负面情绪等。也就是说,平台需要主动向利益相关者提出有利条款鼓励其持续投资,否则在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可以选择离开,造成平台价值减损。但需要注意,平台公司中的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平台始终存在对使用者资料和信息的过度获取的现象,但该问题会随着资料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的完善得以缓解。

对于管理阶层机会主义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在投资者作出投资行为后,存在管理阶层修改投资协议导致其利益减损的风险。而迫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投资者往往被迫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契约修订。与传统框架中管理阶层仅需对股东负责相比,平台经济中管理阶层需要关注更广泛的群体利益。这在理论上会造成「二主问题」,即管理阶层可以用对其他群体负责为借口对任何利益相关者群体不负责,从而加剧管理阶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二主问题」成立的前提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沟通障碍,但平台公司需要以价值提升为目的将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声音纳入公司决策,促进各群体间的沟通与协商。因此,平台经济语境下,对管理阶层的监督不降反增。一线员工与平台使用者会向公司反馈一线信息,反映平台真实营运状况,为各群体监督提供有力依据。同样,当前市场存在多样的外部指标用以监督管理阶层,例如投资者需要参考股价和平台流量,债权人需要衡量信用评级,各群体均可参考ESG评级等。

外部性理论主要从利益相关者保护的角度提出。公司与股东的投资协定可能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需要强制性法规予以保护。该思路在平台经济中亦可适用,如强制性规范可以保护美食外送员免受平台的「算法剥削」。但相较而言,赋权性规范可视为低成本、有效率的替代方式。强制性规范需要适用于所有公司,考虑到平台经济灵活多变的商业模式,僵化的强制性规范会导致过高的执行成本。同样,由于平台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立法者也很难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范体系,因为这会制约企业自身寻求效益最大化。相较而言,赋权性规范可以节约成本,在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的前提下,赋权性规范为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协商留有足够博弈空间,也为受到不利待遇的群体提供退出空间,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性风险。

平台经济中,上述3种关于公司法应当使用强制性规范的理论的解释效力减弱,核心原理在于平台经济中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利益相关者群体博弈能力的增强。在此前提下,平台公司需要公司法在涉及治理框架、权力分配等关键问题中引入更多的赋权性规范。在实践中,相较于其他国家,美国法被认为采用更加有弹性和自由的决策机制。这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世界知名平台公司均将美国作为理想的注册和上市的目的地。

二、从单一的股东至上向多元的利益相关者模式

法律应当为平台公司保留选择利益相关者模式的余地,而非强制所有公司适用股东至上。法律一方面需要回应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应当引领市场的发展。因此,公司法应当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标准契约,推动市场逐步向更加趋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的方向转变。

考虑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股东至上原则,标准契约的提出任重而道远。正如Hansmann和Kraakman指出,全球范围内公司立法正向统一的股东至上模式迈进,利益相关者模式很难实现。依据路径依赖理论,公司法根植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反映出社会各群体的权力构成。任何剧烈改变将会对市场中的投资者、管理阶层、执法者和律师带来巨额成本。 

上述观点均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但本文认为平台时代背景下,公司治理模式应当走向多元而非统一。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应当并存。实践中具有变革性的治理模式已经出现。以Github和Valve为代表,区别于传统公司的科层管理,这两家公司均采取扁平式社区化治理结构。投资者与管理阶层均不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和发布指令,公司关于项目的决策由员工和开发者自行设定,并在内部系统与其他员工进行分享和交流。各项目团队在公司内部展开类似市场机制的竞争。员工依据团队的吸引力,根据自身能力、兴趣和利益的考量,自行选择加入团队,从项目中获得价值并对项目作出贡献。该模式下,在内部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的项目团队作出的决策,并对公司决策产生显著影响。当项目价值随着竞品出现或不再满足外部市场需求而下降时,成员便会陆续离开,此时团队对公司的决策影响力便下降。关于路径依赖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平台经济为市场提供与传统经济截然不同的经济生态和秩序。平台经济根植于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新一轮技术革命,也为传统公司法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从这个角度,平台公司是新生产物,与传统发展路径的羁绊并不深入。因此当传统股东至上模式与平台价值创造需求违背时,平台公司对打破传统公司治理框架并要求公司法变革便产生更强的需求。

需要承认,由于科技革新带来的不可预知性,法律需要谨慎应对公司治理结构向多元利益相关者模式的转变。本文在此无法提出确切适用于平台经济的标准的赋权性规范。但公司法应当逐步扫清强制性规范障碍,为公司选择符合自身效益最大化的模式留出足够的空间,这应当是未来公司法的发展方向。


陆、结论与启示


不同于Hansmann和Kraakman所述,公司法的历史并未因各国逐渐统一为股东至上模式而终结。相反,平台时代的到来为公司法的发展提供新的可能。基于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价值创造模式的变革,平台公司需要更加去中心化、多利益相关者参与、多元动态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法应当回应此需求,并引领平台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需要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架构及权力分配层面引入更多赋权性规范,引领公司发展并允许各公司透过博弈选取适合自身发展的治理模式。

需要注意,本文提出的公司法发展方向难以一蹴而就,公司对灵活、多元的内部治理结构的探索需依赖外部监管理念向更具弹性、更尊重企业自治的方向转变。传统「命令──控制」式监管模式在平台时代难以有效开展。一方面,执法者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往往导致其忽略企业价值创造需求,造成监管牴触;另一方面,平台公司经营模式的复杂,以及公司的资料优势和算法壁垒的存在导致监管者难以有效判断风险,公司需要持续应对监管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监管规则,造成合规疲劳及治理模式的被动调整,最终抑制公司的创新活动和价值创造。监管应当在确保公司完成,包括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给予公司自我规制的空间,作为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展开积极、有效的沟通,推动企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同样,公司法的未来发展需要依靠其他部门法的协同发展。例如,平台与用户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双方博弈难以有效展开,这需要依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发展。平台对于美食平台外送员的「算法剥削」需要藉助劳动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再例如,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会导致利益相关者因缺乏选择而屈从于平台提供的不利条件,需藉助反垄断法规的有效规制。

如上文所述,本文提出平台时代公司法的发展的新方向,但还需依赖于监管理念转型以及各部门法的协同发展,因此公司法的发展道阻且长。

文字整理|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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